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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1号

教人[2008]1号

关于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用工工作的

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私立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区教育系统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为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和用工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校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为振兴区域经济,构建和谐宣州作出新贡献。

二、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抓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和宣传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校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工作,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用工的自觉性。

在全区教育系统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良好氛围。

三、认真做好与《劳动合同法》施行对接工作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各校要对本校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照法律规定,深入查找自身劳动用工管理上的不足,依法做好规范用工、依法用工工作,做好少数劳动关系矛盾协调工作,确保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稳妥对接。

坚持编制数额内用工,即:

各公办学校用工原则上应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内,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批准指标数,适度合理用工。

要在积极推行校内教职工竞聘上岗的基础上,在明确岗位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教学富余人员妥善安置到教辅及后勤工作岗位,尽量减少临时用工的数量;对已无空余编制或超编学校,原则上不得编外用工,如人员紧张必须使用临时用工,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完善相关手续。

附:

1、宣州区教育系统贯彻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问答;

2、《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范本,仅供参考);

3、《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范本,仅供参考)。

二○○八年一月十日

抄报:

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劳保局

附件1:

宣州区教育系统贯彻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问答

一、针对不同情形完善与用工者之间书面合同。

1、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如果还未订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超过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现在还想留用的,就应该和劳动者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更重责任。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解除合同是否可行?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再继续留用某劳动者,则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已签劳动合同,但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签一份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不需要重新签定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到期,用人单位不想再续签,则可以终止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学校无需签定书面合同书的用工人员

1、已经达到法定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双方无需签定劳动合同,也无需办理相关保险。

可另行签定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务派遣人员。

对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人员,劳动者和学校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和社保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学校可按照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协议约定,把工资等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学校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涵理解和操作意见。

1、如何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解除或时间到期后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只能解除。

两者之间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用人单位解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难度比解雇固定期限的劳动者的难度大,但所承担的补偿金是一致的。

从解除的合同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而且,不管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在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情形下,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实施后,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实施后,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3、是不是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即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次数从何时开始计算?

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实施后开始计算次数。

四、学校食堂被个人承包,其食堂服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学校食堂被承包后,其服务人员与学校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要认定承包人是否具有劳动用工权利,首先如果承包人是个人(自然人),因为个人是没有用工资格的,所以,即使食堂被承包,但其服务人员还是存在被认定为是学校员工的可能。

如果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承包,因为其具有劳动用工资格,所以其聘用人员应该属于承包人的员工,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对于该问题处理司法部门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意见,学校在处理该问题时,应该把相关问题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免后面产生纠纷。

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有无最高年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分成:

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

高薪劳动者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没有最高年限限制。

高薪劳动者相对一般劳动者,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文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六、学校门卫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该如何处理?

对于星期六上班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劳动者主张之前的加班费该如何处理?

1、学校高级管理人员和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的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2、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3、对于劳动者主张之前的加班费是要受到时效限制的,对于劳动者可以向前追索多长时间的加班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年或两年。

七、学校是否可以成立劳务派遣公司?

是否可以向本单位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学校不可以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不可以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动合同法》最终解释权是哪个部门?

《劳动合同法》最终解释权在劳保部门。

附件2: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

 

乙方: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栏

甲、乙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双方约定其它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种方式

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小时。

2、其他:

第四条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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