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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及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大学新生路费补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免保教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幼儿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学生精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县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北海军分区负责组织各县区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比例约占全日制在校生的20%。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30%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50%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

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的高职高专学生实行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自治区每个年级安排学费补助名额10000人。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奖励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年奖励4000名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

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是: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市、县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约占全区在校学生的20%。

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中职国家奖学金。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6000元/生/年。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

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的库区移民子女的学生。

免除学费标准按市、县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按照本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各县区和学校免除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

对于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杂费。

对全市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孤儿免学杂费。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约占全区在校生的30%。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时根据我市实际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倾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1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城乡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难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的学生。

资助寄宿生标准初中为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为每生每年1000元;非寄宿生标准为寄宿生标准的50%。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幼儿园免保教费。

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城镇特困救助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自治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区市共建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其他市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按8∶2分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贷款管理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

国家奖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中,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

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费所需经费按以下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全部承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县区按9∶1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根据学校所属行政层级及相应分担比例,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

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要直接免除学费,不得采取先收费后退款的办法。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方式为:

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

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

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各项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指各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不足,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落实国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按5:

4:

1的比例分担,市县区所属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按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全部承担。

市、县区出台的学前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的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资助资金预算后,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提前下达一定比例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并抄送财政厅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各市直部门在收到下达预算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服兵役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市财政每年对各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础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准确、数据更新滞后、被资助对象主动放弃以及被资助对象在申请时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信息等导致的遗漏和错误资助,当年失误人数在资助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及时追回和补发资助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作为教育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教育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作为教育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九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三十条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与我市此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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