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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建立起来的按照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在创建时期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建党原则,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初步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内在规律性,即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

应当说明,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著作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

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贯穿在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之中,并在一些著作中作了重要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从“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09页。

这一思想出发,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是民主的。

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00页。

与此同时,他们十分强调集中和纪律。

恩格斯说:

“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成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

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末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末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06页。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组织原则的基础。

  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运用于俄国党的组织建设中,并把它贯彻到底,最后形成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党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组织的部队。

列宁的思想亦有一个发展过程。

俄国党创建之初,党的组织涣散,派别林立,又处在沙皇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据此,列宁强调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中制的党。

他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书中首先提出:

“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167页。

在强调集中制的同时,列宁也重视民主原则,要求“真正在组织中实行民主制”,“按照全体党员的民主选举代表制。

”《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41页。

集中制和民主制这两个概念,经过几年实践之后,逐步形成为一个概念。

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明确指出:

“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214页。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

1920年,列宁又提出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一个条件。

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

从中国共产党创建时的情况看,党的创始者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有基本了解的。

陈独秀提交一大讨论的一个党纲中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

一大通过的纲领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纲领规定,“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即采用委员会制度。

还规定了修改这一纲领,要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的民主程序。

同时,纲领强调了集中,规定自下而上建立严密的组织。

凡是有5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不到10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超过10人者,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30人者,设组织执行委员会;党员超过500人,或已成5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时,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10名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条件不具备的,则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纲领还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这一规定,对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重要作用。

  评价一大纲领所确立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应从纲领内容的实质和当时的历史情况出发。

一大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确实贯穿在纲领之中。

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实际工作,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大会在制定一大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时进行了讨论,对有分歧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了决定;通过选举产生了党中央领导机关。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

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提出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

在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有“组织”一章,并在“组织”、“会议”、“纪律”三章中,对组织原则、各级组织的机构和职权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党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系统是,地方支部(下设组),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党的最高机关。

中央、区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皆由选举产生。

中央执委会任期一年,区、地方执委会任期半年。

各级组织要定期举行会议。

区代表大会每半年由区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如大多数区提出要求,中央执委会必须召开全国临时代表会议。

在党的会议上,少数必须绝对服从多数。

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如对上级机关的命令有异议时,可提交更上一级机关判决,在未判决期间,仍须执行上级命令。

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保证党成为有严密的组织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战斗队伍。

  应当看到,一大纲领和二大通过的党章,关于党的集中和纪律方面的规定是很突出的、严格的,但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则比较忽视,缺乏具体的规定。

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这与第三国际和俄国党的影响,以及当时国内的斗争环境有密切的关系。

俄国党和第三国际,鉴于第二国际组织散漫和纪律松弛的教训,一开始就强调集中和纪律。

《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第十三条规定:

“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

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建立的,这是我们党的特点,也是优点。

但是,在建党初期,由于多数同志理论水平不高,机械地了解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存在把列宁建党的组织原则绝对化的偏向,即强调组织上高度集中,比较忽视党内民主。

当然,这也和党创建时的历史条件有关。

党在创建之初,处在残酷的地下斗争环境,又受到无政府主义思想和知识分子自由散漫习气的影响,当时在组织方面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是把仅有的几个小组、几十名党员组织成为坚强统一的党,并不断巩固、发展自己的队伍。

不这样做,刚刚诞生的党就可能成为争论不休的学术团体。

因此,当时强调组织上的高度集中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高度的集中,保证了党一成立就有严密的组织、铁的纪律和坚强的战斗力,并奠定了日后发展的基础。

当然,这种高度的集中,必须建立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

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影响也很深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又没有民主,发扬党内民主更是重要的。

这一点,一大和二大还不可能充分认识和正确解决。

这是由于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对中国国情和党内实行民主的必要性还没有切身的感受,对发扬民主也缺乏必要的经验。

  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在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上基本沿用了二大通过的党章。

四大通过的党章作了两处修改:

第一,把三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

第二,党的最高领导人由委员长改称总书记。

此外,四大还决定,正式成立中央组织部。

没有哪一次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巨大的历史进步为补偿的,中国共产党80年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透射出许多发人深思的启示。

在新世纪,特别是在我们党不断调整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以迎接新挑战的情况下,正确地认识并科学地阐述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启示,对于推动21世纪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抢占制高点——要把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认识

民主集中制有其固有的内涵和属性,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主集中制包括以下三种涵议:

一是作为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它突出地体现在构建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即构建了我国的政权组织体系;二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产生并形成了党的组织系统、组织结构的运行规则;三是作为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形成了党的科学决策机制。

民主集中制除了上述几种涵义之外,还有意识形态的内涵,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也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

马克思指出: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

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29页)显然,意识形态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主要就是指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所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

而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然也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能为社会提供一整套知识、思想和价值信仰系统,影响人们的意识和无意识结构,最后造就一种普遍的社会性格和民族精神,虽然这种影响是通过社会意识的内化以形成“社会性格”来实现的。

但是,以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意识形态,具有强迫人们去学习、信仰和传播的功能,这是意识形态必备的品格和其概念中的应有之义。

所以,将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对于目前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它有助于人们从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真正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助于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来防止因为社会的转型所带来的意识形态的弱化;有助于人们识破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共意识形态花招”。

因为以民主集中制为架构原则的“议行合一”制度是对议会民主制的直接的和有力的挑战,它直指议会制两个重要原则——代议制和权力分立,打破了议会制的神圣性和不可替代的神话。

因此,西方敌对势力一直视以民主集中制为架构原则的“议行合一”制度为异己的制度,是对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的威胁。

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煽动和鼓吹“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同“法西斯主义”相同的“极权主义”,企图造谣中伤,迷惑人心。

所以,抢占制高点,将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不仅可以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而且,也是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有力回击。

二、提高关眼点——民主集中制要从一般的治党原则向治党规律转变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根本组织原则。

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发展规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设党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壮大,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关键。

然而,在中国共产党80年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有时又在不知不觉中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时甚至发生严重失误。

如果把这些失误仅仅归于某个领导人的过失,显然是不能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发展了民主集中制,而在实践中却又在不断地违背民主集中制的深层次原因的。

民主集中制之所以经常被破坏,就是因为民主集中制还不完善,它仅仅被作为一种制度和原则而已。

而制度和原则是受时间和特定历史任务以及执行者的自身因素制约的,所以,具有可变性和随意性。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一再证明,民主集中制不仅仅是坚持和完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发展问题,从一般的原则和制度向规律发展,即把民主集中制从治党制度和原则向治党规律发展。

只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治党规律,它才具有不可违背性。

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才是自觉的,才能在坚持和完善中不断揭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最终揭示出它的规律性,这就是要把民主集中制从一般的治党原则向治党规律转变的根本意义之所在。

三、抓住关键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

以往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而中国共产党80年的历程也在不断地重复着这种跌宕起伏的历史轨迹。

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便从一种主观的期待,变成一种历史启迪了。

毛泽东曾经说过,像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为什么我们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斯大林破坏民主集中制的事件在中国重演?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义》沉痛的历史教训再一次警示中国共产党人,根治“人治”的最好方法是实现“法治”。

所以,彻底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治国”,使民主集中制制度化、法制化,由软件转变为硬件,使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活动,决不能产生党权可以高于一切的错误认识和行动。

四、选准切入点——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健全党内民主机制

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的状况。

虽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不可动摇的也是必须贯彻执行的,但是,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党内集中,都需要具体的操作机制来落实。

由于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的客观需要,我们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集中机制。

而党内民主机制却远没有集中机制那样完备而有效,客观上造成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相对失衡,使集中由于长期没有民主的约束而成了高度集权。

从理论上讲,民主与集中属于不同的范畴,民主与“专制”相对立,集中与“分散”相对立。

两者各自有特定的运作规律,我们不能说民主越多集中就必然越少,或者说集中越多民主就会越少。

但是,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发展平衡的问题。

当党内民主发展滞后于集中的时候,集中制的民主性必然受到制约,集中制变为集权制;而当党内集中发展滞后于民主时,统一的权威必然趋向涣散,民主可能会变成无权威的放任自流。

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发展的历史考察,一方面是一套从上到下完备健全、运转自如、高效的集中机制;另一方面则是民主相对薄弱,还停留在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并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民主机制。

民主与集中的不平衡,民主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受制约程度低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健全党内民主机制是健全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突破口,而首要的问题是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内集中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执行。

“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

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47页)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机制才能为党内正确的集中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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