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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时评上半年集合版.docx

人民日报时评上半年集合版

人民时评:

接力奋斗,让我们从兔年春节走进“春天里”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

在千家万户的欢笑声中,在千言万语的祝福声中,在千响万响的鞭炮声中,我们迎来了兔年春节。

普天同庆的时刻,中华大地洋溢着春的气息,正月初二,立春节气。

春节联欢晚会上农民工兄弟“旭日阳刚”倾情演唱的那一首《春天里》,已经成为激荡在人们心头的春之声。

  春节,一头连着亲情,一头连着企盼。

千百年来,春节作为一种民俗,一直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想象与期待。

当兔年春节再一次来临的时候,老百姓对新的一年充满了希望,如果凝结成一句话,那就是走进“春天里”。

每个人心中的“春天”是不同的,工资更高,身体更棒,福利更多,事业更顺,房子好买,上学方便,看病便宜……无数人的“春天”集合起来,就是中国改革发展的色彩缤纷的“春天”。

  一年之计在于春。

这是祝福的时刻,也是思考的时节;这是谋划的落定,也是行动的起点。

如何让每个人都能走进“春天里”,欣享公平正义的阳光,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解答好的重大课题。

  走进“春天里”,需要民生的关怀。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满足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开局之年,在改善民生上要“扎扎实实办几件实事”。

近年来,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的“牛市”,而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民生却陷入了日益艰难的“熊市”。

房价高、看病贵、上学难,已经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难题。

  有鉴于此,从中央到地方,正在进行发展思路和方式的转型,从“包容性增长”的论述到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目标,从年初各地调低GDP增速到重庆率先把基尼系数引入考核体系,改善民生的现实行动不断推出,发展的民生追求日益凸显。

节前,云南省领导同志在贺辞中将“十一五”发展总结为“神马都是浮云,科学发展才是真经,转变发展方式最给力”。

这是总结,也是展望,当中国迈入“十二五”的门槛,经济发展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民生工作也将在科学发展之路上春意盎然。

  走进“春天里”,需要公平的舞台。

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与守护,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这不仅关乎整个国家发展的方向,也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命运。

  新的一年,新的起点,在发展的起跑线上,让每一个人都有相似的机会,让每一种奋斗都有成功的可能,同样需要执政者、改革者拿出勇气和魄力,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和治理,不让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成员掉队,尤其是让弱势群体看到更大的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怀,正如一句广告词所说的: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虎振雄风存浩气,兔驰沃野启新程。

每一个春天来临的时候,都如同一声温暖的问候,一阵前行的呼唤。

“凝视着此刻烂漫的春天,依然像那时温暖的模样”,心还在,梦也在,让我们继续去开拓、去追求,汇集每一个人的勤奋努力,汇入30多年来那始终蓬勃向上、一往无前的时代伟力,推动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走进那无比幸福的“春天里”。

(责任编辑:

崔东)

                                              2011-02-04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微博打拐”验证民众智慧理性

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社会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对促进社会建设起到重大的助推作用

  兔年春节,全国亿万人沉浸在喜庆气氛中,彭高峰或许是其中最幸福的人。

他的幸福,是经历跌宕的悲极而喜。

找到被拐走3年的孩子,这个男人从此告别肝肠寸断的失子之痛。

  重要的是,是社会力量帮他找到了孩子。

这个心酸又感动的故事,就发生在最近网络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大背景下,彭高峰正是靠微博网友帮助找回了被拐的儿子。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

在知名学者的带动下,这次行动通过微博激荡起一波一波的浪潮。

不仅有大量社会名人参与街拍,还有多个慈善基金参与进来,以求建立数据库和培训志愿者,各地警方也接连出警调查核实,公安部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明确表态支持这样的民间行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还表示准备在今年两会上就此提案。

  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验证了社会力量的强大与智慧,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群众力量的认同与支持。

无疑,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助推社会建设的进程。

  让社会力量对社会建设起到推进作用,这首先是基于自然人的情感与文化的需要。

就拿打拐来说,拐卖儿童,逼迫未成年人行乞,是人性大恶。

而在一个追求文明的社会,失子之痛绝不只是零散的个体伤痛,而是亲情伦理引领下的社会共同记忆与体验。

这就是“微博打拐”最重要的情感、伦理、文化的支撑。

事实上,面对种种公益活动与公共事件,那些精神相通、忧戚与共的群体很容易黏合在一起。

  “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些年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以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不容忽视的力量。

随着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不断生长,很多公共事务正是因为充分吸纳大众参与,才避免了走向某种偏失。

从这个意义讲,充分呵护社会力量的生长与壮大,让社会呈现更大的希望与活力,本身就是现代政府的责任。

  当然,对于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也应该重视其边界。

事实上,对此次“微博打拐”行动,大众除了热情参与,同时也并不缺乏反思与警示的声音。

比如,强调“随手拍”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强调这种行动本身可能存在的专业性不足,特别是看到这种民间参与与现实规章之间可能发生的碰撞,进而诉求于通过制度完善来保证公众参与的理性与正当。

  可以说,此次“微博打拐”是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一块试金石,证明了社会力量可以帮助政府作为,民间行动可以助推制度完善。

当大众力量通过与专业机构协作,通过与政府部门进行良性互动,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润滑剂,以其智慧与理性来形成强大合力,对社会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王欲然)

                  2011-02-10

谨防“民心工程”砸了民心(人民时评)

事前、事中、事毕都要尊重民意和法规,把民心工程真正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辽宁新民在117个村实施的“防氟改水工程”,本是一个“民心工程”,却成了一个“伤心”工程:

送走了高氟水,引来了铁锰超标水。

这样的事情,令人心痛,发人深思。

  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面广点多,公众关注度高,社会效益大,搞好了,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从而赢得群众拥护;搞不好,则添了麻烦。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这类工程本应倍加认真,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本该得民心、聚民心的工程,最终成了扰民、伤民的工程,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尊重民意和法规,恐怕是“把好事办砸了”的主因。

  事前不尊重民意,决策不透明,缺乏细致的分析论证。

一些基层干部常感慨,老百姓要求越来越高。

其实,有时候,政府部门抓的事情、干的工程,并没有和老百姓的需求对上弦。

所谓“民心工程”,没广泛调研,未真正反映民意,自然不会受欢迎。

  事中不尊重法规,短平快的政绩观作怪。

在任一方,造福一方,这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

可是,一些干部片面追求个人政绩,不但热衷搞一些短平快项目,对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也非要在自己任期内“见成效”。

像新民市投资数千万、涉及至少10万人的改水工程,工期居然只有10个月,导致没时间进行实地勘测、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只好边施工、边设计、边招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不尊重制度的事情,时有所闻。

比如说,有的地方搞棚户区改造,盲目追求速度,要求“当年搬迁、当年施工、当年入住”,既给工程质量带来大量隐患,也造成搬迁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当,埋下隐患。

  事毕缺乏工程项目“后评价”。

工程完工,草草鉴定,匆匆审计,只要查不出经济问题,万事大吉。

至于工程是不是发挥了效益,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群众评价如何,往往很少问究。

  办砸的工程花费巨资可以修复,失去的政府形象却很难挽回,尤其是受伤的民意更是一时难以恢复。

半拉子工程损失可以计算,而民心的得失则无法以金钱衡量。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实施民心工程时,从民心得失、政府公信的高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事前、事中、事毕都要尊重民意和法规,把民心工程真正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心工程的监管和评价考核。

对那些明显违背初衷、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民心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及时回答社会疑问,维护政府形象,捍卫群众利益。

(责任编辑:

王欲然)

                                                2011-02-11

                如果这个骗钱的“处长”是真的……

无业女青年刘某曾在天津市某大型国企做临时工,去年辞职后一直混迹社会,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包工头马某,交往期间刘某一直以“处长”身份示人。

2010年6月,刘某自称本公司有个标的上千万元的大礼堂要重新装修,自己可以帮马某拿到工程,但要5万元好处费进行运作。

经营装修工程多年的马某早已习惯这种“潜规则”,就把好处费送到了“刘处长”手里。

她连续索要“好处费”26万余元。

  假处长自然是拿不到工程的。

马某觉察事有蹊跷,先后多次向刘某催要款项未果,2010年12月底,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很快将刘某抓获归案,此时骗款几乎被刘某挥霍殆尽。

  笔者的问题是,如果刘某真是“处长”,如果“刘处长”真的帮马某承包了这项工程,马某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刘某还会被抓吗?

我想包工头不会报案,因为他“吃小亏占大便宜”,从承包的那项工程中能够获取远远超过26万元的丰厚利润。

那么,“刘处长”也就平安无事。

说到底,“刘处长”的真假除了决定着包工头是否报案,还决定着这起案件的性质,是诈骗案或是行贿、受贿案。

  笔者接着还想问的是,如今社会上,在装修、筑路、拆迁和建房等工程承包领域,到底是假“处长”的诈骗案多?

还是包工头和真处长之间的行贿、受贿案多?

从披露出来的大量案件看,受贿的官员远远多于冒充官员的骗子,而且,官员受贿的案值也远远超过骗子诈骗的案值。

看来,工程承包领域确是腐败案件高发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

王欲然)2011-02-13

 

人民时评:

新规能否保卫婚姻、遏制"小三"?

 现在,一些“小三”大有从“地下潜伏”到“浮出水面”的趋势,“小三现象”也成为人们谈论较多的焦点话题。

令人欣喜的是,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也许会打乱一些“小三”们的如意算盘。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个意思是说,包养者和“小三”之间要解除同居关系,“损失费”不论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管,但是包养者和他的配偶要求“小三”返还已拿走的财产性补偿,法院则受理。

此外,日前婚姻法学专家也透露:

“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小三现象”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丑陋现象,会对家庭中的孩子及合法配偶造成伤害,其破坏力已经严重威胁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小三”的介入。

  “图钱图享受,少奋斗多少年立马就能享福”,是一些“小三”的“小九九”。

他(她)们的“感情”大多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幸福”则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如果想保护合法婚姻,必须对“小三”有所制约。

《意见稿》盯上了“小三”,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也能给某些“傍官”、“傍大款”的人提个醒:

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是,仅仅靠制约“小三”,恐怕还不能有效遏制“小三”的泛滥,因为“小三”现象是由包养者和“小三”共同形成的。

富豪养“二奶”,贪官包“小三”,不是将金钱就是将公权当成了满足私欲的春药,他(她)们一边骗合法配偶,另一边骗“小三”,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小三”也未必公平,包养者也是婚姻的直接伤害者和“小三现象”的罪魁祸首,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因此,《意见稿》中对“小三”包养者处罚的缺席是一个遗憾,在正式的新婚姻法中,我们希望能够补充违背对配偶忠诚原则的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小三现象”有可能长期存在,这与人们的婚恋观、生活观、社会风气密切相关。

“功夫在诗外”,“小三”问题,一部《婚姻法》不可能包打天下,还得靠《婚姻法》以外的诸多因素来制约,靠党纪政纪来监督,靠道德的力量来调整,有了多重约束,人们对待婚姻才会更加慎重,对待家庭才会多一份责任,对待婚外恋才能多一份顾虑,也才能自觉遵从婚姻规律,履行婚姻职责。

(责任编辑:

齐贺)

                                      2011-02-14

 

人民时评:

温总理“唯一标准”说促官员政绩考核方式转变

 农历新年前夕,应总理总理的邀请,11位基层群众到中南海座谈,就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发表意见。

温总理真诚地说:

“最能评价政府工作好坏的是群众,最能反映政府工作情况的是基层。

群众的意见使我们知道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知道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所在。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唯一标准”,朴素的表达中蕴含着深刻的道理,用一句通俗的话,就是“干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

把评判权交给群众,有着多重意义,能够促使官员敬畏手中的权力,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尊重民意,还有利于官员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不足,从而改进和完善。

干得好不好,只有群众说了算,而不是上级说了算、自己说了算,认真贯彻落实此点,必将改变一些官员眼睛朝上、只惟上的思维定势。

  观照现实,不少时候,官员干得好不好,群众无法评判,即便评判了,但说了不算,有的官员不拿群众意见当回事。

之所以出现这类局面,一大原因是因为群众决定不了官员的乌纱帽,群众说好还是说不好,官员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由此,某些官员才敢忽视民意、践踏民意。

  要实现温总理所说的“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就应该建立、完善民意评价政府绩效的机制,对官员的政绩考核,绝不能让民意缺席。

在一些地方,对官员的政绩考核多是“上对下”、“内对内”、“官对官”,民意几乎被完全抛在了一边,即使引入了民意,也是象征性的,最多起了点缀作用,这种状况应该改变也必须改变。

  如何改变?

对官员的政绩考核要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才容易呈现;除了公开透明,还应该加大民意含量,甚至确保群众意见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群众意见只是装扮,评价官员干得好不好,依然由上级说了算,那么即使引入了民意,也并没有实质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对干部的考核,不是要看领导满意不满意,而是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

对干部的考核中,一定要充分发挥民意的作用,在考核内容、程序以及结果的监督中都要体现民意。

诚然,不仅要让群众意见主导考核内容、程序,还要体现在结果中,换言之,应以群众意见来决定官员的奖惩、升降。

如果群众对政府工作不满意、不高兴、不答应,那么相关官员就应该受到问责,相反则应该受到褒奖。

如果不以民意为旨归,也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群众说了算”。

  当然,还需提及的是,民意考核毕竟是事后评判,欲确保官员恪尽职守、用好手中权力,关键还在于强化事前监督,在官员决策之前就应该汲取民意,否则决策失误了,即便群众给予了恶劣评价,也会造成损失。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一起民心工程变民怨工程事件,辽宁新民市在“防氟改水工程”中,结果送走了“高氟水”,却引来了发黄的“铁锰水”,几千万投资打了水漂,如果在实施改水工程中多一些科学决策,多听取民众意见,也许就不会如此不堪了。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就是咱老百姓”。

“干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真正落到了实处,既是百姓之福,也是官员之幸。

(责任编辑:

齐贺)

  2011-02-15

 

人民时评:

贫困县房价何以“领涨”全国

旧房还没拆,地基尚未打,没影的新楼盘就已卖光,“图纸上的房子”还被大量转卖,一两年的时间价格近乎翻倍,这一幕出现在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光山县。

  目前,光山县每平方米房价在3000元以上。

相较于一线城市,这样的价格看似“白菜”。

可是,光山县2010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6998元,房价已远超当地居民的承受力。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从2010年突破每平方米2000元,到如今的3000元以上,光山这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房价涨速与涨幅比例在全国名列前茅。

  暴涨的房价首先扭曲的是人们的心态。

当地有人花2万元定了两套房,半个月后将“房票”转手,就能赚4万元。

如此“轻松高效”地赚钱,与其说是靠眼光与运气,倒不如说是进入了“人宰人”的赌场——疯狂楼市的变态恰恰在于,购房者在被地产商痛宰之后,如果选择在更高价位卖房,其角色又会转变为宰人者。

在这种暴利循环之下,投机性购房与囤房已将正常的社会生产价值远远抛在身后。

  以往,楼市投机更多出现在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

随着一线城市地产调控趋紧,投机的目光开始转向其它“处女地”。

三线城市平均房价较低,对资金量要求不高,炒价潜力颇大,令更多普通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来。

光山县一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证实,春节期间登门的客户络绎不绝,大多数是在外地工作的普通白领和外出做生意的小商人,他们为县城楼市的上涨带来了强劲的动力与资金支持。

  炒房人自有如意算盘——在大城市买一套房的首付款,可以在三线城市买下几套房,算算三线城市一年的楼价涨幅,“小地方大回报”令人惊叹。

由此也表明,某些中小城市既没有严格控制商品房预售,也没有实行楼市限购令。

另一方面,个人住房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为某些人规避调控,在不同地区投机购置多套商品房,带来可乘之机。

  但是,天下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

各界关注楼市价格,不仅是因为这关系到群众的居住与生活;更是因为楼价的疯狂暴涨,可能令没有买房的人、以及从事其它营生者心态难平,进而影响社会资本的投入走向。

而过度的地产投机与炒作,将会给金融市场埋下严重隐患。

就光山县而言,购房者还有另一层隐忧。

一些楼盘迟迟不开工。

有业内人士表示:

一些小开发商的房子甚至算不上“期房”,蕴含巨大风险。

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并“跑路”,购房者的钱很可能“打水漂”。

  事实上,高层密切关注房地产调控,不断出台政策完善机制缺陷,大力推行覆盖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保障房,督促地方扭转偏狭的卖地财政,强调贯彻绿色可持续发展,良苦用心皆在降低市场风险,让房价回归理性,还住房以住居的本来目的。

  在上述大背景之下,在楼价走向“像雾像雨又像风”之时,奉劝某些人保持一分清醒,别做楼市击鼓传花中最后那个“倒霉蛋”。

(责任编辑:

齐贺)

2011-02-16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尘肺病背后还有什么在艰难呼吸

唯有强力问责,并对制度及时纠正补漏,才能最大程度地构建一条正义通道,避免悲剧的重演

  甘肃古浪县上百人患有尘肺病,其中已有多人死亡,但因大部分缺少用工证据,一直维权未果。

  健康人可能无法体会,被尘肺蒙胸之后的艰难呼吸,是怎样的痛苦感受,但梳理这些尘肺病患者遭遇的种种,却不难感受到他们的生存困境——打工时,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无人过问,仅有的一次性口罩一用就是几个月,着实可怜;被雇佣时,绝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忍气吞声;离开时,所有暂住证、合同等证据都被老板搜走,无可奈何;病发后,老板以没有务工证明为借口拒绝赔偿,欲哭无泪;求助时,有关部门又以证据不足之名不给撑腰,甚至辩称“找不到老板”,推诿卸责;舆论愤然时,无论是未尽劳动保障责任的矿主,还是疏于监管的有关行政部门,都无人为此承担责任,让人心酸。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病患尘肺也非一日之伤。

某种程度上讲,正是一连串的缺位、失守,才导致了逃离贫穷的梦想,最后演变成与死亡赛跑的悲凉。

  更要紧的是,这绝不是孤立的个案,这种无助代表了不少基层劳动者的生存状态。

根据卫生部200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无法治愈的尘肺病,占当年职业病总例数的79.96%,是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而相当多数的患者,出现在中小型企业。

因为“制度不完善”,屡屡维权艰难,昔日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就已经验出过制度之失。

遗憾的是,这一案例最终也只是被作为极端个案来对待,未能举一反三。

  此番甘肃古浪的“制度尘肺”再次发作的背后,是用工制度的漏洞、普通劳动者权利羸弱、应有的监管形同虚设……这里既有劳动者尊严的问题,也有经济能否持续发展、民生困境能否改善的问题。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过度透支了“人口红利”,以“中国人多”、“不愁雇不上人”为借口,纵容了一些不良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这种透支是不道德的。

不管是从社会伦理,还是从劳动尊严的角度,都需要补上这块制度“短板”,改善劳动者的境况。

  据报道,古浪当地政府已为每个有尘肺患者的家庭办理了低保,并着手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实施救助,这是最起码的努力。

但在这类问题上,有关部门显然不能仅仅扮演事后慈善机构的角色。

违法用工、违规施工、逃避责任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执法是如何懈怠的,企业违法成本又是如何降低的,都有谁该为这些尘肺病患者承担责任?

唯有强力问责,并对制度及时纠正补漏,才能最大程度地构建一条正义通道,避免悲剧的重演;才能为更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多撑起一片清新呼吸的空间。

(责任编辑:

苏楠)

2011-02—17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的温度

人性化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体现,也应当通过解释体现

  报载,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

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这条引发争议的规定原文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48小时,是指病发后抢救的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还是指病发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呢?

  立法文字上的模糊,给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从目前的相关案件看,除了少数案例,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上是以抢救时间不超过48小时来进行工伤认定的。

既然工伤的规定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受伤原因、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的差异都会影响抢救的时间,那么就不应该从法律上规定统一的时间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典型工伤的补充,立法原意上是对劳动者进行更多的保护。

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规定为工伤。

最典型的则是职业病,即使不在工作时间病发,也规定为工伤。

  就上述案例而言,像脑溢血等疾病的抢救时间是因人而异的,发病的原因可能与患者的劳动强度相关,可能是职业病间接引发的,还可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而把抢救时间限定在48小时之内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

类似情形,还有网上报道较多的“尘肺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如何证明职业病的问题等。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社会形势的变动,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瑕的法律,成文法的局限性必然会与成文法的优点相伴。

法律解释是成文法法律适用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对法律及其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是必要的。

在现行体制中,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出现类似的典型案件时,主管部门就可以启动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解释的基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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