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6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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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6个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

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

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

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重视法制教育。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

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

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

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

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

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

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

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

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

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

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

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

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

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

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五章  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

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

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

     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

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

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

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三条 

     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

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

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八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十条 

     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

需乘船上学和放学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

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 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

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

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

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

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

0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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