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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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J/T14-082-2012J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greenbuilding

2012-01-04发布2012-03-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greenbuilding

DBJ/T14-0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11957-2011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2年3月1日

2012济南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的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

25003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参编单位: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李明海孙洪明韩亚伟李震王昭

李迪曹永敏孙晓冰穆振奎于淑芳

陈浩李渤生孙庆军张俊峰王爱民

李月辉范静龙余祖斌

主要审查人员:

王有为马欣伯吴恩远王昶王春堂

王曙光李永安李国忠李东毅王金玉

张克峰张同波齐海鹰

目次

条文说明19

CONTENTS

Chapter1General1

Chapter2Term2

Chapter3monRequirements3

3.1Basicrequirements3

3.2Evaluationandclassification3

Chapter4Residentialbuildings5

4.1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5

4.2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6

4.3Watersavingandwaterresourcesutilization6

4.4Materialssavingandmaterialsresourcesutilization7

4.5Indoorenvironmentquality8

4.6Buildingelectric9

4.7Operationmanagement9

Chapter5Publicbuildings11

5.1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11

5.2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11

5.3Watersavingandwaterresourcesutilization12

5.4Materialssavingandmaterialsresourcesutilization13

5.5Indoorenvironmentquality14

5.6Buildingelectric15

5.7Operationmanagement15

AppendixAUnnecessaryClausesforgreenbuildingdesignlabel17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7

ListofQuotedStandards18

ExplanationofProvision1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山东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

1.0.3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气候、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

1.0.5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城市热岛效应urbanheatislandeffect

由于热量聚集而造成的城市气温高于四周郊区气温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

2.0.3热岛强度heatislandindex

热岛强度是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4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5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空气水等。

2.0.6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

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2.0.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8可再循环利用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产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9绿地率greeningrate

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的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3.1.3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进行,施工图中应有绿色建筑的专项说明。

3.1.4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5申请评价方在建设前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评价时提交相应的分析报告。

3.1.6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评价时应提交相关文档。

3.2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建筑电气、运营管理七类技术指标。

3.2.2每类技术指标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

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一般项为可选项,包括A类指标和B类指标,其中A类指标为难度较大、综合性强、绿色程度高的项目,B类指标为难度相对较低的项目。

依据一般项满足的总项数及满足A类指标的项数分为三个等级。

即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2.3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等级划分按表3.2.3-1、3.2.3-2确定。

3.2.4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等级划分按表3.2.4-1、3.2.4-2确定。

当本标准中某些条文不适应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5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

表3.2.3-1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等级划分的一般项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

(共11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10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12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5项)

室内环境

质量

(共7项)

建筑电气

(共9项)

运营管理

(共1项)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1

5

1

4

1

6

0

1

0

3

1

4

0

1

★★

2

7

2

5

2

8

1

2

0

4

2

5

0

1

★★★

2

8

3

6

3

10

2

3

1

5

3

6

0

1

表3.2.3-2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等级划分的一般项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

(共9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16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13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6项)

室内环境

质量

(共8项)

建筑电气

(共9项)

运营管理

(共1项)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1

4

1

6

1

6

0

2

0

4

1

4

0

1

★★

2

6

2

9

2

8

1

3

1

5

2

6

0

1

★★★

3

7

3

12

3

10

2

4

2

6

3

7

0

1

注: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不参评的条文详见附录A。

表3.2.4-1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等级划分的一般项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

(共11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10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12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9项)

室内环境质量

(共8项)

建筑电气

(共9项)

运营管理

(共12项)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1

5

1

4

1

6

1

4

0

3

1

4

1

6

★★

2

7

2

5

2

8

2

5

1

5

2

5

2

8

★★★

2

8

3

6

3

10

3

6

2

6

3

6

2

10

表3.2.4-2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等级划分的一般项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

(共9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16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13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10项)

室内环境质量

(共8项)

建筑电气

(共9项)

运营管理

(共11项)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A

A+B

1

4

1

6

1

6

1

6

0

4

1

4

1

7

★★

2

6

2

9

2

8

2

7

1

5

2

6

1

8

★★★

3

7

3

12

3

10

3

8

2

6

3

7

2

9

4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地质灾害(危崖滑坡、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放射性或化学物质超标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

4.1.4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公共绿地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施工过程满足《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中合格或优良等级的要求,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A类

4.1.9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小于8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

4.1.10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11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的规定。

B类

4.1.12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设计规范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3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4.1.14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5居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6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别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7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8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9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山东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的规定。

4.2.2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分户热量计量设施。

4.2.412层及以下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一般项

A类

4.2.5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高于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规定值的80%。

4.2.6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2.7外窗设置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4.2.8外门窗采用获得“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

B类

4.2.9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4.2.10建筑物的主体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2.11采用户式中央空调、集中式空调(采暖)系统、带空调的成品房和集中购置空调器进行空调的建筑,机组应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或《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3节能型及以上的产品。

制冷空调设备采用对大气臭氧(O3)层无破坏作用的制冷剂。

4.2.12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13房间采用暖气片取暖时,暖气片明装。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能自动控制室内温度。

4.2.14合理采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项

A类

4.3.6采取有效措施对雨水资源进行收集和利用,充分利用人工或自然水体、池塘、湿地或低洼地对雨水径流实施调蓄、净化和利用。

4.3.7合理选择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

4.3.9使用再生水冲厕或免冲厕所技术。

B类

4.3.10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滞流截污,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减少径流污染。

4.3.11给水泵依据设计所需供水量及扬程,选择高效节能水泵,并在高效段内运行。

4.3.12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

选用高性能阀门、零泄漏阀门避免管道渗漏。

4.3.13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系统。

对于远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居住区,生活污水经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4.3.14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15游泳池、游乐池、景观水、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无水质恶化现象,并经机械过滤,加药和消毒处理。

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设置计量装置。

4.3.16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17保护性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

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不使用实心粘土砖。

使用的砖、砌块、墙板等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系统)获得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

4.4.2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4.4.3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4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一般项

A类

4.4.5使用商品砂浆。

4.4.6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7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8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B类

4.4.9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4.4.10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等材料。

4.4.11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利用性能。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12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小于30%。

4.4.13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利用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5.1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定。

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4.5.3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

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dB(A),夜间不大于35dB(A)。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

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

4.5.5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一般项

A类

4.5.6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5.7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5.8地下空间采取合理的自然采光措施。

B类

4.5.9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10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11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4.5.12电梯机房、锅炉房、水泵房等噪声源房间的设置和隔振降噪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50118的规定。

4.5.13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4.6建筑电气

控制项

4.6.1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由绿色环保材料制成的电气装置。

4.6.2配变电所设在建筑物内时不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侧。

设在建筑物外时,其外侧与建筑的外墙间距满足防火、防噪音、防电磁辐射的要求。

一般项

A类

4.6.3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不低于《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4.6.4管理与监控系统的配置不低于《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4.6.5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4.6.6排风机、污水泵等公共设施用能设置分类计量装置,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B类

4.6.7低压配电系统设计符合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的要求,并满足供电质量的要求。

4.6.8建筑套内的电源线选用铜材质导体。

导体规格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要求。

4.6.9通信网络系统的配置不低于《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4.6.10照明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公共区域照明按照区域特点采取相应的节能控制措施(如声光控制、定时控制、红外光控制等),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低于60lm/W。

4.6.11住区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7运营管理

控制项

4.7.1物业管理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4.7.2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7.3住宅水、电、采暖、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7.4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进行定时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防止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4.7.5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一般项

A类

4.7.6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了必要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系统。

4.7.7对可生物降解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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