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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教案

安全法规教案

第一节  安全法规概述

一、法规简述:

(一、)法规的种类: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

《治安行政处罚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在本地区内执行宪法、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而制订的补充性规范性文件。

如: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行政规章(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法规的性质:

1、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2、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地法性法规法律效力=行政规章法律效力

二、煤矿方面的安全法规概述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概述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内容提要:

(共五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如图所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行政执法对象:

1、国有行政管理重点矿[平煤、郑州、义马、焦作、鹤壁、永成]

2、国有地方煤矿

3、个体煤矿

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解释:

如: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平顶山市安全监察办事处所管辖区就包括平顶山和许昌两个地区,因为平煤集团公司煤炭开发已延伸到许昌境内(十三矿、首山一、二矿)。

4、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煤矿安全规程》概述

1、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

技术作业规程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照企业的具体生产条件对每项工程施工做出具体的规定,是组织领导、指挥生产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是安全规程在具体生产中的应用、体现和落实。

工种操作规程是正确地、安全地使用设备和工具去完成生产任务所必须遵循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实施后,以下三个规程同时停止:

(1)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2)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

(3)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

3、《规程》的性质:

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煤矿安全规程》属行章规章范畴,因此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1)强制性: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况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科学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都是以科学实验事故教训为依据,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的规定。

(3)规范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条规定都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规定《煤矿生产建议中哪些行为被子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时修改,在一段是时期内相对稳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务院、煤炭行业和主管部门修改。

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提要:

共四编二十章六十四节七百五十条加1附则共751条。

第一编总则:

1—14条;

第二编开工部分:

十章四十七节519条(15—533);

第三编露天部分:

八章十七节218条(534—737);

第四编职业危害:

两章十三条(738—750);

附则1条。

5、《煤矿安全规程》(井工部分)内容提要:

共十章四十七节519条。

第一章:

开采;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四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五章:

防灭火;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七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九章:

电气;

第十章:

煤矿救护。

三、小结:

本节课概述了法规、《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三项内容。

重点介绍了后二者的一些内容,从而使我们大家对《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有一个初步了解,把握其二者实质性问题,从而增强了我们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促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站在法律的高度,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四、作业:

(一)填空:

1、法规分、、三种。

2、《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

3、三大规程指、、。

(二)问答: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什么?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发布,将于11月1日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共七章九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简述

1、第一章:

总则

(1)制订《安全生产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4)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生产经营单位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a、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b、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六条)。

c、人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附近20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三章第二节瓦斯防治138条)。

(2)义务:

a、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九条)。

b、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条)。

c、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条)。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八条)。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督促落实(第三十三条)。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与调查处理

(1)事故应急求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建立应当求援体系。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求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7、第七章;附则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

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临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如: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超过该矿井花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需管需要量。

 

小  结

本结课我们概述了《安全生产法》,大家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初步了解,对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有很大作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知识,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安全生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危险物品:

2、重大危险源:

二、问答:

1、《安全生产法》何时审议通过,何时施行,其目的是什么?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三、填空;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矿山概况简介

(一)什么叫矿山

开采矿物的地方包括矿井和采矿场所。

(二)矿的种类(按形态、性质分):

1、按形态分:

(1)固体矿(煤、铁、铜)石膏矿

(2)液体矿(石油)

(3)气体矿(天然气)

2、按性质分:

(1)金属矿(铜、铁)

(2)非金属矿(煤、石油、天然气)

(三)矿产:

1、矿产的涵义:

地壳中具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叫矿产。

2、我国矿产概况:

(1)已发现矿产162种,近20万个矿产地。

(2)已探明储量的矿产148种,矿产地1600处。

(3)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中有20多种,储量居世界前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概述

(一)《矿山安全法》的制定

1987年国家成立《矿山安全法》起草领导小组由13个部委组织参与,历经5年时间编订成形,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通过。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矿山安全法》内容简述

1、《矿山安全法》共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矿山安全法》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方面的要求:

(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6)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7)

3、《矿山安全法》的作用:

(1)运用法律形式,确立矿山安全的基本原则,调整矿山安全的法律关系。

(2)运用法律规范,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是指在开采矿山资源过程中,消除危险并保证不出矿区事故从而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3)运用法律手段,防止矿山事故。

把矿山安全所应遵循的作为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现于法律规范之中,用法律手段,尽一切可能把矿山事故消除在未形成之前,变不安全因素为有安全保障。

(4)运用法律规范,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矿山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对采矿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多种危险,必须从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矿山生产出发,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保障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5)体现了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宗旨。

采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我国在现阶段,90%以上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料来自采矿业。

要促进派经济发展就必须重视采矿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法》可起到实现安全生产,进一步调动矿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推进采矿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小 结

本节课简单介绍了《矿山安全法》一些内容,使大家对安全法有一个初步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作业:

1、《矿山安全法》施行时间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矿山安全法》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有何要求?

3、《矿山安全法》的作用是什么?

 

安全法规复习题

一、填空:

1、法规、、三种。

2、煤矿三大规程指 、、。

3、“四不生产”指、、、。

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5、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

6、事故调查处应当按照、的原则。

二、判断:

1、法规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都属于行政法规。

()

3、《煤矿安全规程》具有道德规范的性质。

()

4、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是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

5、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

三、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的时间是()。

A、2000年12月1日B、2002年11月1日C、2001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属于()。

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C、国家法律

3、下列物品中,不属于危险物品的是()。

A、爆竹B、硫酸C、石膏

4、下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二级监察机构的是()。

A、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

C、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四、问答:

1、《矿山安全法》的作用是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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