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名词解释与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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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名词解释与问题的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名词解释与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预留金:
1、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2、预留金是工程项目中肯定会发生的项目,但在招标过程中还不能完全确定它的具体项目或是细节方面的内容,所以预留一部分金额以支付这些项目的费用.跟不可预见费用性质不一样,不可预见项目费用是这些项目人们还不能预见到,这些项目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注:
不可预见费用:
又称预备费,是指考虑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而导致的建设费用增加的这部分内容。
按照风险因素的性质划分,预备费又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大种类型。
1、基本预备费:
它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导致费用增加而预留的费用:
(1)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2)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3)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生的挖掘及验收结束时进行恢复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基本预备费一般按照前五项费用(即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工程费)之和乘以一个固定的费率计算。
其中,费率往往由各行业或地区根据其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2、价差预备费:
它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3、观点:
预留金是一个活口,既给监理或是开发商一个"机会",也给施工单位留一个机会.因为预留金是一个活的,没有很死的东西限制它,所以不管是哪方,在这上面做手脚是很方便的.一般情况是施工单位怎么搞,也要报些项目把预留金全部拿回来.
二、结算价款与预留金关系
文章《论施工企业执行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此费用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人报价中但与投标人无关。
竣工结算时,变更的造价可以从预留金中支取。
变更造价小于预留金额的剩余金额仍归招标人所有,变更造价超过预留金的部分应由招标人承担。
三、零星工作费:
1、零星工作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2、零星工作:
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1、工程建设项目(也叫“建设单位”)指具有一个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
2、单项工程(也叫“枢纽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它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应单独编制工程概预算。
3、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一般不能进行生产或发挥效益的工程。
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4、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和工种的不同进一步划分出来的工程,主要用于计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时的分类。
5、分项工程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以适当的计量单位就可以进行工程量及其单价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称为分项工程。
五、措施项目:
1、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
2、措施项目清单里分为: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等)、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脚手架、垂直运输及超过降效)
六、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例:
发包人支付劳保统筹费用,现实中可以先交后退。
要求查询相关规定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
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
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簿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人工程概预算。
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
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
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
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0%向建设单位提取。
第七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
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七、工程报价单与预算书的关系?
?
均由承包人出具,承包人一般根据施工图制作预算书,然后根据预算并考虑相关因素进行报价。
八、夜间照明的设施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1、专用条款约定一: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
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2、约定二:
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夜间施工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建设单位为缩短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增加的费用。
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连续作业的夜班施工增加的降效费、照明设施及发放夜餐补助等费用己包含在“综合价格”中。
九、在监理合同当中,可以对监理工程师进行要求对重要工序采取“旁站”式现场监督。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观点:
怎样进行旁站监理呢?
根据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就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方案的编写方法不尽相同,可因地方习惯不同而异,但必须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为便于和参建单位各方配合,应将旁站监理方案送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
监理人员就按照这个既定方案实施旁站,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隐蔽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土建部分)
桩基工程
1.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记录;
2.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3.预制桩接桩,灌注桩钻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
4.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若桩顶标高与施工现场场地标高相同时,应在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
基础工程
1.轴线:
施工单位填报施工测量报验单(报验申请单),附施工测量放线复核单。
2.挖土(包括设计标高、暗浜、地质、基槽宽度、长度、放坡、坡度):
施工单位填报地基验槽记录。
3.垫层(包括标高、长度、厚度、宽度、混凝土强度等级)。
4.底板钢筋(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搭接长度、箍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预埋件数量位置)。
5.混凝土(包括断面尺寸,标高,是否有蜂窝、麻面、露筋,混凝土强度等级):
混凝土浇灌令、混凝土级配单。
6.基础墙(包括标高、大放脚尺寸、砌筑砂浆强度):
砂浆级配单。
7.防潮层钢筋(包括数量、规格、品种、搭接长度)。
8.架空板安装(包括楼板型号、下底板的离缝、搁置长度、硬找平、软坐灰;架空板锚固筋数量、规格、长度)。
主体工程
1.轴线及放样(每一层)。
2.柱、梁、楼梯、板钢筋(包括数量、规格、品种、搭接长度、焊接情况、保护层厚度、箍筋间距、预埋件等,每层一次),巡视旁站记录。
3.雨篷、阳台、空调板等悬臂部位钢筋(每层一次),巡视旁站记录。
4.混凝土(包括表面质量、强度等级、每层一次),巡视旁站记录。
5.墙体砌筑(包括柱与墙拉结筋数量、规格及设置情况),砂浆级配单。
6.屋顶水箱钢筋(包括数量、规格、品种、搭接长度),巡视旁站记录。
7.女儿墙压顶钢筋(包括数量、规格)。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抹灰工程:
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2.门窗工程:
预埋件和锚固件;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吊顶工程: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设置。
4.轻质隔墙工程: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
5.饰面板(砖)工程:
预埋件(后置埋件);连接节点;防水层。
6.幕墙工程: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幕墙防雷装置;幕墙防火构造。
7.细部工程: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8.楼地面工程:
各构造层均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变形缝的处理。
屋面工程
1.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密封防水处理部位
3.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作法
4.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5.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二)中间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施工及验收规范
《规范》第16.4..1条规定: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
《规范》第16.4.2条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
《规范》第16.4.3条规定: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
2、建设工程中间验收范围: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已完成(包括:
桩基础、地基处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等工程)。
往往对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中间验收。
十一、工程试车:
设备安装好后进行试运行的过程叫试车
十二、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1、无负荷试车:
即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首次试车。
主要目的在于检验设备安装是否成功,设备的首次试车也同时检验电器等配套设备的完好性。
2、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部分实物料等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设计、制造、安装质量。
十三、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十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信息价?
查询目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管理职能)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十五、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工程量由谁报出?
责任?
)
1、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仅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基础,从《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 由于招标行为本身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作为招标文件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即作为招标说明书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附件被招标人发出的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报价表,则填报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即成为要约:
如果招标人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对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则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即当然成为招、投标双方未来订立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
2、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之前,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则招标人有权对清单中的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
招标人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个别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说明或者修改原内容通知全体投标人。
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时间通知的,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无效。
3、陕建发[2005]102号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时,按实计算。
执行《计价规则》第4.2.8条对新增计价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执行已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陕西省定额办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问题解释
(1)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不实或有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方编制并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清单进行报价,承担价格方面的风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转嫁风险因素。
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2)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工程结算时的工程实际数量不符,其相应综合单价是否可做调整?
答:
按《计价规则》第4.2.8条规定办。
5、《孝感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可按15%幅度计算。
6、文章《工程量清单投标的风险与防范》
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
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距,而承包商又没有认真审查,这必然会造成承包商所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不准,导致承包商的报价失误。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4.0.9第二款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十七、发包方可接受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有哪些?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但在哪些情况下可作调整?
答:
(1)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调整。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
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十八、质量保修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十九、施工组织设计由谁审批?
监理考试:
实务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对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员只有审核权,而无修改权;同时,对于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议,监理人员应慎重提出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
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应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项目总监签认。
二十、现房与期房的区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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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新规定,手续齐全的“合法”的期房,销售必须“五证”“两书”齐全,而现房销售则未必,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人买这样的现房。
只要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证二书就可以,但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购买时仍需要看“五证”“两书”。
2、期房和现房都是老百姓的通俗叫法,并无法律的明确界定。
所谓现房,即符合现售条件的房屋,一般是指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
除此之外的房屋都为期房。
确定现房,要一看二查:
即首先要从外观上看房屋的施工是否已经完成,是否达到入住的条件;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要查其是否已经办理了有关手续,在北京,有关手续主要指该楼盘是否已经获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当然,如果开发商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大产权证),那肯定就是现房了,不用再审查其他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