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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docx

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

(1)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它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新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核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6.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

(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县新办企业,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老、少、边、穷”地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7.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

(1)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8.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

减免条件: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即,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收入。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而兴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0.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所得。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

(4)对取得农业部颁发“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所得。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所得。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6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1.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减免条件: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2.技术贸易部分

减免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2)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名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3.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取得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

(2)政府举办职业学校设立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企业取得收入。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4.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

民政部门举办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

对民政部门举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前。

15.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

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从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6.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9年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8.xx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公益性场所。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

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0年7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0.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1.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报送资料:

(1)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4)企业本年度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5)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以及费用增减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

1996年度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多数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含),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报告;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5)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6)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3.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报批(核)条件: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或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指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纳税人当年主要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

2000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

符合报批(核)条件,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

(2)企业集团原企业所得税缴库办法、缴库地点;(3)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4)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资产控股关系。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

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包括除财政拨款投资以外其他各种资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查账征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报送资料: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文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与期限:

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试点县、市)负责审核(核准);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

按项目分项核准,即报即核。

2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报批(核)条件: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

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

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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