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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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1.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管理,推进路网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编制本指南。

1.1.2本指南根据我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以推进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和日常管理精细化为重点,以治理质量通病为主线,突出旧路改扩建项目的建没和管理要点,力求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统一,为我省路网建设管理服务。

12依据

1.2.1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建设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规范性文件。

1.2.2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2.3行业内通行的管理办法和施工工艺。

1.3适用范围

1.3.1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控制等工作。

,干线

公路路网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全额投资、补助投资或市、县政府全额投资、配套投资以及以其它投

资方式(含BT、BOT等)对我省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实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路工程项目,以及

独立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路网项目)

1.3.2经陕西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立项,列入陕西省路网建没投资计划的重要县乡公路

改扩建项目适周本指南。

1.3.3其它公路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可参考使用本指南。

1.3.4路网项目应逐步推行“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

一级公路建设要全面贯彻“五化”要求,二级公路建设重点推行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日常管理精细化。

第二章建设管理

2.1-般规定

2.1.1路网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2.1.2路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没程序。

2.1.3路网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健全廉政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2.1.4路网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政府j晦督、行业监管、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1.5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性属性,实行坚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实行以市为主,省市共建,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建设模式原则实行差异化补助。

路网项目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路网项目的管理工作。

负责路网项目的规划立项,协调省、部有关路网项目的申请和补助资金的落实,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宏观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负责全省路网项目的行业监管。

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安仝、进度、投资的过程监管和指导,以及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负责路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路网项目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有关决定》有关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路网项目配套资金,督促落实建设用地手续办理,负责征地拆迁和环境协调等事宜。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辖区内路网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各市(区)质量监督站是辖区内路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主体。

各市级质量监督站是辖区内路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主体。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路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对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设计管理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全面负责。

2.2基本建设程序

2.2.1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路网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2.2..2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义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裉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丁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2.3路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2.3立项审批

231路网项目一般采取根据规划,研究、编制和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审批程序。

小型项

目可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下达的计划替代立项审批程序。

2.3.2路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完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

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审查意见等工作。

2.3.3路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审时要求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水

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文物调查,矿产资源调查以及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3.4路网项目昀立项程序一般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来负责完成,项目法人明确后

应立即接收和核查立项相关程序和文件,尽快完善相关程序,熟悉立项阶段的各类要求。

2.3.5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对工可研报进行初步审查,对建设必要性、交通量预测、技术标准、

路线方案、建设规模及项目经济评价等提出具体意见,合理选择技术标准,准确把握建设规模。

2.3.6项目法人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汇报,并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协商,签署相关协议,避免设计和建设期间路线方案和建设标准的变更。

2.4政府监督

2.4.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没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2.4.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2.4.3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路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路网项目的规划立项,负责协词省、

部有关路网项目的申请、补助资金的落实、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宏观指导、检查和考核。

2.4.4市(区)交通运输局在省公路局的行业指导下,主管所管辖区域内的路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2.4.5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4.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

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

2.4.7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路网项目,市(区)交通运输局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2.4.8路网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对项目法人或其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

件进行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

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2.4.9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审批的施工图设计、经审计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征地拆迁完成情况、依法确定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以及落实的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情况,依法办理路网项目的施工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在省公路局的行业指导下,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公路施工保畅通行

的方案;会同交警部门审批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告;会同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组

织处理重大通行阻塞应急事件;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路况信息;依法对违反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制定本辖区路网项目的考核奖惩办法,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制度、切

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确保路网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虽、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对参与本辖区路网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誉考核,考核

结果报省公路局审查后,由省厅综合评比,并在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公布。

市(区)交通运输局每年应对辖区路网项目进行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

年初重点检查年度

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以及各项工作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年中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进度、质量安全状况,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三、四季度对照年度目标,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各阶段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印发通报,并抄报省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要重视对路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县区负责建设的干线公路

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督促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对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学习和宣贯,适时开展施

工中的技术难点和管理要点的培训。

2.5行业监管

2.5.1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负责路网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的初步设计、施工网设计

审批工作,负责路网项目的程序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过程监管和指导,负责路网建

设过程中重大间题的协调和决策,负责路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厅报告路网项目整体情

况和重大问题。

2.5.2省公路局在行业监管中通过明确路网建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监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工作

责任;指导项目管理机构总结和推广干线公路路网建设成熟管理经验和r丁程技术措施;针对路网建设

工程的特点,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目标,明确工程建设的重点工序和各工序的控制要点,强调重点工艺

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技术规范的认真执行;掌握路网项目的重要工艺和难点,积极为项目管理单

位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2.5.3省公路局根据省厅委托,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经市(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

省公路局的相关文件,履行路网项目的相关审查审批程序。

254省公路局在路网项目管理中,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六位一体”质量管理体系;根

据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性建设计划,健全规章制度;针对建设难点和质量通病,研究项目

质量和安全控制要点,编制质量目标策划书;依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日常检查及质量

检测,对路基验收、桥梁预制、隧道、路面、防护排水等关键环节,根据需要安排独立抽检。

2.5.5省公路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公路施工保畅通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干线公路

施工保障通行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市(区)交通运输局履行干线公路施工保畅职责。

2.5.6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路网建设投资计划,省公路局督促和指导市(区)交通运输

局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年度目标责任书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

督促项目管理单位编制进度计划,

实行“阶段目标分解法”,落实工作责任和时限。

依据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和自筹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按比例拨付省补资金。

2.5.7省公路局负责路网项日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指导重大路网项目的设计招标、建立

健全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设计外业验收、“三阶段”设计复核制度及其他设计管理制度的

执行。

2.5.8省公路局负责审查路网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公示,核备资审

结果和招标结果;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并将抽

查结果记人信誉考核。

2.5.9省公路局在路网项目管理中,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六位一体”质量管理体系;根

据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性建设计划,健全规章制度;针对建设难点和质量通病,研究并项

目质量和安全控制要点,编制质量目标策划书。

省公路局负责干线公路“五化”簪理的推动工作,指导新开工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推进“五

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标准化施工作业指导书,有重点地推进现场作业标准化工作。

适时组织观摩学习“五化”管理工作成效和经验,推动实践证明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

省公路局负责指导路网项目干线公路改造项目,全面推广108国道改造示范工程的创建理念,对过村镇路段、路侧景观、排水设施、平面交叉、安保工程、标志标线、过渡路段等七项内容进行优化设计,提高干线公路建设品质。

省公路局要以平安工地创建和考核评价为手段,指导项目“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指导,督促建立市(区)交通运输局年度考评、项目法人半年考评、监理单位每季度考评、施工单位每月考评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机制。

2.6法人负责

2.6.1路网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2.6.2项目法人或其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轵能部门和岗位,涵盖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建设环境保障、纪检等管理职能。

2.6.3项目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省厅、省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建设管

理的需要。

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

管理能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

2.6.4项目法人或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要求专职负责,不得兼职,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配备的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1个及以上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对包含长大桥隧、特殊结构的桥梁,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山区公路项目,还应配备具备相应施工管理经验的桥梁、隧道或地质高级工程师。

2.6.5项目法人负责干线公路施工保畅的组织实施。

开工前负责编制施工保畅通行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落实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保畅责任,巡查施工路段的保畅通行情况,按规定报告保畅和通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影响通行的问题,必要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恢复通行。

266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2.6.7项目法人要加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监督管理、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三阶段”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把关、工程造价控制和各项审批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2.6.8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总体计划和质量目标策划书,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质量目标与管理要点,细化保证措施,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2.6.9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项目法人或其现场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条件,确保按设计、按规程、按合同要求施工。

所有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不得越级处理。

项目法人必须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项目法人应当茌开工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要根据省公路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

2.7社会监理

2.7.1路网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7.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监督保畅方案的落实,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2.7.3监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监理计划,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

通过监理月报分析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提高监理工作实效。

2.7.4监理试验室应维护好试验室工作环境和仪器设备,确保试验环境符合要求,及时完成总监办和各驻地办委托的试验,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2.7.5监理应检查承包人的人员、设备的履约情况,监督承包人的实验室运行情况及现场自检过程;审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审查、评估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2.7.6监理要严格复测和审批承包人的测量成果,独立抽检进场的原材料,通过平行试验验证混合料配合比、标准试验,抽检已完工程实体质量。

查验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抽查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7.7监理单位应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使整个现场处于可控状态。

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试验工程以及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督。

2.7.8监理单位应组织或参与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专题研讨会,主持或参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7.9监理单位应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如实填写质量责任卡,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2.8企业自检

2.8.1施工企业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8.2施工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制定施工现场保畅方案并负责实施;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公路施工保畅路段的通行秩序;及时疏导阻塞的通行,必要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2.8.3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总体建设目标要求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按合同承诺当及时到位,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转,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2.8.4对控制性工程,路面、特殊桥梁、长大隧道、特殊地质路段处置等工程,应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

2.8.5对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重要原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按规定的方法抽样制件、试验、检测。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8.6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明碗工艺、工序、质量控制措施、自检要求、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等方面的内容,且应有监理人员参加。

2.8.7施工企业要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还应将其纳入本合同段的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满足合同要求。

2.8.9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自费返工或按批准的方案自费处理。

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质量问题,证明系施工原因所致,施工单位应负责白费返工或维修处理。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企业要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标作为重要工作,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

2.9设计监控

2.9.1勘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及行业管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点,加强全过程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测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设计质量负责人,并对公路工程勘测设计质量负责。

2.9.2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按期完成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编刹要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和委托书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并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9.3应根据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结构等特点,制订项目所在区域特色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

2.9.4对改造升级项目,应安全、稳妥、合理利用既有构造物,妥善处理新旧路的衔接,合理利用旧路。

2.9.5设计单位要根据现场地形、地貌和道路通行条件,认真做好公路施工保畅设计,并将相关费用如实计入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制订设计标准化指导意见,对各种结构明确标准尺寸,除特殊结构物外,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以满足集约化生产的要求。

2.9.6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前就设计文件向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进行技术交底,解答相关疑问,及时修改设计错漏。

2.9.7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放线后正式开工前、路基桥隧基本完成时、附属工程实施前三个阶段,组织设计、建设协调、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网设计现场复核和优化完善工作,设计单位应派主要设计人员参加。

2.9.8设计单位必须派出技术全面、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进驻工程现场,提供后续服务,对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重要部位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应根据工程进度,现场检查和监督设计意图的落实情况。

对未按设计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问题不能得到纠正和解决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对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的意见,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变更程序和要求,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承担设计变更文件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意见。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改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路,灵活掌握平纵指标。

局部路段受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或提升技术指标后丁程造价大幅增加时,在满足衍车安全、舒适指标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和投资,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标准)。

2.10设计管理

2.10.1路网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部分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应在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进行,个别小型项目可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下达的计划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2.10.2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10.3路网项目一般按两阶段进行勘察设计。

地形、地质较简单的项目经省公路局同意后可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方案进行中间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2.10.4路网项目必须履行设计审批程序。

设计文件经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后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按管理权限直接组织审查批复或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工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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