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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

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

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

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那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外产品国内销售投保,是否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国内产品销往国外,是否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条款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是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我国目前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产品责任实际操作有难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啊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43条规定,“应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按照前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是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权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提出责任赔偿,而不论是否有过错;但按照后一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又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使消费者处于弱势,索赔易发生纠纷,阻碍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

4、关于索赔期的问题

由于产品责任的一般是长尾巴风险,国内公司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制”,也叫事故发现制。

并同时规定一定时期的追溯期。

目前条款对索赔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但保险法对于非寿险规定“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灭。

”这里的损失发生是否能视为“事故发现”?

从实务中,好多产品责任的解决都是由保险人、第三方、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真正用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不多,因为保险公司尽量不会增加额外的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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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人伤概念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法制为基础,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职责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除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航空、汽车、机器和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意外的所有个人与企业责任保险的总称。

一、可发生人伤事件的责任险

1、除了职业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险种,都可能涉及人伤。

公众责任险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2、常见责任险事故

(1)场所责任险

①摔跌伤:

常见于地面滑倒或楼梯摔倒,在人体失去重心后,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撞而形成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人体突出部位的擦挫伤。

重者表现为骨折,其中长骨骨折多为胫腓骨或尺桡骨骨折,极少出现暴力型的股骨、肱骨骨折和肩髋关节脱位。

如果头部着地,可能出现着地部位的头皮血肿,极少出现颅骨骨折、硬膜血肿或颅内出血。

对于年长者,臀部着地,可出现骨盆骨折或骶尾骨骨折。

②拖擦伤、碾压伤:

常见于电梯或扶梯事故。

前者表现为肢体、头发或衣物被挂住或夹住,使其身体在地面拖擦形成的损伤,表现为大面积擦伤。

后者通常为肢体末端,如手指、脚趾被扶梯缝隙卡住,受压部位常有较大面积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严重的时候可出现骨折或肢体断裂。

出血或压印可反映出碾压部位的情况。

亦见于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③烧烫伤:

是在饭店、宾馆常见的意外伤害,沸水、滚粥、热油、热蒸气的烧烫是常见原因。

烧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根根烧烫伤的部位、面积大小和烧烫伤的深浅度来判断。

由轻到重一至三度可表现为受伤的皮肤发红、肿胀,烧灼感,局部红肿、发热,疼痛难忍,有明显水泡,皮肤下面的脂肪、骨和肌肉都受到伤害,皮肤焦黑、坏死。

亦常见于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2)承包人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

④冲撞伤:

常见为高空坠物砸伤。

多为头部外伤,因为加速伤,常表现为严重的直接颅脑损伤,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开放性的颅脑损伤,而硬膜血肿相对少见,多当场死亡。

亦常见于附加广告及装饰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3)供电责任保险

⑤电灼伤:

以入口处严重,表现为入口处常炭化,形成裂口或洞穴,烧伤常深达肌肉、肌腱、骨周.损伤范围常外小内大;浅层组织尚可,但深部组织可夹心坏死,没有明显的坏死层面;局部渗出较一般烧伤重,包括筋膜腔内水肿;由于邻近血管的损害,经常出现进行性坏死,伤后坏死范围可扩大数倍。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

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故意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不承保)

2、违约责任(约定承保)

三、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确定

1、基于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大多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

第三人一般是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其人不属于第三人,但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员工属于非特定第三人。

2、基于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部分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人身损害

1、伤害的概念:

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人身损害的四个要素:

侵害物、侵害对象、侵害结果、因果关系。

3、伤害的分类:

(1)按致害物划分:

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2)按遭受伤害的载体分:

身体伤害、精神伤害

(3)按伤害的部位分:

颅脑、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腰背部、会阴部、四肢

(4)按皮肤或粘膜完整情况分:

闭合性、开放性

(5)按损伤程度分类:

致死伤、非致死伤(轻微伤、轻伤、重伤)

(6)按案情性质分:

自伤(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可分为有意识的伪伤、造作伤、自杀伤,无意识的攻击性自伤、搏斗伤)、他伤(包括防卫伤、抵抗伤)、意外伤(自然灾害伤、人为事故伤)

4、常见损伤类型:

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声波、光线等)、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冻伤、高低气压、动物伤

5、损伤结果:

(1)一般损伤:

对机体的伤害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损伤;

(2)残疾:

伤害导致器官缺陷或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治疗不能恢复

(3)死亡:

侵害导致机体所有功能全部丧失

五、责任险人伤公估内容

1、事故事实认定:

侵害物?

侵害方式?

侵害对象?

侵害结果?

2、保险责任认定:

侵害因果关系?

事故责任分担?

责任人身份?

3、损失控制:

(1)医疗费用控制:

选择医院?

诊断?

选择治疗方案?

控制治疗时间

(2)相关费用控制:

受害人身份?

收入?

家庭抚养关系?

护理人员身份及收入?

伤残等级?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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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人伤案件的查勘

一、查勘的目的

1、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结果(救治过程);

2、了解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存在什么过失,存在的过失是否导致事故发生;

3、了解第三者损失情形(医疗诊断、医疗方案、个人收入、家庭抚养情况、护理人员情况、既往疾病史等)

二、现场查勘

1、询问伤者,让其叙述事故经过,确认伤者身份,确认伤情,确认伤情与事故的关系;

2、确认伤者家庭关系及其他相关背景,做笔录(。

),拍照片(身份照片和伤情照片)

3、确定事故原因,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失,收集相关证据;

4、查勘现场痕迹,收集保险责任相关物证、书证;

5、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笔录,证实事故经过、伤者身份等

三、医院查勘

1、确定伤者身份、伤者伤情,拍摄伤者照片(面部伤应拍摄局部照片)、医疗检查资料照片、床头卡、治疗情形照片等;

2、查阅伤者病历,了解伤者既往病史;

3、了解伤者治疗方式,预后情况,并预估总体医疗费用和医疗时间;

4、查阅当前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

四、公众责任险理赔资料

1、保险资料:

保单、被保险人索赔申请、报案回执、雇员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资质证明等

2、现场资料: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雇员身份证明、考勤表等与事故相关的资料

3、医疗资料:

医疗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司法鉴定书(伤残鉴定或死亡原因鉴定)、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证明等

4、个人资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资料:

比如事故调解协议、赔偿收据、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火化证明、撤销户口登记证明等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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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一、责任险人伤案件的特点

1、人伤发生后,费用逐渐发生,可变性大,不合理医疗费用大量存在

2、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费用难分

3、医疗过程中医源性损害导致费用增加

4、损伤后伤残评定时机与评定结果关系较大

5、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

6、精神损害赔偿大多隐藏在其他相关赔偿之中

7、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索赔和抗辩程序进行控制

8、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二、事故责任辨析要点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

指行为人没有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行事,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推定过错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规则。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具有内在危险的活动引起对伤害的绝对责任,它不考虑责任人的意图或谨慎程度,事件本身成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它由法律特别规定。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均无过错,基于社会公平,由对方当事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原则

2、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略)

①必要条件规则: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②实质要素规则:

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见下)

三、保险责任辨析

1、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是否是故意;

2、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地点是否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

3、事故是否和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关;

4、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批单、特别约定所扩展的项目,且不属于除外责任中的规定事项。

5、是否有第三者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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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略,见《车险人伤公估指引》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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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与疾病混合下的赔偿计算

一、基本概念

1、伤害,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疾病,是机体在一定病因的损害性作用下,因自稳调节(homeostaticcontrol)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3、损伤与疾病有时候是很难区分的,两者之间有时候又互为因果,所以在保险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有相当的医学知识。

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一般都是从临床治疗的角度做出的,公估人员并不能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来认定事故责任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1、损伤与疾病无关:

损伤与疾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损伤和疾病在作用于机体导致最终结果的过程中相互不起任何作用。

2、损伤与疾病有关:

(1)损伤与疾病在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所起的作用上有关:

一是损伤是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而疾病只是一种辅助因素,即患有某种疾病的人受到某种伤害时比健康人受到该伤害时更用以造成严重后果。

如:

脾大时的外伤更容易破裂等;二是,疾病是损害健康或者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损伤只是一种诱因或者辅助因素,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最容易忽视也是最难判别的问题。

(2)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

一是损伤性疾病,也就是损伤后发生的并发症、后遗症以疾病的形式出现,二是疾病诱发损伤,如头晕突然摔倒导致车辆碰撞等。

3、损伤与疾病有关时,损伤与疾病共同导致事故结果,因此需要司法鉴定,确定损伤在导致事故最终结果的过程所起的作用大小。

4、损伤参与度的判断标准

(1)损害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因素未起作用,或者疾病完全由损伤所造成,损伤与疾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

(2)损害后果主要由损伤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或者疾病主要由损伤造成,损伤与疾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70-90%;

(3)损伤与疾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后果之间为界限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40-60%

(4)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使疾病发作,则损伤与后果之间为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30%;

(5)损害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0%

三、医源性损伤

1、因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或者医疗人员的治疗失误,常发生原发性损伤(指伤者就诊前就存在的损伤)与医源性损伤(医源性损伤是指由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包括治疗必须所造成的损伤和医疗事故造成的损伤)共同存在的情形。

2、医源性损伤一般会加重原发性损伤程度,有的甚至引起严重后果。

医源性损伤在责任险中属于一种损伤参与因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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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及赔偿

一、伤残鉴定的种类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此伤残鉴定仅仅针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鉴定结论也只用于指导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和保险赔偿问题。

2、职业病和工伤伤残程度鉴定:

此项鉴定是判别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的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和工伤,用于确定工伤待遇。

3、损伤程度鉴定:

此项鉴定源于《刑法》和《民法通则》,适用于侵权案件,主要是判断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判断侵权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由此对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侵权人处罚。

4、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是工伤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补充,目前处于试行阶段,一般责任险应依照本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5、雇主责任险伤残:

雇主责任险合同对雇员的伤残在保险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依照伤残赔偿金额表确定。

6、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针对医疗事故的损伤进行伤残鉴定的。

二、其他与赔偿有关的司法鉴定项目

1、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

此鉴定涉及出院后的后续医疗费用。

2、护理依赖:

因伤残导致基本生活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完成,需要他人协助的情况。

此鉴定涉及护理程度和时间。

3、医疗终结时间:

临床医学一般认为的症状或体征固定时间,此鉴定涉及误工时间和住院治疗时间的认定。

4、损伤参与度:

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时,鉴定损伤导致最终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依次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比例。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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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1、被保险人方面:

各种故意人为事故、假事故、不合理赔偿、不妥善处理事故导致的矛盾激化等等

2、医疗机构方面:

出具假医疗证明,假诊断包括外观不易察觉的伤害如腰部扭伤/车祸致脑震荡等。

涉及医疗费用的,还有过度医疗、轻症久医、无病找病、新旧同治等情况。

二、医疗风险:

1、外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增加,如急救手术过程中因药品器械等质量问题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2、在治疗过程中,因为医院方面的故意行为导致上述情况,比如:

有手外伤的被保险人在求医时,医院因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而不施行断肢再植,而是简单的截肢处理,本不构成残疾的成了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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