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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

外部性—-内外看身份

已申请性——无申请则无许可

授权性——-权利无中生有(对比行政确认—对既存的关系予以肯定,未产生新权利)

要式性——-答复均需要书面(例外:

公安口头传唤)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1,经常性许可—-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2,临时性许可—-1国务院-全国的-立法/行政法规;2省规章-地方性临时—一年-地方性法规

3,地方限制性条件—不搞独立:

1,不设国家统一的,2,不设前置性的3,不设区域保护的

规定权(从粗到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主体

集中许可—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权利转移,一个主体)

联合许可(行政大厅)—-本级政府组织(权利不转移,多个主体)

统一许可(并联式许可)—-本级政府确定一个(权利不转移,多个主体)

程序

申请—-可以委托,必须本人到场的除外;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书面方式

受理—-书面回复,盖章写日期;当场更正;5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视为最初受理

审查—-实质审查2人以上;形式审查可以1人

决定—-不能当场;20+10;联合,并联45+15;不许可的不可公开;法律法规许可全国通用

颁发—-不是都有许可证;有的10日内办法且加盖印章

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体系

欺骗所得—-注销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权——既遂3年;未遂1年

撤销;吊销;撤回—-均是行政行为;;;注销是程序性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处罚判断标注—-惩戒性:

1,以惩戒为目的2,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列举因不具有惩戒性而不构成处罚:

1,滞纳金2,收费行为3,责令限期改正4,取消学籍5,取缔行为6,撤销注销行为

属于处罚的易错点:

暂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具体分析)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法律(全国人大)—-可以设定所有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可设定除限制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杀死法人);新花样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设立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不得超过国务院和省人大的上限)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般程序

调查—-人(2人,出示证件),证据登记保存(可能灭失难以取得;负责人决定;7天内决定)

审核—-由审核人员审核(初次从事审核人员要过法考)

决定—-原则:

负责人决定;例外:

重大复杂,处罚较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当场送达;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行政罚:

武林大会(个人500),千年古刹(单位1000);治安罚:

一清二白(警告)

程序—-1,1人执法2,当场处罚,当场送达3,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条件—-一般罚:

停停吊大款;治安罚:

吊2000—-拘留可以听证;除法定听证还有约定听证

时限—-申请启动:

不管三(收到告知3日内申请)七(7天前通知时间地点)“二十一”

回避—-参与调查程序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公开—-国家;商业;个人不公开,其他公开

笔录—-听证笔录没有案卷排他效力(仅供参考)

费用—-公家掏钱(行政机关)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目的不同—执行,实现决定内容;措施—-预防控制

2,有无基础决定—-执行有决定;措施无决定(来不及)

3,时间长短——执行,永久性;措施,暂时性

4,发生阶段——(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核心看目的—-处罚,惩戒;措施,控制预防

2,看行为期限—-处罚,时间必须确定;措施,以目的实现为期限

3,看发生阶段—-(同上)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猛男向前冲(公安;国安(拘留);税务;海关(划拨);县上政府搞拆迁)五大猛男

2,挫男搬救兵—找法院;拆除可以找政府

3,挫男有春天—山穷水尽已无路,扣了货物抵罚款(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拍卖

自家问题:

实施程序两步走(双轨制)

第一条路——自己执行

1,一催二辩三执行

2,比例原则:

1,减免“加处”的滞纳金或罚款(不是罚金,不能见面本金);

2,不断电气;不干黑活(晚上干)

3,金钱给付:

1,加处罚款滞纳金—告知+数额不超本数+30日催告

2,或拍卖,或划拨

4,代履行:

费用当事人承担;河道交通等来不及的,立即代履行

第二条路——-申请法院执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

啥叫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的

谁来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制作方优先);共同行为—牵头的公开

不公开范围:

一律不——国家秘密

原则不——商业;个人—-有例外:

1,同意的2,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程序: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可以不——内部事物

特别提醒:

不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有关部门确定

申请—-取消特殊要求;要留身份信息;无需说明用途

收到—-当面,提交时;邮寄,确认时;互联网,双方确认时

期限—-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0+20

答复方式——-公开1,要求+实际情况2,过分的可收费,3,区分处理

——-不公开1,说明理由2,告知不存在3,告知正确部门

——-补正。

7日内,一次;逾期不补视为放弃

第七章

第一节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有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谁作出,谁是主体

直接起诉或者复议时—特殊的几种被告资格:

1,临时机构—-组建机关

2,经批准的—-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3,共同行为—-同意共同,不同意第三人

4,甲共同行为——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第三人

5,内设,派出机构——幅度越权,派出所;种类越权,上级

6,开发区—-国省批准,自己+部门;非国省批准但有授权,自己无部门;无批准,设立机构

7,房屋征收补偿——谁确定告谁;谁委托告谁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1,复议改变(结果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2,复议维持(审过了,没改变)——共同告(原机关+复议机关)漏了—追加—-共同被告

3,复议不作为(没审过)——择一告(不服那个搞那个)

第二节原告和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

“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认为”—-只要求主观认识到,不要求确实受影响。

“侵犯”——必然影响包括:

权利被剥夺+权利被限制

“其”——-自身利益,不是他人利益,不是公共利益

相关人原告资格

1,侵权√╳2亲属╳3,物权关系√4,公平竞争关系(限制公平)√

5,合同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仅限相对人

第三节第三人(均是有独三)

原告型第三人“民”

1,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

与原告利益一致,同意,共同原告,不同意,第三人;与原告利益相反,直接追加第三人

2,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甲拘留15,乙拘留10

被告型第三人“官”

1,两个公章。

2,告漏了,拒绝追加。

3,两个机关,相互矛盾。

4,复议改变,撤销复议,可能导致原行为有效,原机关必须追加第三人

诉讼程序:

1,参加时间一般是一审,二审发现要发回

2,参见方式:

申请;通知(1,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2,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

不来不影响审理

第八章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的部门

性质特:

海关+证交所(被告、第三人)

有涉外

注意:

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就低不就高(减轻高级法院负担)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情况:

1,不动产:

(物权变动)所在地法院专属

2,经过复议:

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不管什么复议结果,都可以是两地)

3,人身自由:

只有“被关了的人”对“关了的强制措施”,才被告地+原告地

做题步骤:

先级别(先中级,后基层),后地域(1,不动产2,复议、自由3,被告所在地)

第二节行政复议管辖

1,政府工作部门,两个上级—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2,省以下政府,一个上级—-上级政府

3,垂直单位(收钱的:

税务,海关;花钱的:

金融,外汇;国安:

锦衣卫)一个上级—上级主管部门税务一般复议前置,三个例外: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

4,政府派出机关,一个上级—-排出政府

5,被授权组织,一个上级——直接管理机关

6,省部级单位,自己复议

7,特殊几类:

被撤销的,共同的,派出的

第九章刑侦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具体行为可受案

是否必然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排除范围:

1,无行政性:

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假的不算),行政协助司法行为

2,五处分性:

暴力侵权,过程性行为(导致事实终止的除外),重复性等

3,无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作用对象是否确定)

4,内部性:

5,最中裁决:

国务院,省政府—自然资源,公安机关出入境;外国人-自由-复议决定

第二节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都不行)

1,起诉条件:

不可单独;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的)且有关联性;一审开庭前-有理由除外

2,管辖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3,审查内容:

1,超越授权范围2,抵触上违法3,增加义务,减少权利4,违法指定程序

4,处理结果:

1,不适用2,提建议3,告领导

第三节行政合同可受案

只能民告官,不是行政行为但是可受案

第十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诉讼和复议衔接程序

一般:

可自由选择

复议前置:

1,自然资源+已经取得+给力别人

2,税收一般都前置——除处罚/强制/反倾销

3,限制集中经营(收购等)

复议终局:

1,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2,省部级决定—-两次复议(第一自己,第二国务院)复议终结

第二节行政复议程序

知道应当知道60日(可更长)——5天决定——5天补正——60天完成(可更短)可延长30

注意:

2名以上复议人员;原则书面审理—重大复杂+申请/认为有必要—听证审理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诉讼没有合理性)

特殊程序:

1,可撤回,不得再提出,除非违背自愿原则。

2,复议撤回后,在起诉期内可起诉

3,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复议终止

4,企业不可以口头委托

5,复议可以对补偿/赔偿/裁量行为调解

6,调解协议盖章后,双方签字生效

7,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程序

期限特殊规定:

民诉期限超过丧失胜诉权,法院可以受案;行政诉超过期限不予立案,已受理,驳回。

行政诉讼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只能扣除延长。

一,诉作为

全知道和知一半:

全知道—告知处罚+救济,第二天开始计算

知一半—告知处罚—为告知救济:

从知道诉权开始计算6个月,最长作出之日起1年

全不知:

即不知道处罚,也不知道救济—-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最长作出之日起5年

二,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6个月

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无履行其—-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

期限6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可以起诉,6个月

复议后起诉—-作为,15天;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15日;有例外从例外

受理程序

一律接受诉状—-符合条件,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可上诉;7日内无法判断,先于立案——内容缺失,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立案;不补正,退回/裁定不予立案(说明理由)

救济途径:

1,上诉—上级法院;2,投诉—受理瑕疵(不告知,不出凭证),责令改正+处分

3,飞越起诉—-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自己审;指令下级审)

一审程序

审理对象:

一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合理性);二审,原判决裁定+被诉行为合法性(全面)

审理形式:

必须开庭;必须言辞审理;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视情况审理

审限: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延长最低高院批准。

一审简易程序

法定简易:

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1,当场作出的,2,2000元以下,3,政府信息公开的

协定简易:

一审的,各方同意的

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只能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简易方式通知送达,举证时间不超过15天(可由法院确定,也可协商确定),

只能使用第一审(不包括发回重审和再审)

特殊制度

撤诉

一改:

改结果;改依据。

补救措施;和解

二撤:

自愿撤

三裁:

条件:

第三人无异议;结果:

1,准予2,不准予3,先等等再裁定

改变后处理原则: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不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行政首长出庭制

原则上负责人(包括副职、分管领导)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委托工作人员出庭—-首长出庭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调解

原则不调解;例外:

补偿,赔偿,自由裁量行为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

死亡,近亲属未明确是否参加—-中止;放弃参见—-终结

第四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

行政诉附带民事诉(合并)构成要件

1,关联性——法条列举(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裁决)

2,当事人要求一并审理—-不告不理;时间:

一审开庭前,有正当理由,庭审中

3,均可独立立案,同一法院管辖—-先提出民事的不可以合并;

程序

分别立案是原则,唯一例外:

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不另行立案

审理时合并审理:

有行政审判庭审理

裁判:

分别裁判

仅对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期满生效;应该全部案卷材料提交行政庭审理。

对于未上诉的判决发现错误,用再审纠错。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可以复议一次。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证据种类

物证:

可以是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

鉴定意见:

单位盖章+鉴定人签名

证人证言:

败诉方承担作证费用

举证责任

被告

一般有被告(官)承担,期限15天(手里有证据);第三人可以举证(有利害关系);

复议维持案件:

1,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一个单位实施举证行为。

2,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

原告证明有事实(符合起诉条件)

诉不作为—-证明提出过申请

补偿赔偿——证明损害事实1,由于被告原因造成不能举证,被告承担责任2,价值认定,举证责任一方申请,拒绝的,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上不可以补充—-例外原告/第三人出示新证据除外

原告和第三人:

原则可以补充——-例外:

证据偷袭(让交时不交,庭审中突然提交)

证据调取

职权调取:

涉及国,公,他人利益的;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回避,中止,终结)

申请调取:

原告第三人不能收集的(国家保存;涉及秘密的)—-被告无权申请(本来就有)

不予调取的:

可以复议一次

证据审核认定——违法收集的无效;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依据—必须适用,不得拒绝

规章—参照—选择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想用就用,不用拉倒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节一审判决

参考图表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可单独;可以与诉讼一并(搭便车)

司法赔偿—-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谁最后作出又罪判决谁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

非法院(三步走)1,本单位先行处理2,上级复议机关处理3,法院赔委会

法院两步走1,本级法院2,上级法院赔委会

赔偿方式和标准、费用

自由:

决定赔偿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

身体伤害:

误工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年度平均工资-5倍

死亡:

总额—上一年—平均工资20倍

全残(1-4级):

抚养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

半残(5-10级):

没有上述费用

精神损害:

关了打了才要赔(人身自由,健康权),伤害轻了还不赔(后果严重的)

财产:

1,原则只赔直接损失(必然的损失),返还罚款等金钱的(还要赔利息)

2,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

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赔差额

3,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违法拍卖—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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