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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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核算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核算办法
一、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设置:
库存商品—出口
库存商品—进口
库存商品—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设置:
1、每一品种出口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
2、内销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二)自营出口会计科目的设置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专门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均以FOB价格为基础。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该帐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应收外汇帐款”:
专门核算商品已装运出口并向银行交单议付或托收的应收外汇帐款。
“待运和发出商品”:
专门核算已出库发往码头、车站待运、但未装船(车)、未完成销售的商品成本。
“应收出口退税”:
专门核算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尚未收到的应收出口退税款结算情况。
1、商品托运出口
⑴出库待运时,
出口企业储运及业务部门根据分工按出口合约或信用证规定,做好包装等工作,并备妥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出口单证后,应即开具出库单交由对外运输单位,办理出口待运手续。
财会部门应根据出库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
贷:
库存商品
⑵出口交单时,
出口商品已经装船装车并取得已装船提单或铁路运单时,储运部门应即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将全套出口单证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同时将出口发票注明交单日期,送财会部门据以作销售处理。
借:
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人民币
⑶结转销售进价,
对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在向银行交单转销售收入时,应即结转销售进价。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商品类别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
或 贷:
库存商品
⑷出口收汇时,
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
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户,出口企业据以作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汇兑损益
2、支付国外费用
⑴国外运费
商品装运出口后,出口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外币运费单据时,应向外汇银行申请外汇划拨收款单位,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红字
贷:
银行存款
⑵国外保险费
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出口运输保险单或发票以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即应作会计分录。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红字
贷:
银行存款
⑶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
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A.明佣。
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
B.暗佣。
它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走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
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
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有关单据时,分别支付方法,作会计分录,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红字
贷: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汇时作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
借: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
银行存款
C.累计佣金。
它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
支付时,作会计分录:
借:
经营费用-累计佣金
贷:
银行存款
⑷预估国外费用
季度预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红字
贷: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其他应付款-预估国外运保费
季度预估后,次季实际支付运保费时,可先冲转原分录,再按以上规定作会计分录。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4、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⑴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红字
贷:
应收外汇帐款
或 贷:
应付外汇帐款 (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
库存商品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红字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
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⑵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
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
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⑶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
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收出口退税 (按退税率计算)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例题:
某公司2006年3月向美国M公司出口甲商品100吨,价格条件CIF纽约,每吨2,000美元,暗佣2%,信用证方式结算,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
1、上述商品每吨成本12,000元;交单日牌价1:
8.00;结汇及付佣日牌价1:
8.10;国外运费每吨30美元(1:
8.10);保险费率0.8%。
托运及出口.
1.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甲商品1,200,000 (12,000元×100吨)
贷:
库存商品——出口(甲商品)1,200,000
2.借:
应收外汇帐款——M公司 1,600,000 (US$200,000)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600,000 (2,000×100×8.0)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32,000 (1,600,000×2%)
贷:
应收外汇帐款——M公司 32,000 (US$4,000)
3.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200,000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甲商品1,200,000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8000 (120000×4%)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48000
4.借:
银行存款1,800,000
贷:
应收外汇帐款——M公司US$200,000 1,600,000
汇兑损益(8.1–8.00)×US$200,000 20,000
支付佣金
1、汇付
借:
应收外汇帐款——M公司US$4,000 32,000
汇兑损益(8.10–8.00)×US$4,000 400
贷:
银行存款 32,400
2、议付(上页第4个分录不作)
借:
银行存款(1,620,000×0.98) 1,587,600
贷:
汇兑损益 19600
应收外汇帐款——M公司(200000-4000)美元×8 1,568,000
支付国内外费用及预估国外费用
1.付国外运费(USD30,1:
8.10)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00×30×8.10)24,300
贷:
银行存款 24,300
2.付保险费(2,000×100×110%×0.8%=1760美元)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USD1,760×8.10)14,256
贷:
银行存款 14,256
3.付国内费用(5,000元)
借:
经营费用 5,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
4.预估国外费用(运费USD800,保险费USD200,年末1:
8.40)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8,400
贷:
应付外汇帐款——预估费用(1,000×8.4)8,400
5.下年实际支付上述预估费用(USD850&USD200)
借:
应付外汇帐款——预估费用(1,000×8.4)8,400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420
贷:
银行存款(USD1,050×8.4)8,820
退关及销货退回
退关(10吨)
借:
库存商品——出口(10×12,000)120,000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 120,000
销货退回(10吨)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0×2,000×8.0)160,000
贷:
应收外汇帐款 160,000
借:
库存商品——出口 120,000
贷: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20,000
对外索赔
能认定到商品的,计入“商品销售收入”
不能认定到商品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
上述商品出口装运时,对方因故延期来船装运,致使我方多付保管费及利息,因而向对方提出索赔USD2000,当日牌价1:
8.00。
借:
银行存款(2000×8.0) 16000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甲商品 16000
(营业外收入)
对外理赔
冲减已实现的销售收入
例:
上述甲商品,有10吨质量低于合同要求,对方要求降价20%,计USD4000,我方同意并付款给对方,当日牌价1:
8.10。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4,000×8.10)32400
贷:
银行存款 32400
出口退税
上述商品,出口总成本1,200,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56000
——消费税 12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20000
借:
银行存款 276000
贷: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56000
——消费税120000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一、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贷:
应付外汇帐款-XX外商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
应付外汇帐款-XX外商
贷:
银行存款
借:
财务费用(承对手续费或T/T电汇手续费)
贷:
银行存款
3、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本处无须
核算税金。
在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经营费用"即可。
4、进口材料入库,凭仓储协议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
贷: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二、进口料件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在加工环节存在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加工方式,因此,会计核算上应分别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委托加工方式
1、根据上例,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费为11,700.00元,由相关部门开具出库单,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
委托加工商品-XX加工厂
贷: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
委托加工商品-XX加工厂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进项)
贷:
银行存款
3、加工出成品入库的核算:
由工厂提供入库单据,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
贷:
委托加工商品
4、成品出口的核算
计算销售收入,核算成本。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
贷: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
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商品销售收入-自营进出口-出口
5、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
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收到出口退税核算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二)作价加工方式
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通过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凭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免税,货物复出口后,退税部门对已办理免税部分进行扣除,实际上采用作价方式出口退税仍是加工费那部分的税款。
根据上述例题,将进口的原料按实际进料成本作价给加工厂,应提供销售合同及加工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由相关部门开具出库单,一并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1、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借:
应收帐款-XX加工厂
贷:
商品销售收入-进料作价销售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料作价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
商品销售成本-进料作价销售
贷:
材料物资-原材料-进口
3、按价税合计128,700.00元从该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料作价增值税(进项)
贷:
应收帐款-XX加工厂
4、成品出口的核算:
计算销售收入,核算成本。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
贷:
库存商品-进出口商品-出口
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商品销售收入-自营进出口-出口
5、申报作价方式收回产品出口退税的核算:
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应收出口退税=(110,000-100,000)×13%=1,300
进项转出税额=(110,000-100,000)×4%=400
借:
商品销售成本-自营进出口-出口
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退税机关根据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将准予扣除的税额在办理
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三)工艺损耗的处理
经海关批准,进料加工贸易可以有合理的工艺损耗,当企业向海关补纳了进口增值税金,根据税单作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实际取得的退税款和委托加工取得的退税款是相同的。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1、采用委托加工报关的
借:
委托加工商品-加工厂
贷:
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
-来料名称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
委托加工商品-加工厂
2、办理出口托运时与自营出口帐务处理一致
3、实际出口时
借:
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加工费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
(合约规定的原辅材料价格)
贷:
其他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收到货款时:
借:
应付帐款-国内加工厂(加工费)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一、收到代管商品
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
二、代办出口托运
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根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
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三、代办出口交单
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
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四、出口收汇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五、代付国外费用
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保、佣费用),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贷:
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
借: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六、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
银行存款
七、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