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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017年4月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五、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制度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九、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二、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十七、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董事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所属车间、部室、班组。

二、名词解释

  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基本要求:

 1、凡产品生产的工艺、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生产现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车间等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部室报审公司设备部、生产部、保卫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公司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各车间、部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部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8、生产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9、办公室每月向车间主任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四、机构与责任

  1、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车间主任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2、生产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9)、建立健全本公司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技术部、设备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三、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五、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县职业病防治所,由县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县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六、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生产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岗前告知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按照GBZ/T203-2007)国家标准的要求,制作高毒物品告知卡。

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4、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1.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

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2.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厂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三、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3.1查思想:

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3.2查制度:

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3查现场环境:

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3.4查职业危害标志:

查生产场所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3.5查职业危害设施:

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3.6查隐患整改:

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四、检查记录

4.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4.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4.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五、隐患的查处整改

5.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厂部,厂部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车间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

车间内部不能解决且需要有关部室协助方能解决消除的隐患,车间要及时书面申报有关部门。

厂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5.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通知书”的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

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5.3隐患在消除以前,车间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

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

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范围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车间。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60号——200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

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

2.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2.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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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3.1安技处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3.2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3.3生产厂负责对本厂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各生产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技处备案。

4.2公司生产部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4.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技术、工艺和材料;

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记录

《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台帐》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及厂内的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与职责

1、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是安全管理的一份日常工作,由企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2、企管办和负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监督、检查其教育的过程,并对其教育结果进行考核。

二、入厂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人员以及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公司级教育(第一级),由安全科负责组织,采用课堂教育、电教、现场观摩等教育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教育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生产的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常用的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多采用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的形式。

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险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险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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