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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与领导关系的两重性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两重性

——兼评秘书处理与领导关系的错误倾向

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表明,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既具有一般社会的秘书与领导所具有的属性,又具有阶级社会特有的与阶级性相关联的属性,前者称之为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后者称之为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属性。

弄清秘书与领导关系的这种两重性,既有助于我们在研究秘书科学时,承认并把握秘书与领导关系中具有的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共性,又能区别历史上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个性,扬弃其剥削阶级社会的特殊要求,从而建立起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秘书与领导的新型关系,防止和克服错误倾向。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和分析:

(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看,秘书产生于领导之后,在社会角色上具有从属关系。

自人类出现共同生活和劳动的群体社会组织以来,就产生了领导者。

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原始社会,无论女性或男性的氏族首领,也就是领导者、管理者。

当时,由于管理活动简单,还没有产生辅助管理的秘书人员。

传说的黄帝、尧、舜、禹、汤是部落联盟的首领。

他们管的中央事务已超出狭小的氏族的以至部落的范围,需要从社会中分离出一些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或协助进行管理活动。

据《尚书·尧典》载:

虞舜曾任命一个叫"龙"的人"作纳言",要他"夙夜出纳朕命"。

这说明虞舜身边的“龙”作"纳言",起上传下达的作用,是上古时期产生的最初的秘书人员。

倘若当时能根据部落联盟首领的口授指令,用文字整理成文书,那就是原始的公务文书。

而协助首领撰制公文的人,更是典型的秘书人员了。

有的学者根据"仓颉造字"的传说和“自五帝始有书契”(《后汉书·祭祀志》)等记载,认为黄帝时代已经有了公务文书和制作公文的史官,但这种说法还未得到考古发掘所证明。

从现有的考古发现看,分布于山东省及江苏北部、河南东部的大汶口文化证明,在黄帝时代有了最初的文字"陶文",但是,现在发现的陶文,其数量有限(只有6件陶器上记有不同的4个像形字),仅能表达几个意思,还不能承担撰制公文的任务。

文字出现后,应当经过相当的发展,能记录成段成篇的话,才能适应公文撰写的要求。

我国考古发现的最早的公务文书是商殷时代成体系的甲骨文,而从陶文到甲骨文,其间应有一个过渡期。

根据史籍和考古发现推断,这个过渡期是在夏代,就是说夏代的文字已有相当的发展水平,进入了有史时代。

如果说黄帝时代的部落联盟是孕育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形式,那么到了夏朝,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管理机构已相当完备。

那时秘书工作机构还没有明确建制,但国家秘书工作的鼻祖——史官已正式出现。

夏朝设内史、左史、右史、太史、秩宗等,都是秘书人员,代夏王草拟诏令,记载国事,管理典籍,执撑祭祀等。

秘书人员的总管是太史令,辅佐夏王处理政务要事,传授旨意,策命诸侯卿大夫等。

到了商朝末期,进一步产生了我国最早的中央秘书工作机构,称太史寮,承担着拟制、处理公文,组织祭祖典礼等政务。

在以后各朝代,秘书工作机构的名称变化频繁,但它的职能没有大的变化。

1911年辛亥革命后进入民国时期,国家机关才正式设置了名实相符的,即以"秘书”冠名的秘书工作机构。

从秘书人员步领导者后尘出现的上述历史事实说明,一开始秘书的社会角色就是为领导工作服务的。

秘书应领导作的需要而诞生,从属于领导工作;离开了领导工作,秘书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石,即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社会角色上的从属关系,是先天带来的秘书与领导的关系。

(二)从社会管理工作的角度看,领导是权力主体,起决策和控制作用,秘书是助手和参谋,起辅助作用,他们存在着主辅关系。

列宁指出:

“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

人被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居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

”要管理国家,就要靠权力,甚至暴力。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几乎所有的立法、司法、行政直至军事等权力,由皇帝、国王集于一身,不存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区分。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按照“三权分立”的学说分配国家权力,设置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或决定中央军事和行政领导机关,并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首脑。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剥削阶级掌权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设置了秘书工作机构,但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作为各类国家机关的辅助机构而存在的。

就是说,它们不是国家领导者(即管理者,统治者)的权力主体,而只是实施权力的辅助者。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在行政领导机关所处的地位,我国行政学者范扬早在《行政法总论》中有过论述:

“补助机关乃隶属于行政官署之下,补助其官署行为之机关也。

补助机关非如行政官署,在法律上有意见之决定权;仅对官署意见之决定,为准备调查之行为,或承官署之命令,从事各种事务而已。

唯补助机关依法令规定或官署委任得代行官署之权限,而于代理权限之范围内,兼有官署之地位。

”我们通常讲的秘书工作机构,就是属于"补助机关"之列。

上面这段话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讲了几层意思:

一是揭示了秘书工作机构的本质属性的“补助”性,即辅助性;二是说明了"行政官署"与“补助机关”之间的关系,前者是行政权力主体,有“决定权”,后者只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起辅助作用;三是"补助机关"不仅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执行机关,它唯有在"依法令规定或官署委任得代行官署之权限",这就是说"补助机关"在依法或领导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代行领导权力,不能超出斌予的权限范围而越权、越位。

由此可见,范扬先生的以上论述,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全面揭示了领导机关与秘书机构之间的主辅关系,这对于我们观察和分析任何社会组织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的领导与秘书的主辅关系是有借鉴意义的。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发生过秘书和秘书机构擅权以至"专政"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封建社会这种现象反复发生,形成秘书权力"膨胀——回位——再膨胀——再回位"这样循环往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

最早揭示这一规律性现象的是秘书学研究的先行者李欣,他指出:

“在封建专制条件下,《由于皇帝要依赖秘书官吏才能发号施令、体现皇权,又由于秘书官员要仗赖皇帝的信任才能满足权欲,加上他们处在统治层的圈内,这样产生一个效应,一种历史现象:

皇朝的秘书和近侍官员职权膨胀循环。

基本规律是:

由-般秘书性职权逐渐扩权膨胀,每次膨胀到极峰就回位,每一次回位总是以变革机构来完成。

秘书官员和近侍官员的职权膨胀,就意味着皇权的分散,而秘书和近侍官员的擅权,总是仗势而行。

”例如:

秦朝一统天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封建集权国家,设立丞相府作为辅助秦始皇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机构。

汉承秦制,开始也以丞相府作为中央秘书机构。

但其机构逐渐扩大,权力膨胀,拥有决策权。

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便分散、削弱丞相府的权力,使之转化为中央行政事务机构;同时另行建立小规模的尚书署,协助其办理文书、传达诏令等秘书事务。

到东汉,尚书署扩大为尚书台,成为拥有"出纳王命,为王喉舌","主赞奏事,总领纪纲"的权力机构。

"为此,东汉末年曹操又将尚书台转化中央政务机构,以自己身边的幕僚为秘书令,下隶秘书左、右丞,负责拟制和处理文书。

曹丕称帝建魏后,改秘书令为中书令,组建中书省为中央秘书机构。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书省职权再行膨胀,皇帝为分散其权力,增设了门下省、尚书省,使之互相牵制。

到唐朝,"三省"扩展为政务机构,皇帝另行起用翰林学士为机要秘书,后发展为翰林学士院。

明朝,由翰林学士组成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机构。

清初,内阁又蜕变为“赞理机务、表率百寮”的庞大政务机构。

于是清王朝又先后另行组建新的南书房、军机处等新的秘书机构。

这种延续二千多年的秘书权力“膨胀回位”的周期性现象表明:

秘书机构不能喧宾夺主,侵犯和代替皇权,成为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否则封建皇上就要采取削弱、解体、转化或重组等办法,使秘书机构回归到辅助机构的本位上来。

由此可见,领导与秘书之间的权力主体与辅助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企图改变它,只能得逞于一时,最终要回位,还其本来面目。

(三)从组织系统的角度看,领导是上级,秘书是下级,他们存在下对上的服从关系。

秘书与领导、秘书机构与领导机构是处于同一组织系统之中,领导是上级、秘书是下级,存在着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当然,这种关系存在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系统之中,但是秘书处于领导近身,直接听其指挥为其服务,去实现某种领导目标。

因此,这种组织上的下对上的服从关系具有特殊性。

以上讲的社会角色上的从属关系、管理工作上的主辅关系、组织上的服从关系,是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

这三重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

最能体现秘书与领导关系本质特征的是管理工作上的主辅关系,而主辅关系的确立又渊源于秘书从属于领导和领导工作,并且是领导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意志。

列宁说过:

"规律就是关系。

”,“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

从社会属性看,秘书与领导所具有的互相结合的三重关系,是一种本质关系,是带规律性的东西,人们只能认识和适应它,但不能改变它。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属性

秘书与领导不仅具有一般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还有特殊的阶级属性,这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地位不同。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秘书所处的政治地位同其相关的领导是不一样的。

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是淳朴的、平等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掌权的阶级社会,领导者即统治者,其领导目标和行为主要表现为统治行为。

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把奴隶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和牲畜一样的“物”,因而奴隶主的统治是灭绝人性的“物化”统治,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他们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套等级制度实行阶级的层次统治,使被领导者和广大农民群众处于"奴仆的地位。

这种政治上的"物化"统治决定了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是主子与奴仆的关系,政治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在当时,秘书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如果协调不好,在主子面前不能唯唯诺诺、腑首听命,虽然有"笔札之才"、理政之智,也会带来杀身之祸。

例如,公元前547年,齐国大臣崔杼弑齐庄公,另立景公为君。

齐国太史“书法不隐”,据此直书:

“崔杼弑其君。

”崔杼逼迫他删改,太史拒绝,崔杼怒而杀之。

他弟弟接任为太史,仍然秉笔直书催杼弑其君,又遭杀害。

五代十国时期的孙鹭嗜学知书,长于奏章,从做一般秘书工作开始,官至后梁时的“右谏议大夫”、“左散骑常侍”。

太祖朱晃于乾化二年(公元912年)春北巡,孙鹭是3000名随侍者之一。

由于他一时疏漏,没有事先赶到前站迎接太祖,怠慢了皇上,朱晃盛怒,将其“格

杀于前墀”。

以上两例,分别发生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动地说明了当时秘书的政治地位低下、不能自保其身。

资本主义社会宣扬“民主”政治,鼓吹人性论,实行以“人”为中心的领导管理原则,这较之奴隶社会的“物化”统治、封建社会的"奴化"统治是一大历史进步。

但是。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为持征的,所以资产阶级标榜的“民主”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围绕人性的领导行为,其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而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驯化”统治的行为。

马克思。

恩格斯指出:

“资产阶级抹去了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灵光。

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

”同样,秘书也成了资产阶级的领导者所雇佣的劳动者。

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的雇佣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必然是不平等的关系。

尽管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财产不平等的经济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必然是保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工具。

由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只不过是资本家“平等地剥削劳动者”的幌子而已。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为了社会和国家的主人。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新社会的人们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区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

因此,秘书与领导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政治地位上是平等关系。

即使私务秘书同领导者是一种雇佣关系,但由于受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也同样是平等的。

(二)组织原则不同。

秘书与领导在同一个组织系统中,属上下级关系,但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施的组织原则(即结合方式)是不同的。

不同社会制度的秘书与领导的关系,虽然都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处理这种关系则要贯彻民主集中原则,也就是说,它不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的专制主义,这种新型的秘书与领导的关系,不仅政治上是平等的,在真理面前也是平等的。

实行这两个“平等”,秘书服从领导不是不问是非的绝对服从,而是要帮助领导坚持真理而纠正错误、辅助领导发现真理而进行正确的决策,这样才算尽到了服务领导的职责。

与此相反,在剥削阶级掌权的国家,秘书与领导的服从关系,通常是不要民主的绝对服从,专制主义的服从,即使真理在秘书手里,真理也要服从于领导手里的权力。

这是由于秘书在政治上处于不平等地位所决定的。

(三)服务目的不同。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秘书都要为领导和领导工作服务,但这种服务的目的是不同的,为领导的本质所制约。

而领导的本质是由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领导者是为全社会服务的,领导工作具有完全的社会公共性质,因而原始社会的秘书服务领导的目的,也是服务于全社会。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社会里,领导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如维护公共秩序、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但其本质的东西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实行剥削、压迫和专政。

如同马克思指出的:

"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

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象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

”剥削制度社会里领导者的本质是:

代表剥削阶级的利益,站在社会之上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

其身旁的秘书不管愿意与否,其服务活动都是要辅助领导实现这一领导目标。

社会主义制度同历史上的剥削制度截然不同。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的、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社会。

在历史上既能代表无产阶级利益要求,又能代表全社会人民利益要求,实现阶级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领导者,是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人,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及其行政首脑。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领导者同剥削阶级社会的领导者即统治者的本质全然不同,他们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进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谋求富国强民为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屁服务的人民公仆。

邓小平指出:

“什么叫领导?

领导就是服务。

”这是对社会主义领导活动本质的高度概括。

秘书为领导服务,是同领导和领导活动的本质紧密相联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秘书同领导一样都是人民的公仆,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纠正秘书处理与领导关系的错误倾向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上述两重性,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新型的秘书与领导关系的指导原则。

概括起来,这种新型的秘书与领导关系,应当是政治上的平等关系,社会角色上的从属关系,工作上的主辅关系,互相结合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共同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

从历史和现实生活观察,在秘书群体中,一些人员处理与领导的关系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

或者抬高自己,以“二领导”自居,利用接近领导权力核心的特殊身份,发号施令,搞“秘书专政”,甚至“借”权谋私,走向腐败;或者贬低自己,以领导的“奴仆”定位,点头哈腰于领导左右,一味爬行于领导跟前,是非不分,忠心不二,甚至成为身边领导腐败的“保护伞”和“同盟者”。

近些年,在查处秘书腐败的案件中,我们都可找到这两种倾向的典型例证。

它们是对秘书与领导关系的歪曲反映,应清除其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秘书学的一些文章和着作中,也常见一些值得研究的提法。

有的说“秘书处于领导机构核心”,“秘书位于领导机构中枢”,“秘书是一个组织的中心”等;有的则说“秘书的地位卑微”,同领导的关系是“依附”关系,对领导要“像犬一样的忠诚”等。

前者将秘书摆于同领导平起平坐的“中心”地位,后者则将秘书的政治人格降低到“奴仆”地位。

这两者都是同秘书与领导关系的两重性相悖的,在实践中只能起误导秘书行为的作用。

秘书与领导是一对矛盾,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要坚持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的同一原则,在对立面的矛盾中寻求和谐,达到统一。

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

秘书既要忠诚服务,又不要盲目跟进。

秘书与领导既然在社会角色上是从属关系、工作上是主辅关系、组织上是下级服从上级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就必须尊重领导,听从领导指挥,忠诚做好服务工作。

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忠诚”作为选拔秘书的重要标准。

但他们要求的是愚忠或对个人效忠,这和今天我们提倡的“忠诚”有本质上的不同。

我们要求秘书忠诚服务,就是秘书要忠于职守、尽心尽责,忠诚地为领导工作服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

忠诚服务不是盲目服务,不是不问是非曲直地紧跟领导,而是以忠于人民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以党政机关为主体的公务秘书工作者应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和党领导下的国家活动与其他阶级的政党和国家的活动有本质的不同。

这是因为,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没有任何私利。

因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应成为共产党根本的执政规律。

根据这一规律,必须坚持把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高价值标准。

秘书活动同领导活动一样,都要受这一执政规律的支配,接受这一最高价值标准的检验,凡领导确定的工作任务、方针政策和领导的工作作风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脱离人民群众利益的时候,秘书要敢于并善于向领导积极进言,力求改正。

秘书在领导面前不能自视低人一等,唯唯诺诺,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甚至随声附和,甘做领导的“驯服工具”,其实质源于私心作怪,企图为自己捞取好处。

这样做,不仅违背了秘书与领导在政治上的平等关系和既有集中又有民主的结合原则相悖的。

现代秘书,特别是以党政机关为主体的公务秘书,同身边的现代领导者一样,面临着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

这双重考验来自中国共产党发生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即从夺取政权到长期执政的转变,认受外部封锁、实行计划经济到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党越是长期执政,越是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反腐倡廉,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近些年揭露出来的秘书腐败案件表明,秘书腐败与领导腐败往往密不可分。

秘书从领导那里寻求腐败需要的“外力”和“护身符”,领导从秘书那里寻求腐败需要的“帮手”和“保护伞”。

他们之间事实上形成了庸俗的互相利用的帮派关系,或者说是彼此依附的主仆关系。

我们要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在秘书与领导之间共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机制。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判的思想式器,既严于律己,又接受他律,互相监督帮助,真正做到从政为民,清正廉洁。

要遵纪守法,不容许享有超越法规的任何特权,也不容许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秘书与领导要像同志和朋友一样,讲信任、友谊、支持和谅解,但不应丧失原则,掺和私心,互相吹吹拍拍,拉拉扯扯,结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关系的庸俗化。

总之,秘书与领导只有共修为政之德、共谋富民之事、共除贪欲之害、共怀律己之心,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筑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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