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供应与安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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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供应与安装合同范本
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
供应、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MDJWDGC-01-WD-GC-H-018-HY001
业主:
万达广场投资
总承包商: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分包商:
龙建人防设备
2014年9月25日
合同协议书
业主:
万达广场投资总承包商: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分包商:
龙建人防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建万达广场总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即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万达广场人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
省市西七条路以西,西新安街以南地块
工程情况:
万达广场项目占地约282亩,总建筑面积72.55万m2其中地上59.15万m2,地下13.4万m2建筑密度50%本次招标为一期大商业地下人防工程。
监理单位:
市振东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股份
总包单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答疑、补遗)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万达商业地产股份、万达文化产业集团及万达集团股份,下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
6.合同附件
7.合同执行期间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
8.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及技术要求)
9.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10.工程量清单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合同工作围
本项目工程围为:
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人防设备供应、安装,战时对外封堵框(封堵板)、战时封堵
框(封堵板)、战时通风口封堵框(封堵板)、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密闭门、钢筋砼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活门槛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悬摆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胶管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密闭观察窗及框体预埋件等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及容施工。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时间为:
2014年9月25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
2、设备安装总工期20天。
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开工、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工工期,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3、安装完毕,通过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验收合格。
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
4、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死,招标图纸围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本合
同中统称“合同价款”)为,大写:
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人民币:
3339445.39元
2、合同价款包括的容: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产品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现场拆装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量保修期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
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
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3、设备安装所需基础的找平修复、设备吊装结构试验等,均含于投标总价。
第六条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市。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省市
本合同三方约定:
本合同经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三方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8份,业主5份,分包商2份,总承包商壹份。
业主:
万达广场投资(公章)
法定地址:
省市东安区太平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丁本锡
承包商: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公章)
法定地址:
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罗世威
分包商:
龙建人防设备(公章)
法定地址:
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少丄
联系:
00传真:
00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
勇
监理:
德跃
承包商联系人:
肖丰分包商代表:
孔令旗
第二条图纸
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安装技术要求或设备安装图纸修改意见书。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个日历天,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满足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或复核后的设备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设备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第三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价款的10%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条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N4个月,自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计算。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
2、本工程围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
由业主在不超过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天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
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
4、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5、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或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
6、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
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围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
修期的全部工作。
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7、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确定认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8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第五条支付方式
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提交业主审核。
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业主要求
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
1)合同文件签订及分包商已按合同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20%(在
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之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
2)门框材料预埋件进场并安装完成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
3)门扇等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
4)乙方所承包围工程竣工,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和业主方完成结算工作
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结算金额的95%
5)质量保证金:
结算价款的5%乍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贰年,进入保修期满一
年后15个工作日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
6)各种分包商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付款金额中扣除。
7)约定收款单位名称为:
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为:
722,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工程款结算,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
8)分包商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业主再支付对应的款项。
在业主已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95%寸,应向业主开出累计100%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发票。
(注:
开具发票事宜由项目公司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约定。
)
9)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如供应商未按业主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有权停付进度款,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结算要求
1)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围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惩罚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等)
2)实际施工中,若出现本项目清单未列明的人防设备,新的人防设备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价:
按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原则调整,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人防设
备制作及安装费按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人防设备制作及安装费不调整,人防设备材料费按面积比例调整。
3)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已安装拆改计量方式:
a.拆改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50%计取。
b.拆改主材的利用率按60%确定。
4)结算时,分包商须专人专职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且负责人在结算期间须应业主要求驻场配合结算。
若结算资料未按时提交每拖延一天处罚1万元,结算期间未经允许每发现结算人员不在场一次处罚2千元。
第六条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
履约保函(限银行开具,该保函的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银
行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或履约保证金(现金、汇款、转账支付)。
2、分包商须于签订合同后7日向业主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有效期见本合同后附格式文本。
如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格式提供履约保函,则保函容必须为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业主无需提供任何分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通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日期后第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分包商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如分包商未开具新的保函,则业主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获批准的履约担保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项开具证书。
4、若供货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许的延长期的原因而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担保之担保期相应延长。
5、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终止后15日无息返还。
6、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业主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
1、竣工图纸需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确认,一式五份;
2、设备安装完毕,隐蔽验收合格、分部验收合格。
3、通风、电气等安装完毕,调试合格。
4、其他必需完成的必要条件。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一般规定
1、定义
1)业主:
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2)监理:
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围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3)总承包商:
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4)分包商:
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5)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
6)分包合同:
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围工作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
7)总承包工程:
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容。
8)分包工程:
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
9)天:
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
2、通信交流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
1)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
2)交付、传送或传输至三方约定好的地址。
3、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1)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2)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
3)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4、各方代表
1)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
2)监理: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三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3)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合同期,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三方的任何职责。
4)分包商代表:
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1、业主权利与义务
1)业主有义务对本合同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但“万达商业地
产股份、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或其所属的其他公司”除外。
2)业主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
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
1)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保修的义务;
2)分包商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
准。
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
分包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经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
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分包商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
用证明;
3)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
可靠、产品生产规,无材料掺假等行为;
4)签订合同后,立即与总包单位对接设备安装所需的技术条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便于总包预留预埋和安排施工顺序;
5)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
对穿过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防水、人防、消防规要求。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
a.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成各自施工围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b.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6)分包商务必保证最短供货、安装期,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和业主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供货、安装;
7)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人员对分包商工厂参观考察及临时抽查;
8)分包商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业主与分包商另行商定;
9)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10)分包商必须保障业主、总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
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向业主提出侵权指控,分包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1)分包商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联系方式的变动;
12)分包商有义务对合同容进行,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容;
13)严格执行三方本合同所约定之容。
第三条分包商一般责任
1、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围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图的工作)、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分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3、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4、当业主、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5、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责任。
6、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要求绘制承包围的竣工图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
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同意之
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7、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要求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
分工程。
在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
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9消防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围:
(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围(详见工程规和技术说明)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围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围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围的材料规、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
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