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790880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针灸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针灸学会所属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定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针灸学会”(ChinaAssociationofAcupunctureandMoxibustion),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

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本会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章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坚持本会宗旨,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和推广针灸适宜技术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为本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等。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本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五)联系本专业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指导各地方针灸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

(八)承办本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活动、适宜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工作。

(三)加强本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上报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研究报告、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及时向本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条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

重大问题(人事、财务、国际合作)、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总会批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批准,方可设立、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组织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随着中医针灸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或新兴学科,且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针灸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基本成熟。

(五)有规范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住所和提供人、财、物支持的挂靠单位。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和组建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

同时提供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和住所证明。

分支机构住所与本会住所所在地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并填写“全国学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本会组织部门。

(二)本会秘书处组织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与“学科与学术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5~6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由本会上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5-7人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新组建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组织部门会同分支机构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

筹备组应提出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并向各地方学会发送委员分配名额和拟任人选要求及建议名单,各地方学会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本会审定。

(五)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待民政部正式批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六)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后半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和召开成立大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成立资格。

(七)分支机构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提交召开成立大会的报告,待本会正式批复后,在本会的领导和主持下方能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及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通过本会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还须提交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科协批准后,到民政部进行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分支机构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通过本会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第十九条经民政部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任期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

委员会人数一般为30~50人,可设常务委员,人数为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可不占委员名额)。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委员的组成:

(一)要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须合理,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要充分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企业等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一名委员,挂靠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台、港、澳及外籍委员,须报经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具备的条件:

(一)为中国针灸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且在学术上有造诣,在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的,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常务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本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条件;

(三)主任委员人选应在全国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四)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的任期和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必须按时换届。

(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

委员(常务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三)分支机构的委员须按照民主程序推荐,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其名单报本会备案,由本会颁发证书。

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商定后聘任,其名单报总会备案,由分支机构颁发聘书。

(四)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民主程序推荐,报本会批准后,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举手表决产生,本会颁发证书。

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商定后聘任,由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名单报总会备案。

(五)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分支机构,常务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分支机构。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六)分支机构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一人,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经本会审批,由分支机构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一)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二)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

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本会组织部门商议,再经分支机构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本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三)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本会同意,下发正式批复后生效。

第四章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和报备变更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

(一)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本会秘书处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审查批准。

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上报本会,经总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工作。

方案内容包括委员会规模、委员(常务委员)人选产生条件、原则、办法名额分配情况;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办法;换届工作筹备组情况;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及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纪要;加盖公章的挂靠单位意见等。

(四)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凡年高体弱或离退休,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连任委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更新委员的遴选应由本会秘书处组织部门会同分支机构共同协商后,提出新增委员名额分配意见,并向各地方学会发送委员分配名额和拟任人选要求及建议名单,各地方学会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本会审定。

(六)分支机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本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经总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请示内容包括:

换届大会的主要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的上一届工作报告、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规划;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推荐情况报告;拟提交大会选举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挂靠单位的意见。

(七)分支机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会主持。

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举手表决方式产生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

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一名常务委员,挂靠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八)选举时,应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报备及变更

(一)分支机构必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会报备会议选举结果,即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名册;经大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工作报告、新一届工作规划及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会议纪要。

(二)分支机构换届后,负责人及住所发生变化的,必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后3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分支机构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九条挂靠单位的选择可由分支机构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

为便于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在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单位职责的,可由本会组织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更换,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挂靠单位须与本会签订“挂靠协议”。

第六章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享有《中国针灸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

在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时,本会与挂靠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分支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挂靠单位负责分支机构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财务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的保障。

第七章分支机构活动准则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任务职责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须通过本会按民政部要求制作证书和印章。

证书正、副本原件由总会秘书处保管,证书复印件和公章由分支机构专人保管,并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如出现乱用证书和公章等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同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议(其中一次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至少举行一次学术会议或活动。

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本会有关部门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本会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术活动计划和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经总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展其它活动须报本会相关部门备案。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举办学术活动或继教项目的须提前两个月报本会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以及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项目等,应在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其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和照片)及会议论文集等报本会相关部门存档。

凡分支机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设账号,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或本会负责和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往来账目由挂靠单位办理,视情况缴纳管理费。

特殊情况需设有账号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所设立的账号要在本会登记,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并严格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可发展会员。

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

本会可按照所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返还分支机构,用于办公成本和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和开展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必须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公章、固定资产、财务、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

各分支机构间应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并与本会和挂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事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确实需要时,应报本会或挂靠单位同意,以本会或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本会或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分支机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中国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7月颁布的《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针灸学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