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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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

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标段)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代建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

安置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标段)技术服务合同

发包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代建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以下称承包人)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标段)的技术服务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为:

广州公资交(建设)字号,见附件)。

受发包人委托,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治理项目安置区(白云区)代建管理服务合同》(云噪音办合【2014】7号)》为准。

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2、项目规模: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已获批准建设,属省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用地888474㎡,总建筑面积1586049㎡,主要建筑物为住宅、教育科研、公建配套和地下室。

地上建筑面积1166193㎡,包括住宅、教育科研用房、公建配套和地面停车库;地下建筑面积419856㎡,包括地下停车库和设备用房等。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90亿元,其中工程费用47.04亿元。

本项目包括三个施工标段、五个设计标段,其中施工标段一对应设计3标和设计4标内容;施工标段二对应设计5标和设计7标内容;施工标段三对应设计6标内容。

二、技术服务范围、内容

1、服务范围及内容:

标段一:

本项目三个施工标段(包括五个设计标段)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包括:

钻芯法检测、声波透射检测、低应变检测;以及基坑支护工程检测,包括:

钻芯法检测、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测、土钉抗拔检测。

标段二:

本项目三个施工标段(包括五个设计标段)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桩身承载力检测,包括: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

具体检测数量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经批准的检测方案为准,并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2、服务内容除以上检测工作外,还包括:

2.1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范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和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检测方案,并确保检测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通过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批,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工作,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2本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因本项目验收需要,按规范和经批准的检测方案,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需增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的其他检测项目,且承包人也具备相应资质,则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为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供检测,并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检测报告。

承包人检测资质不能涵盖的项目由承包人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相应单位实施,并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确认。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第6.3款约定执行。

2.3在进行检测服务过程中,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协调,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费用。

2.4清单中已包含监督抽检的工程量,监督抽检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费用。

2.5负责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报送,承包人已在合同清单单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费用。

2.6配合本项目BIM管理系统相关工作,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配合工作费用。

三、服务要求

3.1服务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3.2服务进度:

本项目具体现场检测工作时间、进场时间按发包人、代建单位通知为准(发包人、代建单位提前两天书面通知),满足施工验收进度及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检测成果报告。

3.3服务期限: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且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3.4服务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3.5承包人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全部检测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供按合同约定的最终书面检测报告共一式十份及完整电子文档一份,检测报告项目名称需符合项目各施工标段的验收要求。

3.6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

3.7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承包人的技术检测方案应符合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和设计单位的要求,确保检测过程中不发生因检测单位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四、发包人、代建单位权利、责任、义务

4.1发包人、代建单位协助承包人处理与现场各方关系,为检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2发包人、代建单位在承包人进场前提供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

4.3发包人、代建单位指定专人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现场检测作旁站式监督。

4.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4.5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监理)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

五、承包人权利、责任、义务

5.1承包人指定为本合同项目负责人,为工作联系人;承包人人员若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发包人、代建单位。

5.2承包人应按《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1)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含监督抽检服务),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保证各项工作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范要求,随时接受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确保任何人不得干预检测结果。

5.3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检测方案》,在收到发包人、代建单位通知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测需要的准备工作通知发包人、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5.4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密切跟进施工进度实施其检测服务,按现场施工进度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有关检测工作,接到发包人、代建单位通知后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到场检测,按照现场作业分施工标段作业,负责测读,记录测试情况,整理测试资料,编写检测报告,及时提交相关的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并对其检测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监理单位。

5.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检测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6承包人应提供检测仪器设备,并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的有效期内,仪器性能须满足相应规范规定的检测范围和精度要求。

5.7在每批次检测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检测委托清单的有关要求按施工标段出具检测成果报告一式十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给发包人、代建单位。

承包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盖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计量认证“CMA”标志。

检测(含检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各类印章齐全,检测人、审核人、授权人均应签字,否则视为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

5.8承包人保证与受托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或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否则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5.9承包人保证参与检测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保证持有的资质证书满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承包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对现场检测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查实,如出现无证上岗现象,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承诺派出满足本检测服务需要人员(详见附件2、项目组人员架构),未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人员。

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检测人员,其代替的检测人员的资质需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并且应得到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认可。

承包人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代建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10承包人需为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安全事故、人身伤亡、罚款、损失赔偿、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应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到场(或驻场)服务。

5.1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5.1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检测结果。

5.14承包人应按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标段划分和检测方法分别装订检测报告,建立项目检测报告(包括不合格样品的报告)台帐,将台帐、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清单等原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5.15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28天内,按合同附件6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需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检测服务费中标价的10%(即人民币元)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

本合同结算最终定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代建单位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

承包人须确保《履约银行保函》在合同结算最终定审前有效,否则,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暂扣相应的检测服务费用。

六、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本合同检测服务费总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详见《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件3),按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实结算,具体计价及支付约定如下:

6.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检测服务费采用《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检测数量按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算(指符合检测清单的检测数量)。

《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各项检测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节假日加班费)、仪器设备使用费、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协调工作、各项管理费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6.2本合同清单中已包含监督抽检的工程量,监督抽检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承包人已在合同清单单价中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检测服务费(含监督抽检)按本合同第6.1款结算,发包人、代建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其它额外费用。

6.3按照本合同第2.2款,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需增加《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的其他检测项目,结算时,《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并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增加的检测项目(含监督抽检),综合单价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粤建检协[2015]8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述规定对同一检测内容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取价格最低者)下浮20%计算,如中标下浮率大于20%的,按中标下浮率计算。

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总价-中标总价)/招标控制总价*100%。

6.4合同价款的支付:

6.4.1进度款的支付:

6.4.1.1检测服务费按月计量支付。

承包人每月可向发包人、代建单位申请支付按上月实际完成检测服务工作量对应检测服务费的80%,当单项检测工程量累计超过合同对应的工程量时需按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后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支付。

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须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上月完成的检测服务计量资料。

检测服务计量资料应包含检测费计算书、检测清单、检测报告签收表等。

6.4.1.2发包人、代建单位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计量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应付的检测服务费进度款,并办理财政付款手续。

当检测服务费累计拨付达到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拨付。

6.4.1.3如因施工单位(非发包人、代建单位原因)的质量等原因,导致检测有缺陷或不合格,需增加检测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直接支付清。

发包人、代建单位协助承包人收取施工单位应支付的检测服务费。

6.4.2结算: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代建单位发出的任务书中全部服务内容后,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代建单位审核后办理财政结算评审。

本合同结算总价以财政评审结算价格为准,结算经财政评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建单位申请结清检测服务费,多退少补。

6.4.3如发包人、代建单位发现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可在发现当期的支付节点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6.5承包人收款同时须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交等额有效发票及其它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的资料。

6.6项目实施期间,本项目检测服务费累计超出本合同检测服务费暂定总额时,超出本合同检测服务费暂定总额的检测服务费应按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如合同履行期间,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文件,按最新的相关文件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以下新增检测内容时,可从暂列金额中申请支付相关的检测服务费:

(1)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超出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检测工程项目。

(2)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同意另行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检测工程。

7.2三方同意新增的检测项目,按下列约定计取检测服务费:

(1)检测清单已有的项目,项目单价套用已有项目单价;

(2)检测清单已有相近的项目,项目单价采用相近项目单价进行换算,换算方式由发包人、代建单位按公平原则进行确定;

(3)不属上述情况属新增检测项目的单价,按照本合同第6.3款约定执行。

是否属新增检测项目,由发包人、代建单位确定。

7.3对于发包人、代建单位确定的新增检测内容,承包人不得推诿。

7.4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发包人、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使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服务期,则承包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人、代建单位;经发包人、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服务期相应延长,但费用不作调整。

八、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履行中凡涉及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通知、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按本合同所列的通信地址发出的邮件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在其他方收到变更通知之前按原通信地址发出的邮件视为送达。

九、违约责任

9.1发包人、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检测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检测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因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款项由国库集中支付。

发包人、代建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款项审批并办理财政付款手续,视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由于财政部门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的,不属发包人违约。

9.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代建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在发包人、代建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

若属承包人原因引起检测工作或检测报告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该批次检测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天,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全额返还发包人超付的款项并按该批次检测服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若承包人经发包人、代建单位通知不按时进场开展工作或进场后未能按照发包人、代建单位约定时间内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造成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第三方损失时,承包人需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3承包人必须如实、客观编写检测报告,若由于承包人工作失误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第三方损失时,承包人需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检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书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修正、补充和完善。

9.5承包人在服务过程中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导致发包人、代建单位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代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次本合同约定检测服务费暂定总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

9.6服务期内,如承包人发生擅自分包、违法分包、转包已接受委托的项目的行为,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由此造成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第三方损失时,承包人需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7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资质,或检测报告不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检测报告不被认可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结算,由此造成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第三方损失时,承包人需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8施工工地出现危险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由于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及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

10、争议的解决

10.1发包人、代建单位、第三方对承包人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检,由提出复检方和承包人共同认可的、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则由提出复检方承担复检费用;反之,则由承包人承担复检费用。

若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报建设主管部门解决。

10.2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检测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

11.1发包人、代建单位对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未经发包人、代建单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有关资料及成果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其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承包人除承担由此给发包人、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2承包人提交的成果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若因承包人侵犯第三方权利给发包人、代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代建单位利用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1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利用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11.5未经发包人、代建单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十二、合同文件的构成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发包人、代建单位针对本项目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7.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8.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十三、其他约定

13.1发包人、代建单位或监理单位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准确性或有违建设行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各方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严禁行贿、受贿、索贿,严禁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

若有违反则提交主管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2发包人委托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工程的代建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权利和义务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代建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的组织实施,按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噪音治理项目安置区(白云区)代建管理服务合同》(云噪音办合【2014】7号)》的有关约定开展工作。

(2)本合同除涉及质量标准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期变更、人员调整等需发包人另行授权外,其余管理工作由代建单位代发包人履行。

(3)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代建单位发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

13.3本合同一式十六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四份、代建单位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发包人、代建单位、承包人签署后生效;各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附件:

1、检测服务质量承诺书;

2、项目组人员架构;

3、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保密协议;

5、廉政责任书;

6、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7、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代建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签订日期:

2018年  月日

附件1:

检测服务质量承诺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我方同意从确定本单位成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标段)中标人之日起,服务有效期内遵守本承诺书,并按此签署合同。

在此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承诺书一直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承担以下责任:

1、不因我方的原因导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标段)工程无法通过相关验收;

2、主动积极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作的协调;

3、方案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4、不得撤回本承诺书。

若在承诺有效期内我们违反上述责任中的任一条,承担由此所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一切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中标单位:

(盖公章)

日期:

二○一八年月日

附件2:

项目组人员架构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任职

学历

职称

检测

上岗证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备注

附件3:

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附件4:

保密协议

发包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代建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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