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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docx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2010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1.1循环贷款额度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一段限额度1.2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

循环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贷款品种与贷款用途

2.1贷款品种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2.2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具体用途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单笔提款时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填写贷款用途声明或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3.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3.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3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条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和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4.1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2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3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4.4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个人信用贷款除外),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提款

5.1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循环提取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3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

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放款帐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5.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账号。

5.5借款人单笔提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借款人不得把本人及其配偶的账户作为提款账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贷款品种为个人质押贷款的,收款账户须为借款人本人的网银注册账户。

5.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7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条还款

6.1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6.2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6.5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按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办理提前还款。

7.2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三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7.5有关提前还款补偿金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八条罚息

8.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8.3贷款利率按第3.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贷款担保

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十条费用

10.1有关贷款承诺费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10.2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担保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

电子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违约和违约责任

16.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的,如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J、抵(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K、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L、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M、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6.2借款人发生第16.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D、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E、解除本合同;

F、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G、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6.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

A、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存在积欠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新增提款,借款人偿还积欠本息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B、循环期限内,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明显贬损,且贷款人重新核定的循环贷款额度低于本合同项下提款余额之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新增提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超额部分或追加足额担保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16.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并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A、借款人循环项下单笔提款出现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的;

B、借款人循环项下单笔提款出现累计六次(含)以上违约的;

C、借款人其他任何贷款出现不良的;

D、抵(质)押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如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等;

E、其他导致最高额担保难以实现的情形。

16.5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借款人提款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亦无须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自行向贷款人查询。

16.6借款人违约,除本合同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第十八条扣收

18.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

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

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8.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8.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转让

19.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

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19.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借款人承诺

20.1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20.2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20.3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

20.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22.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2.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2.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2.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2.5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3.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23.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23.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独立性

24.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4.3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送达

25.1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

25.2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七条对第一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上述循环贷款额度,且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在循环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第二十八条对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循环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对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

第三十条对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第三十一条对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三十二条对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满足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前提条件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十五条对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照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三十六条对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人宽限期。

宽限期为,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对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为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十八条对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

未偿还部分按照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对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

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

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个月。

第四十条对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四十一条对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四十二条对第九条的约定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最高额

抵押/质押担保,对应担保合同编号为。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对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

借款人每年须按合同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的%向贷款人缴纳贷款承诺费。

承诺费由贷款人在合同生效日以及该日在循环期限内的每年对应日分次向客户收取,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收取日。

或借款人同意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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