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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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合计

4题5分

2题2.5分

2题2.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直接作出决定的是()。

A.公司改制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合并、分立、解散

D.申请破产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选项B: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改制(2011年多选题)(P272~273)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与关联方的交易(P273)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资产评估(P27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1.责任承担(P277)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P278)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

(1)重大损失:

革职反省5年;

(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

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单元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一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二单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解释】该考点在1998~2004年的单选题、多选题中连续出现。

1.事业单位(P279)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P280)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P280)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解释】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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