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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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xx]51号【发布日期】

xx-03-11【生效日期】

xx-0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xx]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精神,我区开展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

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行动迅速、程序规范、效果明显,情况是好的。

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突击发放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问题。

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取得予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勘定工作,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二、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期间,必须依法颁发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严禁突击发放。

三、对于地方与国有农牧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办〔xx〕97号【发布日期】

xx-12-02【生效日期】

xx-1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xx〕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

二、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要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xx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xx〕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凡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要加快调处,并及时登记;对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退回。

各地制定的与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政策,一律要进行清理和纠正。

三、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克服困难,确保按时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对该项工作的督办,并按季度向省政府报告各地落实情况。

请省监察厅协助落实。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抓紧工作,确保在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改变我省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落后的局面。

请省国土资源厅于xx年底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琼府办[xx]62号【发布日期】

xx-07-19【生效日期】

xx-07-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xx〕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

我省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已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土地权属不清限制了我省农村土地的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是我省部分重点项目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纠纷而受阻;三是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受到土地纠纷的严重干扰。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和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前提。

(三)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严重,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明。

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解决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决策。

二、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

全省范围内未确权的城乡土地总面积为330.94万公顷,其中,农村土地326.19万公顷,交通与特殊用地3.75万公顷,城镇土地1万公顷(涉及19个市县、308个乡镇、2597个村委会、20805个村民小组和205个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目标。

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以及国有公共建设用地和国有后备土地资源的划界与登记造册,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时间。

xx年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工作整体框架;各市、县完成试点工作。

xx年1月全面铺开,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于迅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严之尧任副组长,其成员为:

省发展计划厅冯鸣、省财政厅李阳、省农业厅邓泽永、省建设厅李建飞、省民政厅李远富、省交通厅李执勇、省公安厅彭晓敏、省林业局韩剑准、省农垦总局陈永希、省水利局王扬俊。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由严之尧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的副市、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土地确权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专业队伍要分为权属调查测量组、土地纠纷调处组、登记发证组等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三)乡、镇(区)政府要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与乡、镇(区)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农业、财政、民政、林业、农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

国有林场、林业系统的大面积林地,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有关程序审核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上述大面积林地以外的分散林地,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权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

(六)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与生态省建设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优先安排并抓好农垦农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用地等几种特殊类型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充分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工作方式,利用现有成果,加快进度、节省时间、节约经费。

(八)省和市、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

要严格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及时监督检查。

xx年七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皖政办〔xx〕116号【发布日期】

xx-09-04【生效日期】

xx-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xx〕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xx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xx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xx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分步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若干乡(镇)或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依法依规操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四)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落实好工作经费。

要严格执行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的通【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xx〕55号【发布日期】

xx-05-16【生效日期】

xx-05-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xx〕55号)

一、有线电视数字化的重要意义

有线电视数字化,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数字内蒙古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全区推行有线电视数字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的宣传作用,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根据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确定了有线电视数字化的发展计划。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xx年年初正式公布了我国有线电视数字化时间表,要求xx年前基本完成全国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有线电视由模拟向数字的过渡,xx年全国停播模拟电视节目。

二、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安排

全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将按照“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方针,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xx年4月至12月,建设完成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12个盟市所在地有线数字电视平台和sdh干线网扩容改造及城域网络改造工作,在各盟市所在地选择若干个小区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同时进行。

到xx年年底,全区将完成30万用户有线电视数字化。

第二阶段,xx年1月至xx年12月,完成12个盟市所在地、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及大部分旗县(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完成用户80万户)。

在有条件的苏木乡镇所在地进行试点,探索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经验。

第三阶段,xx年完善干线网络的路由保护,完成所有旗县(市、区)有线数字电视城域网络的升级改造和剩余30万用户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同时推进苏木乡镇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

三、规范有线数字电视行业管理与服务

各地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个盟市只能设立一个有线电视数字前端。

各旗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站不再设立数字前端,并与所在盟市前端联网,做到互联互通,然后进行整体转换。

广播电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新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模式,要以用户为主体,努力提供满足个性化选择的业务服务。

建立新型维护体系,规范和完善维护制度,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对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作为“打造数字内蒙古”、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政治工程、信息工程和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全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

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数字化,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具有内蒙古特色的社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时间表和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线电视数字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收费政策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发展有线电视数字化所必需的缆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大厦要具备有线电视数字化的硬件条件。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做好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用户的确认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

各地在推进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实施工作中,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确保暂时无法收看数字电视的用户能够收看到中央、自治区、盟市电视台的主要节目,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收看电视的基本需求。

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各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广数字电视。

xx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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