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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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污染场地

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试行)

目次

 

1适用范围

2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DB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5术语和定义

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remediationenvironmentalsupervision

3.2

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3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supervisionenterprise

3.4

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3.5环境监理机构environmentsupervisiondepartment

3.6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修复工程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合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机构,也称环境监理部。

3.7环境监理总监environmentalsupervisiondirector

3.8

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9环境监理总监代表

3.10

representativeofenvironmentalsupervisiondirector

经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环境监理总监书面授权,代表环境监理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11环境监理工程师environmentalsupervisionengineer

3.12

由环境监理总监授权,负责实施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

3.13环境监理员siteenvironmentalsupervisor

3.14

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并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15环境监理方案environmentalsupervisionplan

3.16

在环境监理总监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17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18

environmentalsupervisionimplementingrules

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环境监理总监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具体修复工艺或修复环节以及二次污染防控等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7基本原则

8

8.1科学性原则

8.2

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考虑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监理需求,以科学的态度开展修复工程的全过程环境监理。

8.3公正性原则

8.4

修复工程的全过程环境监理必须坚持保护环境的原则,时刻牢记作为建设单位在修复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代表,应公平、公正、客观,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按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8.5服务性原则

8.6

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应本着服务建设单位的原则,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落实修复工程的具体要求。

9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0

10.1环境监理机构

10.2

5.1.1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结合修复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场地环境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

5.1.2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环境监理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修复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环境监理总监代表。

5.1.3环境监理单位应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环境监理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1.4当环境监理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5.1.5修复工程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机构可撤离工程现场。

10.3环境监理人员职责

10.4

10.4.1环境监理总监职责

10.4.2

(1)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审批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修复工程进展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环境监理人员,检查环境监理人员工作;

(4)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监理机构的相关文件和指令;

(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

(6)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相关工作的申请;

(7)主持或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8)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定期报告、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9)主持整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资料。

10.4.3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0.4.4

(1)在环境监理总监的领导下,执行具体环境监理任务;

(2)参与编制环境监理方案,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修复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并向环境监理总监报告;

(5)定期向环境监理总监提交环境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监理总监汇报和请示;

(6)根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

(7)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定期报告、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0.4.5环境监理员职责

10.4.6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修复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修复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对施工单位的修复工程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有关环境监理记录;

(7)环境监理员也可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10.5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设施

10.6

5.3.1建设单位应提供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5.3.2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修复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具。

5.3.3在大中型修复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11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开始

收集资料、现场踏勘

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组建环境监理机构

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主体修复工程与

修复方案的相符性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

审核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

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存在问题整改并确认

开展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主体修复工程

环境监理

二次污染控制

环境监理

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环境监理

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参加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参加工程验收现场检查会议

参加工程预验收

配合验收监测

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结束

图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和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12.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2.2

在受到建设单位工作委托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规模和特点组建环境监理机构,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并根据工程修复方案等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修复工程及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审核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2.3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12.4

及时召开环境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对施工内容落实及变化情况、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同时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施工单位。

配合验收监测单位落实工程验收监测等工作。

12.5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12.6

修复工程完成后,参加工程预验收,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加工程验收现场检查会议,并参加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4

14.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4.2

7.1.1收集资料

7.1.2

环境监理单位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部门针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相关批复文件;

(2)场地调查报告、场地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

(3)污染场地修复方案评审会议纪要、专家意见或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意见;

(4)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7.1.3现场踏勘

7.1.4

环境监理人员应现场考察污染场地现状,重点关注场地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重要农产品基地等。

7.1.5组建环境监理机构

7.1.6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要求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建环境监理机构。

7.1.7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

7.1.8

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修复工程设计交底会议。

设计方应就工程设计要求向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交底。

应就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签字确认。

7.1.9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7.1.10

环境监理单位针对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明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制度和措施,必要时,应根据修复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由环境监理总监主持,环境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2)方案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修复工程相关的标准、修复方案、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环境监理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3)环境监理方案可参照附录B编制;

(4)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应由环境监理总监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按原报审程序报建设单位。

7.1.1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1.12

重点审核修复工程规模、修复范围、总平面布置、施工工艺、修复设备和配套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

如发生重大变化,应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报建设单位或环保部门备案。

审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修复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工程特点的相符性。

7.1.13建立环境监理会议制度

7.1.14

建设单位应支持和协助环境监理单位建立环境监理会议制度,用于协调解决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7.1.15开展宣贯工作

7.1.16

针对新进场施工单位开展宣贯工作,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素质及施工环境管理水平进行审核和培训,指导施工方进场后及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该体系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7.1.17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7.1.18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的要求,结合修复工程特点,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做到详细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在修复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须经环境监理总监批准,环境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2)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已批准的环境监理方案,与修复工程相关的标准、修复方案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修复工程中关键工艺环节,制定明确评定标准和方法,并需形成相关结论;

(4)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C编制;

(5)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4.3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14.4

7.2.1第一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

7.2.2

环境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第一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由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交底,明确环境监理的关注点与监理要求。

环境监理单位应就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方和环境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第一次工地会议还需邀请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单位参加,由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方案交底,明确工程验收监测程序,工程实施中各单位和验收监测单位的协同工作内容等。

7.2.3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7.2.4

(1)检查修复区域的现场放样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根据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放样工作,核实放样范围是否符合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要求。

(2)核实确认修复工程实施场地平面布置

环境监理机构根据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核实确认修复工程实施场地的平面布置。

(3)核实环境敏感区域与主体修复工程位置关系

核实修复工程区域与环境敏感区域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4)检查土壤和地下水分类暂存情况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分类暂存情况(如有)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分类是否符合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

(5)核查修复工程材料和设备

环境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对修复工程中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如土壤或地下水修复药剂,地下水注入井和抽提井井管规格以及其它工程耗材等。

重点检查工程材料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

核查进场修复仪器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相符性,监督各修复设施、单元系统和其他构筑物的构建。

(6)监督修复工艺实施过程

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工地进行日常巡查,对主体修复工程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及各项工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修复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7)监督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达标后的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在土壤或地下水用于场内时,应重点检查处置位置和处置方法是否符合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在涉及到土壤外运或地下水的排放时,应重点监督土壤外运地点、处置方法或地下水的排放口位置等是否符合修复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8)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的运输过程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的运输(包括场内短驳、运输和外运等)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每一车次(或其它交通工具或运输机械)的装运介质及其类型和装卸点位置。

可采用附表F-15的运输票签单以三联单的形式进行签字确认。

(9)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向建设单位递交《环境监理联系单》,并签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环境监理总监,由环境监理总监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建设单位同时聘请了工程监理,则该部分工作与工程监理存在交叉,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监理充分沟通,确定协同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如指令签发程序等)。

(10)工程计量管理工作

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环境监理总监审定,环境监理总监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同时聘请了工程监理,则该部分工作与工程监理存在交叉,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监理充分沟通,确定协同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如工程量确认程序等)。

(11)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的监理工作

如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需要运输到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进行修复治理,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开展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并重点关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运输和分类堆放过程。

(12)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污染场地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关键环节或要点应根据工程修复模式和具体的修复技术确定,可参考附录D进行识别和确认。

(13)就上述主体修复工程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提出改进措施要求。

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建设单位递交《环境监理联系单》,并同时向施工方下达《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或《环境监理停工通知单》,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施工方填写《环境监理整改消项单》,由环境监理单位检查签字认可。

7.2.5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7.2.6

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核实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与修复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相符性,指导施工方落实各项二次污染防控措施,并针对工程运行过程和周边敏感区域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

(1)检查场地修复区域、暂存区域、设备区域和工程材料储存区域的防渗防漏措施落实情况,对于涉及产生危险废物情况的修复工程,还应检查场地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

(2)检查主体修复工程设备、地面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或运输机械)的密封性,对潜在二次污染产生源实施环境监理;

(3)检查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并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组织环境监测。

(4)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关键环节和要点应根据工程修复模式和具体的修复技术确定,可参考附录D进行识别和确认。

(5)若发生二次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指导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同时,施工方应填写《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单》,对二次污染问题处理措施进行描述,并报送环境监理单位,由环境监理单位审批后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7.2.7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环境监理

7.2.8

检查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的落实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相符。

如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并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施工单位应向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递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单》,就污染事故原因、造成的破坏情况和补救措施及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汇报,由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签字确认。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同时向相关环保部门汇报。

14.5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14.6

7.3.1参加施工单位开展的工程预验收

7.3.2

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预验收,环境监理督促其在预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7.3.3配合工程验收监测单位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7.3.4

环境监理单位与验收监测单位保持充分沟通,配合其做好修复工程的验收监测工作。

包括阶段性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

7.3.5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7.3.6

在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就上述工作内容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和大纲参考附录E。

7.3.7参加工程验收现场检查会议

7.3.8

在召开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会议时,环境监理参加,并着重汇报修复工程主体工程内容及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汇报内容应如实反映修复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3.9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7.3.10

环境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及工程相关档案文件。

15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6

16.1核查

16.2

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在修复工程各个阶段对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二次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16.3巡视

16.4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16.5旁站

16.6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16.7环境监理会议

16.8

环境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

会议由环境监理总监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16.9修复过程二次污染控制监测

16.10

为掌握修复工程施工造成的二次污染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可通过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进行修复过程现场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

较复杂的环境监测内容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

16.11培训

16.12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及其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16.13记录

16.14

包括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巡视记录和环境监理旁站记录。

16.15文件

16.16

环境监理机构采用环境监理联系单、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停工通知单以及环境问题返工或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进行主体工程实施情况和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

16.17跟踪检查

16.18

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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