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养老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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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养老服务合同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养老服务合同

(C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需要丙方作为其共同支付人的入住老人。

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甲方: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

焦国军

地址:

巴东县神农小区

电话:

4260558

邮编:

444309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

鉴于:

1、甲方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

乙方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无严重皮肤病,适合群居生活。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自费代养申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该申请表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县二级甲方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

(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自费代养申请表》、《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乙方、丙方确定为乙方购买以下服务(在以下情况中选择一种):

1、三级护理:

及收费标准830元/月

①清扫、整理房间每天一次;②床上用品清洗每月二次;③清明至重阳每天清洗衣物,其余季节一星期一次;④随时为您提供呼叫服务。

2、二级护理:

及收费标准1250元/月

①含以上三级护理内容;②帮老人穿衣、脱衣,上床睡觉;③牵挂老人大小便;④每天帮老人擦洗;⑤重阳至清明每月洗澡三次;⑥随时为您提供呼吸服务。

3、一级护理:

及收费标准1660元/月

①含以上三、二级护理内容;②每天帮老人喂水、喂饭、喂药;③抱扶老人大、小便(神智清楚能配合);④帮老人推轮椅,外出晒太阳;⑤随时为您提供呼吸服务。

4、特级护理:

及收费标准2500元/月

①含以上三、二、一级护理内容;②为便失禁老人和弄脏的衣裤、床品等及时换洗;③帮卧床不起的老人每小时翻身一次及热熬二次;④一般伤口换药;⑤随时为您提供呼吸服务。

5、特殊护理:

及收费标准100元/天

含以上三级至特级护理内容(但神智不清,不能配合)。

6、普夜护理:

及收费标准200元/月

为老人倒便盆。

7、夜间护理:

及收费标准400元/月

抱扶老人大、小便及换洗衣物。

丙方及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购买。

(4)签订承诺书。

(5)提供乙、丙方身价证、户口簿、房产证、工作证复印件

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人间(房号:

),(包整间房)1100元/床月

②双人间(房号:

),(自己约好入住老人)520元/床月

③双人间(房号:

),(由甲方约定入住老人)520元/床月

④套间(房号:

),3000元/套月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及收费标准元/月。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

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湖北省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

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2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

体检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

该费用包括床位费元、护理费元。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

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及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者丙方支付,甲方应向支付人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

(1)乙方、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2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叁仟元(3000.00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贰仟元(2000.00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入住押金不足叁仟元(3000.00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丙方,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或者丙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6)乙方不服从管理或乙方、丙方拖欠费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接回老人或甲方送回老人。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

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乙方、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乙方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疗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后不适应居住环境,提前地15日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性格、生活起居习惯,家庭成员情况、既往病史等;

(2)入住期间应遵守养老机构的一切

(3)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

(4)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病症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

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6)不得耍赖,一切意外伤亡均不得骗赖甲方主。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意外事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1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

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上述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丙方共同负担。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并收取善后服务费壹仟元(1000.00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

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如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造成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自己不慎听命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乙方、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如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

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养老服务费用。

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甲方有权调整伙食的收费标准,当巴东县物价局对甲方的收费标准作出的指定价格发生调整时,甲方的收费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乙方或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或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和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出院。

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负担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送回丙方住处交由丙方处理。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住所。

(5)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期间,如果乙方不提出暂时终止本合同应照常向甲方交纳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

(6)乙方在合同期内出现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严重皮肤病,不适合群居生活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8)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疗至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后不适应居住环境,提前十五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十五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慎跌倒受伤等,不属甲方过错,应由乙方本人或丙方承担一切费用损失,甲方不负责。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应承担乙方及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6、乙方和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

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乙方过错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3000.00元)。

9、甲方需要停业、转让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丙方,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或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甲方、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按下列方式妥善安置乙方,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或丙方可共同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或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出甲方公寓,办理出公寓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3、合同期满后30天内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公寓,则本合同变更为与本合同合同期限长度一致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搬出老年公寓。

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老年公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

(2)项办理。

第十五条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3、乙方及丙方签字的对乙方《自费代养申请书》;

4、房间设备表;

5、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6、《巴东县康乐老年疗养公寓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休养人员守则》作为本合同附件;

7、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

日期:

 

附件1: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休养人员守则

1、树立以公寓为家的思想,服从领导,接受管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

2、讲文明、讲礼貌,不讲脏话、粗话,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讲是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公寓的安定团结和集体荣誉。

3、尊重工作人员的人格,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室内卫生。

4、爱护公物,保护绿化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禁止在栏杆上乱搭乱晒,损坏或丢失公共财物照价赔偿。

5、自觉遵守进餐及作息时间(进餐时间表),午休时间13:

00-15:

00,冬季晚9:

30熄灯,夏季晚10:

30熄灯;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6、外出购物、办事、出门要带好《老人出入证》,在门卫室登记并按规定时间内返回公寓。

7、家具及日常用品摆放整齐统一,不准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不准摆放规定以外的物品,不得另起炉灶,生火做饭。

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炉等。

8、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现金,需要寄存的,应办理寄存手续,不寄存造成丢失的自行负责。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延年益寿。

附件2: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自费代养申请表

休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经济来源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既往病史

现状

生活能否自理

神智是否清楚

现在有何疾病

申请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休养人家庭成员

姓名

与休养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人是否

同意休养人员一般常见病由本公寓诊治,病重或其他疾病转入社会医院

同意接受休养人员因突发病情,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溢血等其他疾病容易引起伤亡等事实。

同意接受休养人员在公寓内因自身原告造成伤亡等事实

同意休养人员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疾病治疗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休养人员意见:

同意(签字)

附件3: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房间设备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席梦思床

1.5米×2米

2

2

床头柜

2

3

空调

格力1.5P变频

1

4

电视机

创维32E320W

1

5

机顶盒

1

6

遥控器

机顶盒用

1

7

呼叫器

2

8

椅子

2

9

柏木方桌

1

10

开水瓶

2

11

塑料面盆

2

12

塑料凳子

1

13

窗帘

1

14

浴霸

1

15

淋浴器

带花洒

1

16

座便器

自闭式冲洗

1

17

卫生间面盆

1

18

嵌入式衣柜

2

附件

巴东县康乐老年公寓服务内容及各项收费标准

护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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