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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影响及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影响及启示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一直是不断遭遇金融危机的历史,也是不断应对金融危机和修正发展监管模式的历史。

在当前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略显缓和的形势下,各国政府在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深刻反省的同时,正在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金融改革措施。

这些金融监管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来一段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构成了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全世界金融监管标准和监管框架。

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跟踪和研究,对改进保险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修正

2007年夏天持续至今的全球金融经济危机是欧美各国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直接动因。

此次金融危机的形成、发生和深化是美国过度宽松的利率政策、房地产价格泡沫破灭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本原因在于此前二三十年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长期“高增长、低通胀”,掩盖了一系列经济和资产泡沫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等)。

其中,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和发展方式变迁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这一进程始于里根保守党执政时期,历经20余年。

1999年底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即《1999年格兰姆-里奇-布利雷法》,该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互相从事对方的业务。

这标志着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止以及金融领域分业经营限制的取消,美国金融业自此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同时,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监管使得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出现几何式增长以致失控。

金融衍生品推动影子银行系统的快速膨胀。

影子银行系统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与传统、接受中央银行体系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包括投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的典型特征是高风险的杠杆操作和过度创新的商业模式,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隐患。

这次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及低下的监管效率密切相关。

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同时,监管机构的分业管理框架并没有改变,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能交错与重叠,容易造成监管真空、监管不力等问题。

另一方面,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已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各类金融监管准则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造成了衍生产品领域的监管空白。

衍生产品复杂隐秘的风险转移机制与不断延伸的金融产业链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

正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过度的金融创新与低效的金融监管相互作用,并以一种交互反馈的循环形式使得美国金融系统积累起巨大风险,最终在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刺激下引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由来及发展

在全球金融危机面前,欧美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全球范围内系统性重构监管框架是摆在各国面前现实和迫切的任务。

G20层面:

大国博弈角力的舞台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各主要经济体加强合作,将二十国集团由原来仅为成员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参加的会议升格为由各国领导人参加的峰会,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

迄今为止,G20已经召开了四次峰会。

在历次峰会上,美英与欧盟先后就对冲基金监管、高管薪酬限制等问题展开了激辩,反映了崇尚市场自由的英美与奉行严格监管的德法等国在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上的根本差异。

在各国的相互博弈和妥协下,G20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更多地停留在原则层面,而非具体措施。

2008年11月华盛顿峰会提出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监管规范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发表《华盛顿宣言》,会议还设定了短期的行动计划和具体目标:

第一,强化金融市场透明度建设,比如强化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督;第二,加强现有监管体系,如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更为严厉的监管要求,并对信用违约掉期(CDS)等衍生品市场加强共同监管;第三,努力提升国际金融市场诚信度,各国应共同努力,加强在监管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第四,强化国际合作,负责监督大型跨国金融机构。

2009年4月伦敦峰会发表公报提出,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加强对所有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与监督。

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改善银行系统资金的质量、数量和可持续性,防止杠杆的过度使用,并在繁荣时期建立资源利用作为缓冲工具;加强对信用等级评估机构的监管与登记体制。

2009年9月匹兹堡峰会发表《领导人声明》,承诺在2010年年底前制定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章制度,改善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限制银行高管的薪水和奖金,将在2012年年底前将其全部付诸实施。

2010年6月多伦多峰会并未就统一征收银行税方面达成共识,各国承认实现“不必由纳税人承担相关费用”这一目标可以采取一系列不同政策途径。

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明确表示反对征收全球统一银行税等金融系统风险税,但部分欧洲国家在此次G20峰会前就已经率先启动银行税征收进程。

6月23日,英、法、德三国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三国政府将督促G20集团其他成员国在峰会上同样采取银行税措施。

三国联合声明指出,银行税将根据银行资产规模而非盈利表现征收,旨在确保银行业承担政府救市开支,使银行业为他们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做出补偿。

G20峰会:

非常3+1的博弈

“3+1”里面第一个格局,英国和美国,他们不仅是现在金融格局的受益者,也是目前主导世界金融格局的创造者。

他们希望尽快地渡过金融难关,希望大家很快地忘记掉改革,改革的压力随着金融危机的过去而而消失。

  第二个是法国跟德国,或者说欧洲大陆,他们自己一方面认为自己是金融危机的受害者,同时他们自己的政策空间是有限的,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像中国,不像英国和美国。

对他们而言,是希望抓住这一个重大历史的机遇来推动改革,改变英国和美国所主导的金融格局。

  第三个是发展中国家,不包括中国,包括像巴西、印度,他们的诉求是双方面的,寄希望于全世界各国能够团结一致,赶紧来救市,对他们进行注资,包括IMF的改革,同时也希望改革。

  最后是中国。

前面是三个,加最后一个中国,中国是怎么一个情况呢?

中国的利益,中国的情况跟发展中国家不同,跟英国、美国、欧洲国家也不一样,中国希望全球化进程继续进行下去,希望借这场金融风暴,以此为契机,来推进整个格局的改革。

 

美国:

率先行动

此次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7年6月,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使得该项改革的推进和最终完成势成必然。

即便如此,改革的历程几经周折,改革的内容也在危机爆发、救助和反思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并在不同理念和利益群体的博弈过程中取得艰难平衡。

2008年初,布什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简称“蓝图”)。

“蓝图”起草于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出于对美国金融市场及纽约金融中心竞争力下降及全球地位受到挑战的担扰,其制定意图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模式,从而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竞争力的提高。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2009年3月底,针对造成危机的制度和监管原因,奥巴马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首次提出要关注如何抑制系统性风险,并显示出从严监管的思路。

随着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并将方案细化为立法草案送交国会参众两院。

法案对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旨在从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保护、危机应对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革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众议院版)。

其核心内容是将美联储打造成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在金融改革法案的通过面临巨大不确定因素的时候,2010年4月,美国证监会宣布起诉高盛及彻查美国19家大型银行。

随后,在强大舆论和政治压力下,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其核心是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

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参议院版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更为严厉,改革方案更为激进。

2010年6月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就草案达成妥协,形成了最终版本,其言辞及改革措施较此前两院各自的版本均趋于缓和,删除了向大型商业银行征收190亿美元特别税等条款。

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成为法律。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在应对监管危机方面走在了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前面。

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整个的演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大国的现实地位以及传统上“单边主义”的倾向是其迅速推进新监管框架的现实基础,同时国内涌动的民意和党派政治的选举压力构成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当代金融一体化显著加深的现实则要求美国推动国际监管体系的建设。

欧盟:

仍在讨价还价

相比于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改革进程更为坎坷。

目前,欧盟的改革法案仍处在各方讨价还价之中,2010年7月5日欧洲议会全会上未能达成共识,这一法案的审议被推迟至2010年9月。

英国的改革方案因为执政党更替而出现重大变化,7月27日英国财政部公布了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形成正式法案,计划在2012年完成相关立法,2013年前制定实施细则。

泛欧金融监管方案还需多方协调

欧盟委员会2009年9月份提议,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并及时发出预警。

委员会下设三家监管机构,分管欧盟范围内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证券三大领域跨国业务,并负责加强成员国在这三大领域监管方面的协调。

如果涉及多国的重要机构濒临崩溃并危及相关企业,这三家机构有权要求国家监管机构出手应对。

由于英国等成员国强烈反对成立一个超越国家权力的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代表未能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达成任何共识,法案的一读审议推迟至今年9月份。

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所能拥有的实际权力。

欧盟多个成员国主张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拥有更多权力,反对新的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拥有最终仲裁权。

这些主张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方案难以协调一致。

其中英国的态度最为强硬,认为由这样一个机构来行驶超越国家的权力是对一国财政主权的侵犯。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要点

(一)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

通过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欧美各国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强化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在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在宏观层面强化监测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美国方面。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并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建议修改监管法规,对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提高资本金要求等)。

委员会由10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

其中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美联储、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美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以及一位由总统任命的独立人士。

还有5名无投票权成员分别来自联邦公报局(OFR)、联邦保险办公室(FIO)、各州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机构。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主要职责包括:

(1)限制金融机构做大:

针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向美联储提出政策建议,实行更为严格的资本金、杠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其它方面的要求。

(2)提议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委员会2/3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美联储的监管。

(3)强制拆分大型金融机构。

当委员会2/3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批准美联储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依法强制拆分。

欧盟和英国方面。

欧美在这方面的意见较为一致,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都提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分析。

2009年12月2日,欧盟27国财长磋商后同意在欧盟范围内设立“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风险。

英国公布的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内设与货币政策委员会并驾齐驱的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委员会成员包括央行行长、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以及来自业界的独立成员。

其中,央行行长和副行长同时也是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以有助于保持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步调一致。

同时,英格兰银行将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主要职责是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为首要目标。

央行将新增一位副行长负责审慎监管,此人同样也将是审慎监管局的负责人。

(二)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化解“大而不能倒”风险

金融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

由于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引发了包括道德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问题。

如何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成为了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

美国方面。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

一是实施限制银行进行自营交易和高风险交易的“沃尔克”法则。

法案吸收了美联储前任主席、奥巴马政府经济顾问保罗•沃尔克的建议,限制银行实体(包括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起或者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规定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必须限制在基金所有权益的3%以内,以上权益合计不能超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

而且银行实体不能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

二是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

美联储可对资产规模在500亿美元以上的机构,提出更严格的资本金水平、杠杆比率、流动性管理等标准。

而且要求单一银行在储蓄市场的占比不能超过10%,以限制银行机构规模扩张和集中度过高。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要定期提交“葬礼计划”,以便在经营失败时可根据计划进行快速有序的关闭,降低消费者和市场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三是对陷入破产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建立有序清算程序。

由财政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三方决定对某一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施行有序清算程序,并在清算前进行司法审查,以减缓对金融稳定的严重负面影响。

此外,明确金融机构的破产由金融机构股东及其高管,而非纳税人为金融机构的失败及清算买单。

对于在破产中承担主要责任的高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收回其过去2年的薪酬。

英国方面。

2009年7月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在其发布的《从危机到信心:

健全银行规划》中,也提出限制银行开展自营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但是,其具体措施与美国有所不同:

英国主要施行使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与其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本要求,并通过征收“高额奖金税”打击金融机构的超额奖金。

此外,在大型机构破产清算方面,英国也提出建立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认识到,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储蓄,促进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

美国方面。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整合了原来不同银行监管者的职能,是专门致力于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是美联储的一个分支机构并由美联储为其提供资金,其主管由总统任命,并要通过参议院的批准。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能自行拟定消费者保护法规,管理所有提供消费者金融服务的、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所有与消费者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受隐性费用、欺骗性条款和欺诈行为等的损害。

CFPB还将设立一条新的免费投诉热线,以方便消费者投诉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问题。

英国方面。

根据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保守党计划推动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是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强势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将之前金融服务局消费者保护的权力集中移交至该局。

这一措施已经体现在目前公布的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

二是将监管消费者信用的权力从公平交易办公室移至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形成一个针对消费者和金融服务公司的统一监管体系。

三是增加银行收费的透明度,有助于消费者比较不同产品的费率。

四是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以利于英国银行市场的竞争和多元化。

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

雷曼“迷你债券”风波

香港雷曼迷你债券事件,起于中银香港、东亚银行、花旗银行等20家银行在销售与雷曼兄弟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过程中,涉嫌向部分香港投资者作出失实陈述,或者向不能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进行了销售,使部分投资者以为雷曼迷你债券和普通债券一样属于低风险投资。

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在金融海啸中破产,使迷你债券发行人失去了掉期合约的交易对手,投资人面临巨额损失风险。

部分雷曼迷你债券投资者认为销售这一产品的银行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求银行退回本金。

掠夺性贷款

美国将只看重抵押物价值、弱化偿付能力审核的按揭信贷斥为“掠夺性贷款”。

按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的说法就是:

近年来,主导次级房贷市场的贷款种类是混合型可调整利率房贷,通常头两年为固定利率,此后美半年上调一次。

上调幅度通常很大,很多贷款人无力负担月供,只得以更高的成本再融资,卖掉住房,或停止还款。

任何一种贷款都不应该强迫借款人陷入这样一种魔鬼般的两难处境。

在发放这些贷款时,贷款机构依据房产价值,而非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四)扩大监管范围,将场外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监管

危机后各国金融改革的一大目标是消除监管真空,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面覆盖,特别是将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纳入其中。

美国方面。

针对场外衍生品,《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场外市场(OTC)的风险管理,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颁布管制措施,对大部分能够清算的场外衍生品进行中央结算和交易所交易,从而将场外交易纳入到更为透明有序的场内交易,弥补危机前对场外衍生品过度放纵的监管漏洞。

法案明确禁止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活动,要求银行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独立资本的分支机构,专门从事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高风险的交易。

银行可在最多24个月内终止所从事的高风险衍生品交易,或将其转移到分支机构。

同时授权CFTC增加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要求对互换交易价格进行数据收集和公开披露。

对互换交易商等衍生品参与者,提出更严格的资本和保证金要求。

针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其身份,并将联邦管制的投资顾问的资产门槛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

同时要求投资顾问提供他们交易和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供监管者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

SEC对这些基金要进行定期的和专门的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完整性等的监管情况。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定在SEC中创建一个信用评级办公室,拥有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的权力。

对“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至少每年要检查一次并公布结果。

同时要求这些评级组织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如果SEC认为一个评级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持续进行完整的评级活动,将有权延后或废除评级机构的资格。

对评级机构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历史评级记录等信息,都要求进行披露;在评级过程中应采用更为客观和可信的信息,而不仅仅采用被评级公司提供的信息。

此外,还要求评级分析师进行专业资格考试,为减轻对信用评级的过分依赖而鼓励投资者自行进行信用风险分析,防止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者自行选择对自己评级较高的评级机构等。

欧盟和英国方面。

欧盟要求对冲基金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其主要投资、业绩和风险情况,并规定在非欧盟国家设立的对冲基金,只有在确定其母国相关监管体系与欧盟大体相当后,才允许其进入欧盟市场。

英国也指出,对冲基金应面临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关于融资、杠杆率、投资战略、特定投资头寸方面的信息报送要求等。

虽然欧美在扩大监管范围、弥补监管漏洞方面意见一致,但在对冲基金监管的某些具体问题上分歧严重。

欧盟认为对冲基金投机行为是近期各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根源之一,希望能够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提出非欧盟国家的基金在欧盟某成员国操作时,必须得到这个成员国的批准。

但美国认为外国对冲基金只需获得欧盟某一成员国的同意,就可以在欧盟其他任何成员国内操作。

(五)完善公司治理,增加高管薪酬透明度

金融行业的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一直备受诟病。

薪酬机制过度重视短期业绩,缺乏和长期业绩的挂钩,致使各大银行的杠杆率迅速上升,风险不断积累。

因此,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也成为改革的重点之一。

美国方面。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通过赋予股东参与董事提名的权力以及增加公司高管薪酬披露的透明性等,促使管理层把重点从短期利润转移到长期增长和稳定性上来。

一是赋予股东大会拥有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金色降落伞”机制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金色降落伞是指按照聘用合同中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最早产生在美国。

“金色”意指补偿丰厚,“降落伞”意指高管可规避公司控制权变动带来的冲击而实现平稳过渡。

这种让收购者“大出血”的策略,属于反收购的计划之一),以使股东获得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金融机构至少三年进行一次专门的股东投票,对高管薪酬和“金色降落伞”机制进行表决,使股东获得更多关于高管薪酬支付的话语权。

二是授权SEC同意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机制选举公司董事,要求即使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候选董事也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多数票方可当选。

三是增加高管薪酬的透明度。

要求公司提供上市公司(包括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对比图,以及所有员工年度薪酬的中间值和公司CEO的年度薪酬的比较,以促使机构按照业绩向高管支付合理的薪酬。

此外,法案还建立了薪酬回收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机制,收回高管人员因虚假财务信息获得薪酬和奖励。

四是设立薪酬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

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的薪酬咨询机构;资产大于10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还必须设立风险委员会,以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

五是增强金融行业的薪酬监督。

要求美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受单个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共同颁布和执行薪酬发放标准。

欧盟方面。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在高管薪酬等问题上,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和欧盟相比则显得温和得多。

欧盟对高管薪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减少现金形式的红利发放,甚至对银行家红利设置特别税收措施。

高管薪酬:

激励还是自利

“众多因素交织在一起,触发金融危机,但高管薪酬无疑是其中之一。

” ——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有关高管薪酬的讨论声始终不绝于耳。

在《无功受禄》一书中,哈佛大学教授卢西恩·伯切克和杰西·弗里德指出“高管的薪酬制度促使他们为了追逐企业的短期效益而不惜以企业的长期价值为代价……正是这种只关注短期利益的动因助长了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

金融危机爆发后,不少公众认为,政府动用大批纳税人的钱救援企业,但不少钱却落入少数高管的私人腰包。

被很多经济体顶礼膜拜的美国公司治理机制,在《无功受禄》中被步步解构:

董事受管理层权力左右,受各种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在与高管讨论薪酬问题时,很难做到公平;出于类似的原因,被公众股东寄予较大期望的独立董事,也很难在高管薪酬问题上表现独立性;高管能够通过其权力和影响力,获得高于公平交易水平的薪酬以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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