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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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说明如下: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有环状和枝状两种。

环状管网,管道纵横相互连通,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仍能保证供水,可靠性好。

枝状管网管道布置成树枝状,局部管段检修或发生故障,影响下游管道范围的供水。

为保证火场供水要求,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如图12所示。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规范规定从市政给水管网接至高层建筑室外给水管道的进水管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以提高供水安全度,其选择顺序如下:

1.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分别由两个水厂供水。

2.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对向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3.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4.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高层建筑的同向一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5.一条市政给水管道,允许设两条或两条以上进水管。

6.一条市政给水管道,只允许设一条进水管。

二、当进水管数量不少于两条,而其中一条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即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的用水总量。

保证措施为:

1.合理确定进水管管径。

进水管管径应按下式计算:

2.在环网的相应管段上设置必要的阀门,以控制水源和保证管网中某一管级维修或发生故障时,其余管段仍能通水并正常工作。

规范条文中的环状,首先应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共同构成环状,环状平面形状不拘,矩形、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均可。

7.3.2本条是原条文的改写。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说明如下:

消防水池是用以贮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用量的情况时,都需设置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用水量。

一、市政给水管道(不论其为环状或枝状)、进水管(不论其数量为多条或一条)或天然水源(不论其为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水压偏低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天然水源水量偏少,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条进水管,由于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引起火场供水中断,影响扑救,这已为火场供水实际所证明,但考虑到条件所限,对二类建筑的住宅放宽了要求。

7.3.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消防水池的功能有储水和吸水两个方面,储水指储存消防用水供扑救火灾用,吸水指便于消防水泵从池中取水,其中贮水是主功能。

消防水池的储水功能靠水池容积来保证,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

有效容积指该部分储存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灭火灾,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有的容积,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而与消防水池位置无关。

火灾延续时间,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

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我国还没有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统计资料。

从已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来看,有的时间不长,有的延续时间较长,如东北某大厦火灾延续时间为2h,某旅社火灾延续时间达7h,某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9h等。

北京市对1950~1957年8年中2353次一般火灾的延续时间作过统计,见表14。

参考一般火灾延续时间,从既能基本满足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需要,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本条规定高级旅馆,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一、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0h;其它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

当上述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1.00h计算,因为1.00h后未能将火扑灭,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被大火烧坏,不能再用或者灭火效果大减。

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否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只需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除所存室内消防用水量外,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不足部分;当室外给水管网完全不能供室外消防用水量,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为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除去连续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应尽快补充,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本条参考《建规》的要求,规定补水时间不超过48h。

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故要求总有效容积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另一个水池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总有效容积的1/2,水池为两个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以保证正常供水。

1.水池间设连通管,连通管上设置控制阀门。

2.消防水泵分别向水池设吸水管。

3.设公用吸水井,消防水泵从公用吸水井取水。

消防水池除设专用水池外,在条件许可时,也可利用游泳池、喷泉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池,但必须满足作消防水池用的全部功能要求;寒冷地区,在冬季不能因防冻而泄空。

7.3.4新增条文。

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

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

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

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

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四、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它共用水池,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时的消防用水,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不应作为他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作为他用。

一般可采取下列办法:

1.其它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它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7.3.5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同一时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

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确定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

当共用高位消防水箱时,要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外,而且还要设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初期火灾的消防供水。

7.3.6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

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

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室外部分需保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10~15L/s之间。

一台消防车需占用一个消火栓。

因此,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计算。

例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13L/s计算,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为30÷13=2.3个。

即需采用3个消火栓(一般情况下,应设备用消火栓)。

室内部分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车水泵接至水泵接合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每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台消防车和一个室外消火栓,需供水的水泵接合器数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为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

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侧,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故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

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

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7.3.7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

室外消火栓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外露于地面之上,结构紧凑、标志明显、便于寻找,使用维修方便,但不利于防冻也影响美观。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可根据冻土层要求埋设于地下,进行防冻,不影响美观,但不便寻找。

墙壁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外墙。

本规范推荐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防冻或建筑美观要求时,可采用地下式。

墙壁式由于不能保证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使用时会影响消防人员的安全和操作,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使用时,其上方应有防坠落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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