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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物资管理办法

钢铁企业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合理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储备和日常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物资(以下简称物资)是指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所需的原料、辅助材料、设备备件及其它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料是指用于炼钢生产所需的废钢、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炉料代用品等炉料以及外购锭、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材料是指生产所需的冶金辅料(渣料、氧化剂、还原剂、电极及其它矿产品等炉料添加剂)、耐火材料、燃料、五金、工具、土杂、化工材料、金属制品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设备备件是指用于设备维护检修、生产消耗的零(部)件、装配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其它物资包括车辆(内燃机车)用燃油、车辆(内燃机车)专用配件及材料、测量设备及配件(材料)、检测用品以及技改物资、办公自动化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消防器材、防汛物资等。

第七条公司对所有物资统一编码,实行一级库和信息化管理,对专用物资实施谁提出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对通用物资集中、分类储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供应分公司采购的所有物资管理。

具有采购仓储职能的经营承包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采购的物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的物资管理办法。

技改物资和专控物资由专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物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一)物流公司履行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公司物资管理综合制度的拟定、公司物资管理模式及管理流程的优化、组织物资质量异议处理以及公司物资管理相关工作综合协调。

(二)公司根据管理需要须进行专项控制的专控物资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专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专控物资范围、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控要求。

(三)技术管理部门为原辅材料中与钢液直接接触的耐材、辅料及对钢液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影响较大的炉料代用品的专业主管部门。

(四)设备管理部门为设备备件专业主管部门。

(五)生产管理部门为生产工具(包括自制工具、生产用五金工具、钢锭模、渣盆、平板、结晶器、砧子、轧辊、导卫等)、劳保用品、公(业)务车辆和生产运输车辆(含内燃机车)用燃油,以及原辅材料中除技术管理部门主管以外的物资的专业主管部门。

(六)理化检测、计量管理部门为测量设备及配件(材料)和检测用品(包括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测量标准、软件、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以及用于维修、保养测量设备的零部件或物品;理化检测所必须的化学试剂等物品)的专业主管部门。

(七)信息管理部门为办公自动化耗材(包括打印机墨盒、色带、U盘、复印机耗材及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的低值(价值1000元以下)易耗配件等)的专业主管部门。

(八)运输部门为车辆(含内燃机车)、铁路、信号专用配件及材料的专业主管部门。

(九)公司办公室为办公用品(包括打印纸、复印纸、打印用墨、计算器、订书机、装订器、起钉器、剪刀、笔筒、档案盒、档案袋、文件框、文件夹、夹子、尺子、笔记本、信封、笔墨、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订书钉、稿笺纸、复写纸、标签、便签、橡皮、印台、印泥等物品)的专业主管部门。

(十)保卫部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防器材、防汛物资的专业主管部门。

(十一)规划技改部门为公司技改物资(包括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由公司负责采购的设备、备件、材料以及调试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工器具等)的专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物资专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物资的管理标准、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本部门所管理物资进行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分类(通用物资指可在各二级单位、专业厂共用,由仓储部门统一储备统一申报需求计划的物资),下发通用物资目录。

(三)负责主管物资的定额、限额及效用状况管理。

组织制定、修订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收集、汇总、分析消耗、进购、使用及储备数据信息。

(四)负责主管物资中专用物资的计划管理。

汇总、审核、审批、提报需求计划,并跟踪计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参与处理重大物资质量异议;参与重要物资采购谈判、合格供方资质评审、供方评价。

(六)负责物资流转状态管理,减少死库存和库存积压,组织积压物资处理。

(七)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参与物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物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现场领用暂未使用物资的保管,收集、核实现场物资消耗、使用性能、存放数量等信息,定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二)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物资需求计划。

(三)负责物资修旧利废、报废处理。

(四)参与合格供方资质评审、供方评价及重要物资采购的谈判。

提出物资使用质量异议,参与质量异议处理。

(五)负责参与物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需求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及时向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反馈采购计划实施进度和相关信息。

(二)负责优化物资采购模式、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周期、实施物资采购计划。

(三)负责根据公司决策合理制定择机采购计划、实施择机采购。

(四)负责供应商的管理,组织合格供方的资质评审和供方评价。

(五)负责物资供应需求规律研究、供应市场分析、物资采购性价比跟踪、评估和分析。

(六)负责物资编码管理。

(七)参与入库验收及采购物资质量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仓储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实物管理,包括对出库物资的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二)负责采购物资收、发、存管理,包括根据验收方式和内容(文件资料验收、数量验收、外观验收、检测验收及使用功能验收等)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物资进行验收,以及物资的实物保管、维护保养、加工和发放配送。

(三)负责编制、申报通用物资需求计划(补库计划)。

(四)负责报废物资(主要为以旧换新的备件、工具等)的回收管理。

(五)负责采购物资入库、出库及库存数量、库龄信息等的统计分析和反馈。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或物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采购物资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要求。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计量部门负责采购物资的理化检验、计量及参与入库验收、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存货价值管理,制定公司存货占用指标;负责物资交易结算、物资消耗核算管理,参与消耗定额的制定、考核。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管理流程见附件一“专用物资管理流程图”和附件二“通用物资管理流程图”。

第四章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管理

第十八条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由物资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物资专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的动态修订和物资系统定额数据维护,每年对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进行一次系统修订,每年一季度下发。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制订分解本单位物资消耗和储备定额管控目标。

第二十条物资专业主管部门每月(或不定期)对物资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考核。

第五章需求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求计划分年度指导性计划和实际需求计划,实际需求计划分正常计划和应急计划,因抢险、抢修、抢产或其他特殊情况等急需采购物资的计划为应急计划,其余为正常计划。

第二十二条需求计划的申报必须坚持“优化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用”和“先修复、利旧后新制,先利库后新购”的原则提报,凡是能修复、利旧、利库的物资一律不得申报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需求计划须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计划、储备情况、消耗定额及采购周期等因素后提出。

第二十四条年度指导性计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每年底组织使用单位、采购部门、仓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

第二十五条专用物资需求计划由使用单位申报,通用物资需求计划由仓储部门根据储备定额和库存情况申报。

第二十六条应急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审批后,转采购部门按紧急采购处理。

第二十七条需求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情况变化,需变更计划的,必须先按需求计划申报流程申请计划作废,再重新按流程申报。

第二十八条计划采购物资在正常采购周期内未到位的,需求单位应以催货通知的形式进行催货,不得重复申报需求计划。

第六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采购计划是物资采购的唯一依据。

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审核部门(单位)须于每月18日前将需求计划提报到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需求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除主原材料采购计划外,其它物资采购计划数量不能大于需求计划。

第三十条单件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单品单批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购过程策划、供方管理、市场资源调查、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管理、例外(紧急)采购、异议处理、采购后评估等严格按公司《供应管理标准》(攀长特企管427号)执行。

第七章验收、入库及仓储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资到库后,仓储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验收入库,并及时将物资到库信息通报计划申报单位和计划审核部门,避免重复计划。

第三十三条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验收技术标准由计划申报单位提出,物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物资验收由仓储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仓储部门根据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和验收方式、内容需要(文件资料验收、数量验收、外观验收、检测验收及使用功能验收等)及时组织相应的部门(单位)人员对物资进行验收入库。

第三十五条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物资到货通知。

采购物资到货后,必须先验收入库再领用出库,确因生产需要或特殊情况需直送现场的,仍须按库房入库程序履行相关验收、入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采购物资入库前,仓储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物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外观标识等相关信息,并组织物资验收,办理物资入库验收手续,建立入库台帐。

第三十七条仓储部门(单位)须妥善保管已入库物资,建立物资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和现场物资进行盘点,并对入库物资数量及在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负责;及时清理积压、死库存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物资管理部门定期(原则半年一次)组织对物资进行盘存。

对出现的盘盈、盘亏及积压、死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必须查明原因,并责成物资专业主管部门追究落实责任,对盘存结果(盘盈、盘亏及积压、死库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八章发放、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入库物资须按计划进行发放领用,原则上无需求计划不发放领用。

因生产急需,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领用后补计划。

第四十条物资发放原则上坚持“先进先出”的发放原则,对库龄三个月以上的物资,仓储部门要做好统计分析,并优先调剂使用。

第四十一条直送现场的物资使用,必须按物资领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领用的物资进行质量验收、使用前的质量复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跟踪,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使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对具备以旧换新条件的物资,须严格执行以旧换新领用制度,专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所主管物资的以旧换新目录。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按需领用物资,并加强领用物资管理,建立消耗台帐、报废返(退)库台帐及使用寿命记录台帐等相关台帐。

对领用未及时使用的物资应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日清月结,严禁“以领代耗”。

第四十五条报废物资原则上集中回收处理,具体处理按照公司存货管理办法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或协议)、发票、机打验收入库单是供应商与公司结算的依据,机打物资领料单是公司内部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部物资流转结算坚持“当期领用,当期结算”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

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关联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第十章责任考核

第四十八条物资管理考核由物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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