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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访《民法通则》起草人

寻访《民法通则》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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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访《民法通则》起草人-法律

寻访《民法通则》起草人

本刊记者/何照新特约撰稿/韩骁

2016年3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预期将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站在这一时间节点回望历史,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路已经走过漫漫30年时光。

30年前的1986年4月12日,中国民法第一次恢复了它私权的性质,被誉为中国”权利宣言书”的《民法通则》在这一天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从此,“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确立。

这些原则让《民法通则》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盏明灯。

在此后的30年里,《民法通则》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部因水准高超且给众多人带来福泽的法律,凝聚了一批法律人的心血和智慧。

这些法律学者当中,包括四位民法学泰斗级人物——《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佟柔、王家福、江平、魏振瀛。

这些将《民法通则》提到了“承前启后、功不可没”高度的法学大家,被法学界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如今,而立之年的《民法通则》的众多条款已经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新的规范也已款款走来——民法总则的审议,预示着从青年学子等到白发苍苍的几代学者翘首企盼的民法典在不久的将来终将大成。

在这民事法律发展的关键时刻,让我们一道寻访新中国的民法大家——沿着他们的人生轨迹记录《民法通则》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编者按】

“他著作等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民事立法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1995年,他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1996年2月,他第一次走进中南海宣讲‘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996年,他参加党的十五大报告起草工作,提出‘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被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

”这是我国法学泰斗王家福当选为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的理由。

为他致颁奖词的人是他的学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

对中国民法的执着和坚守,在师生间得到传承。

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梁慧星先生,请他讲述《民法通则》制定前后他与导师王家福一同经历的珍贵往事。

梁慧星:

与导师王家福一同经历《民法通则》

人物小传

王家福1931年2月出生,四川南充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2年,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

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

中国的改革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法制建设也如此。

当时,恰好苏联拉普捷夫的现代经济法学理论被引入中国,很多法学人士认为中国应当按苏联模式强化指令性计划和行政管理,提出“经济法”概念,提出国家需制定经济法典或经济法纲要;认为民法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建议取消民法或者将其贬为个人关系法。

1979年8月,载人中国法制史册的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召开。

这次会议形成了“大民法观点”和“大经济法观点”的对立,揭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的大幕。

主张“大民法观点”的学者以佟柔和王家福为表率。

两方势力相较,“大经济观点”占优。

本次会议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很快成为中国法学界大规模学术论争的焦点。

各种法学杂志、报纸、民法和经济法教科书以及各地召开的学术讨论会、座谈会,均成为这场学术论争的舞台。

1983年10月,我代表王家福参加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

会议发言呈现的观点几乎一边倒地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肩负调整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

我提交大会的论文题目是《论国民经济的综合法律调整》,主张国民经济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部门,要靠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手段相互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法律调整。

但我的论文被会议组织者认定为“资产阶级民法观点”,没有作为会议论文印发,未安排我进行大会发言。

我在小组会上的几次发言,在会议简报上竟然只字未提。

回京后,我向王家福老师提了一个建议——民法学不能总是处于被动防守地位,不能总是替自己辩护。

我们应当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也应当研究经济法理论,提出我们的经济法观点,特别是要打破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经济法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

被解散的民法起草小组

1983年12月,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召开。

这次会议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使原先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论争显现逐渐向经济法学科内部不同主张、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转换的趋势。

1979年后发生的另一件关乎中国法学发展的大事是中国民法典的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任组长、陶希晋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组(通称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专家,开始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

198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组之外,另行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经济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为单行法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同时并进”的局面。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

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

这一决定影响了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使中国民法学界一时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

《民法通则》获得通过

1984年12月,王家福再次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建议由彭真同志(编者注:

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约请各方面专家组成民法起草班子,从速起草民法,尽快颁布施行,使五大法典悉数完成、社会主义法制臻于完善,以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促进建设四化的大业,并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相符。

同时,王家福又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向中央建议:

“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从“民法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采用民法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当前制定民法的迫切性”、“当前制定民法的有利条件”四个方面全面论证了起草民法典的必要性、适时性。

当时,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一往直前、日益深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

这也让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纠纷不断涌现。

因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影响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持。

彭真同志及时提出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础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的主张。

立法机关启动民法通则起草后,得到民法学界的积极拥护和鼎力支持。

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先生担任由彭真委员长提议成立的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他们对民法通则的贡献最大。

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一系列座谈会叫“民法总则”座谈会。

7月,民法总则正式起草不久,经过商议将“民法总则”改称“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国特色的“物权”概念

今天重读王家福的建议,不能不佩服他老人家。

在改革开放之初、体制改革目标尚未最终确定的距今32年之前,他就对民法的本质和功能作出如此准确的把握和定位。

先生关于“制定民法典已是我国法制建设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的判断及理由,也很有说服力。

先生特别提及彭真委员长在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各界有很高威信,具有丰富的立法经验,当时已主持完成新宪法、刑法、刑诉、民诉四大法典且身体尚健,建议由彭真委员长约请专家成立民法起草班子,从速起草、尽快颁行中国民法典,一举完成五大法典,促进四化大业,并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符。

先生的提议情真意切并富于政治智慧,令人感佩!

当时,人们对“物权”概念很陌生,许多同志不赞成采用“物权”概念;而仅用“所有权”概念,又难以涵括其他物权类型。

经王家福先生力争,《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才最终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颇为拗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概念。

梁慧星谈《民法通则》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局限性

《民法通则》的颁行改变了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立法空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秩序的基础。

对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民法通则》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确认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规定了体现私法自治要求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联营等的市场主体制度,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规则,规定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基本权利救济制度,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前提。

《民法通则》为民法成为我国实体基本法奠定了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

其中,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责任制度等规定,确认了合同制度、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原则,确立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法律事实体系,构架了我国民法的基本体系。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基本概念的规定、法律行为的基础性规定等内容,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该法许多规定都表现了改革开放的勇气,如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在当时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非常具有突破的意义。

从今天的视角看,《民法通则》的主要缺失有以下几方面:

一、《民法通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可避免地要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其中带有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内容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已经明显过时,完全应该予以废止。

二、《民法通则》的不少内容已被后来的民商事单行法予以修改或废除。

该法颁布后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民商事单行法。

这些民商事单行法对《民法通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废除,《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已失去了法律意义,徒具法律形式,完全应该予以修改或废除。

三、《民法通则》的不少内容过于原则、简单,也不够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不相称,使民事主体的许多民事活动不能很好地依法进行,许多民事问题不能很好地依法予以解决,也给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四、《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该法的内容除民法的一般原则、主体制度、法律行为与代理、权利制度、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之外,它的核心是“民事权利”,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

从《民法通则》生效至今恰好经历30年。

在这3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也带来了公民权利的勃兴和民事利益调整的复杂化。

《民法通则》早已不堪重负,或者说不足以解决民法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且因《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制定的时间和背景的差别,难免造成现行民法体系内部的不协调,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民法制度欠缺。

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更高要求。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3月确定的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我们需要制定民法总则来取代《民法通则》。

江平:

《民法通则》起草的珍贵片段

人物小传

江平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以及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编者按】

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他被学生誉为“永远的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的精神符号”,他一生的理想是“法治天下”。

他就是法学家江平。

1930年出生的江平教授,如今已近86岁。

在《沉浮与枯荣:

八十自述》一书中,江平先生记述了《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诸多记忆犹新的片段。

名称由来

《民法通则》起草,没有再采取民法典的模式,即集中大量专家起草。

那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力量已经壮大,吸收了不少当时法学院校毕业的优秀学生,也有一些很有经验的民事单行法起草的领导人。

这项工作由法工委民法室主持,同时聘请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我作为顾问。

后来,我们被人称为“四大名旦”,代表了当时北京民法力量最强的四座法律院所:

中国人民大学、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

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可以说参与《民法通则》的起草是我第一次以专家的身份参与立法过程。

民法典起草工作转入单行法后,当时我感到的一个迫切问题是,《经济合同法》等一些法律出台后,“法人”这一术语词汇已经被常常使用,但使用的场合又很混乱。

当时,没有一部法律对法人的意义和它的法律地位作出准确的说明。

因此,大家都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民法总则》,先把总则中的一些问题说清楚,起到统领民法的作用。

至于其他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家庭婚姻、继承等都没有再写的必要。

那么,《民法总则》的框架怎么确定呢?

如果将人身权和法律责任、诉讼时效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国际私法部分)加进去,就大大超出了总则的部分。

如果加进了人身权部分,不写进财产权就更显得没有道理了。

这就决定了民事权利还要写进去;而民事权利部分如果写进去,就必然形成“肚子”太大的问题。

中间的民事权利如果再加以展开的话,那么,仅这一部分就可以构成一部小民法,体例就会很不匀称。

于是,只好为“肚子”减肥,尽量用概括的东西来说明,而细节问题则交给单行法去解决。

《民法总则》框架基本确定后,名称已经不合适了,大家想尽办法找一个更合适的名称。

有人主张学苏联最新的写法,叫“民事基本原则”,还有人提出叫“民法纲要”或“民法大纲”。

最后,彭真委员长定了调子。

他说,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可以说,通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也给外国人翻译带来了困难。

实际上,《民法通则》的标准英文翻译仍叫“民事基本原则”。

术语禁区

《民法通则》在制定时还有一些民法术语禁区。

大家都知道,“物权”一词长期被认为是西方国家民法中一个错误概念。

其实,物权是相对于债权存在的。

为什么债权可以使用,物权却不可以呢?

这可以追溯至苏联法学理论。

苏联法学理论很重视“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反映了社会关系、阶级关系。

物权这个概念,在苏联长期被批判。

债权既然是相对权,当然属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而物权则是绝对权。

绝对权是支配权,是“人对物的统治和管领”,被说成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这就违反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了。

其实,西方国家的物权学说并不是指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人通过物的占有和支配,反映了一个特定的人对世界上任何人的权利(对世权)。

我们仅因为“人和物的关系”这种表述而忽视了“对世权”这种人和人的关系,从而长期抵制和批判“物权”这一重要民法名词。

这种长期抵制和批判导致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中,还只能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样拗口的说法来表达“物权”。

到《物权法》时,“物权”才正式在法律文件中被恢复使用。

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表现。

不仅“物权”不能用,“处分”也受到争议。

有人说,我们的政治社会语言中,“处分”是指对人的处分,现在怎么对物也处分了呢?

甚至有人建议把“合伙”一词改一下,说刑法里有个“团伙”,民法里又出个”合伙”,世人会想到“合伙”和“团伙”有什么关系;另外,中文词汇中有“伙同”一词,指一起干事的,含有贬义,能不能再换一个词。

以后立法中,曾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对抗”提了不少意见,说这个词太难懂了,政治术语中“对抗”具有敌我矛盾性质,能否换一个词?

为此,法工委民法室的人专门组织研究能否用另外一个词代替“对抗”。

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实在想不出能完全准确代替其含意的词,于是只能继续沿用。

幕后故事

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全体会议讨论《民法通则》时,我们四位专家教授都到会议讨论现场,回答人大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如何修改作出及时的应对。

有代表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就这么几个字,就成为一个法律条文?

“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这句话是句大废话,合法的借贷关系当然受法律保护啊!

这个条文起草时,下面还有一句话,其原话是“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禁止高利贷”。

因为世界各国都禁止高利贷,这应该说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禁止高利贷”的条款拿到全国人大的会议上讨论时,有的代表就问:

“法律规定‘禁止高利贷’,那么,什么是高利贷呢?

”这就必须给“高利贷”下定义,究竟超过银行利率几倍才算高利贷呢,4倍、5倍、6倍还是10倍?

银行的回答是,按照传统的定义,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就算高利贷。

可是,这句话在法律里面怎么写呢?

你写进去是很麻烦的,难道写成“超过银行利率4倍都算高利贷”?

当时,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

当地的借贷利率是很高的,当然也不是黄世仁的那种高利贷。

债务人尽管借了高利贷,最终仍然赚了很多,利润可能是80%。

90%,甚至更高。

债务人偿还高利贷之后,仍然能赚很多利润。

可是,在西北地区,超过银行利率4倍绝对算是很高的利率,算作高利贷一点儿都不冤枉债权人。

“高利贷”如何定义的问题在代表中立即产生不同争论。

最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时,西部地区代表没什么意见;而浙江、江苏、福建地区的代表反映就很强烈,认为这样解释高利贷,那就意味着当地的民间借贷都要成为非法的高利贷行为而加以取缔,因而无法接受这条规定。

最终,只好取消这一条文中有关高利贷的规定,只剩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成为单独一条。

这一条文被后人指责为立法上的笑话:

既然是合法的,当然受法律保护,还用得着我们花那么大力气去立法。

如果照此立法,我们还可以写,“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等无数条文。

魏振瀛:

《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起草人

人物小传

魏振瀛1933年出生,河北威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编《民法》《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疑难合同案例研究》等著作多部,合著《民法原理》获国家优秀教材奖。

一本被高校学子视如掌中宝的红皮《民法》教程,如今已经出版到第五版。

这本开启法学学生民法之旅的教程主编是北京大学法学家魏振瀛。

民事责任独立成章

83岁的魏振瀛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世纪60年代,他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担任民法教师,长期从事民法教学研究,并参与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

两本在1983年出版的、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教材,都有魏振瀛的身影:

一本是魏振瀛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教程;另一本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魏振瀛是该书作者之一。

《民法通则》起草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界的意见。

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以民法学者和实物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魏振瀛参与其中。

7月5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后改称民法通则)起草预备会。

会上,魏振瀛被确认为民法总则起草人之一,负责起草民事责任一章。

当时,针对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有不同意见:

反对方认为民事责任理论上不成体系,与整个民法不协调;支持方则认为,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地位,有利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人们也容易理解,且责任与义务的性质不同,将责任独立出来理论上不存在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魏振瀛得到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责任独立成章的肯定和支持。

其中,佟柔教授在民法学者和实物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上说,民法不能只规定权利,要有义务内容,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颁布后,在陶希晋(政法界的老领导干部)主持的座谈会上,王家福教授说:

“传统民法上的责任是债的一部分,《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为一章规定,提高了民事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

此外,在1985年12月召开的《民法通则》座谈会上,有法院的法官表示,民事责任能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如对于违反合同的责任,不限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在内容上具有总括性,有的条文更能体现商品经济的要求。

从《民法通则》中体现的“权利一义务一责任”立法思路,对魏振瀛先生以后研究民法典体系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在起草过程中,令魏振瀛印象深刻的条文是《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及原因时,魏振瀛说:

“因为这一条不仅显示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而且显示了民事义务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通则》颁布后,海内外学者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褒贬不一,由此引起我对这个问题的疑问和思考,对我后来的民法学研究有重大影响。

为此,我写了多篇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的论文。

分歧与突破

谈到《民法通则》起草,魏振瀛表示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其中,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在起草人之间有不同的意见。

苏联民法把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民法之外,对我国影响较大。

有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也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最后经过讨论,起草者达成了共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一致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过分强调保护公共财产容易发生左的倾向,侵犯个人权利。

大家认为既要保护公共财产,也要保护个人财产,对民法条文如何表述没有达成共识。

当时,“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个争论较多的问题。

王家福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

他主笔起草的《民法通则》第一章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了简要而准确的规定,这是民法新理念的突出反映。

《民法通则》第一章明文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系统的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世界民事立法上史无前例。

王家福教授针对我国社会现实,强调保护物权。

他认为《民法通则》应规定物权。

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他建议用“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此建议成为《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题目。

王家福教授是较早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之一,《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知识产权,与王家福教授的倡导有关。

为民法典呐喊

2014年,梁慧星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讲座上谈到,在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者魏振瀛先生80大寿的祝贺会上,魏振瀛的弟子和民法学界的许多人物都在场,也有立法机关的代表在场,魏振瀛在最后致辞的时候呼吁:

“中国一定要制定民法典!

”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他特别提高了声音喊出这句话。

结果是全场没有任何呼应,一片寂静。

针对上面的细节,魏振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民法通则》曾被称为民事权利宣言,成为改革开放的推进器。

民法典所具有的重要的制度、观念意义,也可以使其成为深化改革的加速器。

”他认为,民法典是全面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

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将经过修订、补充,以便成为民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中属于民法总则的规定将修订、补充成为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典是宪法之下的法典之一,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民法是根据宪法全面规范民事权利、用民事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

民法被称为民事权利法。

民法典中将对民事权利作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丰富人格权的内容。

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权利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划了一条底线,民法典对提高全民的民事权利观念、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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