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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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完整版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
于201X年3月7日到市公务员办公室(市政大厦207房间)办理现场减免手续。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审核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表。
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X年3月1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在职人员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审核部门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入面试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审核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
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
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其他
市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垂直管理系统市以下基层单位报名及其他考务组织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具体资格条件等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并同时纳入我市招考简章。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X年3月1日报名开始之日为截止日期。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为适应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机关工作需要,今年报考乡镇机关人员申论试题单独命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与报考其他机关人员相同。
各级机关(含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
试同步进行。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3月24日。
上午9:
00-11:
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
00-16:
30申论
笔试结束后,报考乡镇机关人员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70%和30%的比例,报考其他机关人员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
3;10人(含)以上的为1:
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时间与省级机关同步进行,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
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面试人员宣布。
每个面试考评组设面试考官7人,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除每个面试考场按规定配备1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考场监督人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全市各级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面试考官全部从外地聘请。
面试暂定5月18日开始,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
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
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
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全市各级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体检
全市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1X〕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X〕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组织体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适用规定合理,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要分清一般招录职位和特殊招录职位的适用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体检要求;体检工作中,要对考生尽到告知义务,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坚决杜绝作弊行为发生;对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察
考察工作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要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六、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市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报到后,应于当年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各区(市)、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拟录用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X〕12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八、组织领导
公务员考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
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录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九、其他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
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
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违规行为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公务员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度。
本通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X年市直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计划
2、201X年全市政法机关录用公务员计划
3、201X年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计划
4、201X年区(市)、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计划
5、201X年区(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计划
6、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201X年录用公务员计划
7、公务员招考职位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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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评分办法
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评分办法
第一篇:
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评分办法
公务员面试叫做结构化面试,是一种能力测试,而不是一般的面谈。
结构化面试中由多名考官按照预先设计的一套包括各种测评要素的试题向考生提问,根据考生的回答,给出考生在各个测评要素上的得分,各个测评要素得分的总和就是考生结构化面试的最后成绩。
面试中,一个题目可能包括一个或者几个测评要素,考官不是按照题目打分而是按照考生在回答问题中反映出的各种能力也就是测评要素打分,最后将所有测评要素的得分相加得出考生的面试分数。
例如,面试中考官向考生提出几个问题。
第1题可能只测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第2题可能测查考生的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和表达能力两个要素。
考官按照考生在回答问题中表现给每个测评要素打出分数,最后把所有测评要素的得分相加得出总分。
考生必须了解结构化面试的规律和特点,并经过训练才能在面试中从容应答,取得好成绩。
第二篇:
201X年迪庆州公务员录用对每一要素评分,考官按0-10分打分:
好:
8-10分,中:
4-7分,差:
0-3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
总分:
t=
5a+
5b+
0+
1.5+
1.5d
浙江省结构化面试成绩汇总表
记分员签字监督员签字主考官签字年月日
说明:
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它分数相加并计算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
分数不能涂改
评语栏由主考官综合其它考官意见后汇总填写
第五篇: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人发〔201X〕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总结近几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三条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
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一条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
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
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
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
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第十四条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
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
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
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
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
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条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
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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