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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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docx

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监制NO430102007XXXX

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甲方在用电梯(扶梯)。

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明细:

电梯品牌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台数

合同金额

单价(元/台)

合计金额(元)

合同总金额(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

对甲方的电梯(扶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乙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后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乙方维保负责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第三条维保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

2、付款办法: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委托给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含乙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甲方使用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5、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申报及检测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

派遣保养人员,

必须佩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

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3、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许可后,乙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甲方提供正厂原装备件。

4、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乙方维保责任,乙方负责整改及其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乙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甲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扶梯)故障、事故与乙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可列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乙方报送: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安全监察监督电话:

12365、8635326

甲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一联甲方留存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监制NO430102007XXXX

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甲方在用电梯(扶梯)。

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五条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明细:

电梯品牌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台数

合同金额

单价(元/台)

合计金额(元)

合同总金额(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六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

对甲方的电梯(扶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乙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后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乙方维保负责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第七条维保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

2、付款办法: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委托给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含乙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甲方使用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5、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申报及检测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

派遣保养人员,

必须佩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

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3、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许可后,乙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甲方提供正厂原装备件。

4、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乙方维保责任,乙方负责整改及其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乙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甲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扶梯)故障、事故与乙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可列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乙方报送: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安全监察监督电话:

12365、8635326

甲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联乙方留存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监制NO430102007XXXX

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甲方在用电梯(扶梯)。

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九条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明细:

电梯品牌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台数

合同金额

单价(元/台)

合计金额(元)

合同总金额(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一十条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日一次派遣保养人员,定期

对甲方的电梯(扶梯)进行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按G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乙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后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乙方维保负责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第一十一条维保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一十二条付款方式及办法:

1、付款方式:

2、付款办法: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委托给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含乙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甲方使用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5、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申报及检测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

派遣保养人员,

必须佩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甲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

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3、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许可后,乙方方可进行,并应保证向甲方提供正厂原装备件。

4、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乙方维保责任,乙方负责整改及其费用。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乙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七条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甲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扶梯)故障、事故与乙方责任无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可列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乙方报送: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安全监察监督电话:

12365、8635326

甲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

电梯使用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三联安全监察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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