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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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系指依据《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行接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委托,作为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自信托生效日起,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不低于本行自有贷款管理水平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的内容包括:

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本息回收;对相关业务操作系统信息及授信管理系统信息、授信档案、会计凭证的维护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对认定的违约贷款进行处置,及时、准确向信托账户转付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各项回收款;根据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定及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向有关外部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与信息等。

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生效日起,受托机构可委托本行担任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贷款服务机构。

自本行账上证券化贷款移除,并转为代理管理的信托财产交付日起,本行由债权人转变成代理贷款管理服务机构,代理受托机构管理证券化贷款,按照本行与受托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代为收取证券化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其他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偿还的款项,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回收的款项(简称“回收款”),提供一切后续授信业务管理及服务,代为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关的借据、还款凭证等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的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简称“账户记录”),并按季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出具服务机构报告给受托机构。

证券化贷款所在分行应于收到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次日,将上述款项存入开立于总行的信贷资产资金归集账户。

在《服务合同》约定的回收款转付日,总行将对应收款期间所代理收取的款项转付至受托机构开立于资金保管机构的信托账户。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本行提供的贷款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代理原则。

本行经受托机构委托代为进行贷款的服务管理,应遵循回收款最大化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同等化原则。

本行应以自有的贷款管理制度为基础,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服务应不低于本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专门化原则。

本行应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部门牵头负责履行证券化贷款的管理职责。

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当单独设账、分开管理。

(五)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本行证券化贷款的服务管理由总行负责组织管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行证券化贷款的服务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证券化贷款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分行证券化贷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激励约束分行做好证券化贷款服务;

(三)负责统计分行向总行、总行向信托公司定期划付回收款明细,并督促总行及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划付回收款;

(四)负责审核、汇总分行报送的证券化贷款的情况,形成《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披露,必要时向受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送通知;

(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需要,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对信贷管理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开发与管理;

(六)负责考核分行贷款服务工作,拟定服务费收入的分配方案及向分行下划服务费收入;

(七)负责接收分行定期报送的其辖内证券化贷款的资产质量情况;

(八)负责牵头组织分行证券化贷款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九)负责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证券化贷款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条 参与部门职责

总行前台业务条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条线证券化贷款按照自有贷款要求进行管理,督促分行条线做好证券化贷款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贷款服务经办机构职责

作为贷款服务经办机构的分、支行,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证券化贷款服务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行前台业务条线部门

1.组织、管理所辖支行证券化贷款服务工作;

2.督促支行报送的所辖证券化贷款的利率、剩余期限、资产质量、违约贷款处置状态、处置回收款、执行费用等信息,汇总后报总行金融市场部;

3.按季度接收所辖支行报送的证券化贷款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汇总后报总行金融市场部;

4.及时将证券化贷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报至总行金融市场部;

5.落实证券化贷款服务的人员配备,配合总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二)分行支持部门

1.风险管理部。

(1)负责辖内证券化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并及时通知分行前台业务条线部门;

(2)负责对证券化贷款按自有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2.运营管理部。

负责将总行下划的贷款服务费收入划至经办支行。

(三)证券化贷款经办支行

1.负责直接管理证券化贷款,为借款人和受托机构提供不低于自有贷款管理水平的相应服务;

2.回收证券化贷款的到期本息及其他款项;

3.对证券化贷款信贷档案、会计档案、电子记录等资料进行尽职管理,并按期制作信托资产数据文件夹;

4.催收证券化拖欠贷款和违约贷款的本息(如有),及时准确记录证券化违约贷款明细台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代表受托机构主张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的权利;

5.及时向分行报送证券化贷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合同变更事项;

6.对证券化贷款的资产质量进行监控;

7.配合受托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证券化贷款服务进行检查、审计。

第八条 支持部门职责

总行中、后台部门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的支持部门,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提供会计核算、系统改造、贷款质量管理、资金划转等方面的支持。

(一)总行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证券化贷款服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2.根据业务部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提出对核心系统下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开发与维护的意见,报总行信息科技部和运营管理部进行改造和维护;

3.负责对分行证券化贷款的核算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向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状况信息。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审核分行提交的证券化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并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

2.负责督促分行比照本行自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证券化贷款的贷后管理;

3.负责配合总行金融市场部向受托机构、评级机构出具合规证明及其他通知文件。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

1.负责证券化贷款资金的行内划转;

2.负责证券化贷款回收款的行内归集和对外汇划;

3.负责向分行划付贷款服务机构费用。

(四)总行授信审批部

负责对证券化贷款客户向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提出的担保变更请求出具专业性建议。

(五)总行资产管理部

1.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按照受托机构的指令对认定的违约贷款进行处置(如有);

2.负责证券化贷款的核销工作(如有)。

(六)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证券化贷款服务涉及的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条 对贷款服务分支机构的管理      

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时转让贷款的分支行,在证券化信托生效后自动转为贷款服务分支机构。

上级行可定期、不定期对下级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服务分支机构资格认证和贷款服务费核定的重要依据。

(一)总行对分(支)行的管理

1.总行金融市场部依据分行对辖内证券化贷款的服务和管理情况,对分行进行检查和考核,并酌情向全行通报。

2.如发现分行在证券化贷款服务中存在严重问题(如违规违纪、管理松懈造成证券化贷款资产质量严重下降等),总行将给予书面警示,并要求限期整改。

如未能达到整改要求而造成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损失,相关损失由该分行承担,同时扣减该分行的贷款服务费。

3.在必要情况下,总行可随时对分行及经办支行进行现场检查。

(二)分行对经办支行的管理

分行对经办支行的管理在遵循本行业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可参照总行对分行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贷款服务分支机构资格的终止

当各级分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其服务分支机构的资格终止:

(一)该分行或经办支行被撤并;

(二)该分行或经办支行不再经营贷款业务;

(三)根据本行业务调整,该分行或经办支行对证券化贷款服务的职责转移。

被终止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接到上级行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应将与证券化贷款有关的信贷档案、会计档案、电子记录等档案资料与其他未结事项,一并转移至上级行指定的其他分支行。

原分支机构在完成上述转移工作之前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本息回收

回收款转付系指本行持续收取证券化贷款的回收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及其他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应由借款人、担保人偿还的款项,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回收的款项,在扣除应由证券化信托承担的违约贷款执行费用后,将应转付的证券化贷款回收款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具体如下:

(一)回收款转付的内容

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转付的证券化贷款回收款包括:

证券化贷款正常还本付息、全额和部分提前还款,以及催收处置后回收的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及其他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应由借款人、担保人偿还的款项,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回收的款项。

对已确定回购的证券化贷款,其回购起算日后归集的本金、利息等回收款,分行不再转付。

(二)回收款转付的程序

1.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内部账户开立。

在总行设置信贷资产证券化内部账户,即信贷资金归集账户,用于归集各分行资产证券化回收款、回收款转付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及总行向分行划拨贷款服务机构费用和资产证券化收益。

2.分行向总行划拨信贷资产证券化回收款。

(1)证券化贷款的利息划拨。

证券化贷款存续期间,每月或每季由支行原管户客户经理于结息日前3个工作日,向支行柜台提示手工计息并出具委托资产扣划单。

支行经办柜员计算应收利息,经会计主管审核后,交支行行长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按本行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执行。

结息日当日,支行柜台依据委托资产扣划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使用“2234一借一贷”交易扣收单位款项,并上划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内部账户。

(2)证券化贷款的本金划拨。

证券化资产到期,代收回本金时,支行原管户客户经理于已转让资产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支行柜台提示代收客户本金并出具委托资产扣划单。

支行经办柜员计算应扣收本息,经会计主管审核后,交支行行长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按本行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执行。

已转让资产到期当日,支行柜台依据委托资产扣划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使用“2234一借一贷”交易扣收单位款项,并上划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内部账户。

3.总行向信托公司划拨证券化贷款回收款。

总行运营管理部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4:

00之前,根据总行金融市场部出具的资金调拨单,将回收款汇入本期证券化项目信托公司在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

4.在总行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划付回收款以前,回收款在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内部账户中不产生任何利息。

(三)回收款转付信息的报送

分行应在每期《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填报回收款的收款、扣款和划款信息。

(四)违约贷款执行费用的扣减

1.执行费用的内容。

执行费用(即通常所称的处置费用)系指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违约贷款,或与上述相关方协商处置违约贷款时可能合理发生的,应由证券化信托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等所有成本、费用和税赋(须提供合理证据)。

经办支行因处置违约贷款而发生的执行费用,可从每期回收款(不限于该笔违约贷款的回收款,但不得超过该“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就“违约贷款”实际收回的款项)中进行抵扣。

2.执行费用的垫支与抵扣。

经办支行如需要垫付处置违约贷款执行费用,执行费用的审核和确认应按照行内现有规定办理。

发生垫付执行费用后,经办支行先作应收款挂账。

经办支行收到违约贷款处置回收款,且其中包含前期垫付的执行费用时,经办支行可先扣除应抵扣的执行费用,冲减应收款挂账,再用余额归还拖欠的本息。

当期抵扣的金额应及时记录到证券化违约贷款明细台账中的“当期抵扣的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的原始票据、凭证及有关文件的原件留存经办支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经办支行应在每期《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填报证券化贷款违约处置情况。

(五)信托账户从其他方收到回收款的处理

信托账户如果从其他方(不包括本行)收到回收款,受托机构应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通知中说明每一笔回收款的付款人、数额、到账时间等情况。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确定并将受托机构的通知传真至该款项对应的证券化贷款所在分行。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服务机构报告日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通知并抄送受托人机构,通知中应载明信托账户从其他方收到回收款的具体信息,由资金保管机构根据上述通知分别记入信托账户项下的本金账目和收益账目。

(六)总行仅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和服务合同及本办法的约定为限承担管理信贷资产的义务,对回收款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第十二条 风险监测

(一)证券化贷款的风险识别与监测

1.证券化贷款五级分类。

对于证券化贷款,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自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与流程完成五级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及时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

2.证券化贷款的风险监测指标。

(1)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本行自有贷款标准对证券化贷款开展风险监测。

(2)金融市场部负责计算证券化贷款累计违约率指标。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就某一收款期间而言,累计违约率=(A/B)×100%,其中,A为该收款期间以及之前各收款期间内所有成为违约贷款的证券化贷款,在首次发生违约时点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B为初始起算日的资产池余额。

信托期限内,某一收款期间结束时,若整个资产池的累计违约率超过当期法律文件约定的比例,则将触发加速清偿事件。

(3)分行应在每期报送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正确记载各收款期内证券化贷款的首次违约信息。

(二)证券化贷款风险的日常控制

1.分行在对证券化贷款的风险管理中,应将现有的五级分类及不良率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指标相结合,通过对证券化贷款五级分类和相关指标的管理实现证券化贷款的风险控制。

2.管理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累计违约率,确保所管理的证券化贷款的累计违约率低于触发加速清偿事件的比率。

3.由于被认定为违约贷款后,即使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正常还款或结清该笔证券化贷款,该笔贷款仍不能恢复为正常类贷款。

为有效控制累计违约率,应注意:

(1)严格控制证券化贷款逾期超过90天而成为违约贷款;

(2)防止降低证券化贷款不良率的同时提高累计违约率。

(三)违约贷款的催收处置

对发生拖欠或违约的贷款,分、支行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催收处置。

针对借款人拖欠或违约的原因,可采取不同的处置、盘活措施。

(四)建立违约贷款台账

为了能准确反映违约贷款的信息,分行应建立证券化违约贷款明细台账,台账可以采用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

证券化贷款一旦成为违约贷款,分行应及时将其记入台账,并按季跟踪记录该笔违约贷款所处的处置状态和执行费用等信息,据以在每期报送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清晰记载。

(五)证券化贷款风险报告制度       

经办支行一旦获知下列任何情形发生,不论分行或总行是否已知晓,除参照《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中的突发事项处理程序执行外,还应当以报告单形式报告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

分行收到经办支行报告单后,及时进行内容核实、问题定位,如有必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和风险管理部。

重大突发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涉及重大金额违约等诉讼和仲裁案件,或结算账户被海关、法院、税务等执法部门查封;

2.内部高管人员(主要股东、高层领导人或财务人员等)特别是法人代表出现异常人事变动,甚至失踪、被拘审,或股东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借款人因遭受重大灾害等不能获得赔偿导致重大损失;

4.借款人与银行同业往来情况出现异常变动,如银行同业出现非正常收贷或冻结借款人可用授信额度等,对外借款出现欠息,被债权人追讨欠款或索取赔偿;

5.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行业、市场等外部环境的急剧恶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将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工期延长、投资超预算、资金缺口难以落实等情况;

7.贷款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被变相处置、担保被悬空,或保证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导致保证能力下降等;

8.其它可能使信用风险大幅上升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证券化贷款档案系指在信托生效日前由发起机构,或在信托生效日后,由贷款服务机构持有或维护,为保证证券化贷款偿付,或与该证券化贷款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且具有凭证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协议和记录,主要包括该笔贷款纸质的信贷档案、会计档案和表明该笔贷款有关信息的电子记录等。

(一)档案资料的交付

1.所有与证券化贷款有关的档案资料于信托生效日起,即被视为已经由本行(作为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机构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即本行)。

2.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总行、分行应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进行证券化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分行应完成证券化贷款在核心银行系统中的单独标识工作。

3.分行应在信托生效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化贷款档案资料交付。

包括:

把证券化贷款的信贷档案注明“已设立为XX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并加盖部门公章),与自有贷款的信贷档案分开存放,确保信托生效日前的其他不易分离或标识的档案资料信息(包括会计档案)可以被识别。

4.如果证券化贷款被回购,在回购交割日,总行、分行应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完成证券化贷款会计核算科目调整工作。

同时,分行应取消已回购的证券化贷款在核心系统中的标识。

5.在回购交割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行应在该笔贷款的信贷档案及信托生效日后形成的会计档案上注明“已回购”(并加盖公章),办理相应的转回手续。

(二)档案资料的保管       

1.证券化贷款在信托生效日后形成的信贷档案和会计档案资料,必须与分行自有贷款的档案资料分开,以便单独存放,并参照《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与使用,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2.对于证券化贷款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电子档案,分行应保证其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保证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需要以纸质形式另行保存的文件、表格和档案,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归档。

有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受托机构。

3.分行应及时收集、更新借款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新借款人当前通讯地址),按期填写《信托财产数据文件夹》(附件2)并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备份。

4.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信托生效日起30日内,向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通知贷款档案的存放地。

若证券化贷款档案存放地点发生分行之间的变动,分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金融市场部,并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知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

(三)档案资料的查阅       

1.如果受托机构认为有必要查阅相关证券化贷款的档案资料,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总行的前提下,总行和分行不应无理拒绝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相关资料的请求。

2.总行收到受托机构上述查阅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分行,分行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准备好档案、记录、凭证和其它必要的文件,供受托机构或查阅通知中所列明的上述主体的代理人在分行的工作场所并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审查或复印。

分行应确保该等档案、记录、凭证或其他文件真实、完整和准确。

3.使用和查阅证券化贷款的档案资料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从档案管理部门调出贷款档案,并按照行内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查点手续。

档案资料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借用人或查阅人均不得对档案资料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

对因资料的遗失、损毁或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协作配合管理

(一)合同内容变更管理   

合同内容变更包括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变更等内容。

变更后的条款须不损害证券化贷款本息的回收,且不对证券化贷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合同变更须经《借款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应获取受托机构的书面意见,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内的,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1.担保变更。

(1)经办支行不得接受减弱证券化贷款担保能力的担保变更。

(2)如经办支行根据贷后风险监控规定,要求借款人增强证券化贷款担保能力的,应先将该证券化贷款的增强担保申请提交总行或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并取得总行或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经办支行将增强担保申请及专业性意见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转达受托机构,取得受托机构是否同意增强担保的书面意见。

(3)经办支行应在每期报送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正确记载证券化贷款担保变更信息。

2.利率变更。

除非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以及当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而使贷款利率发生相应变动的情况以外,经办支行不得对证券化贷款利率作出调整。

证券化贷款利率需要变更且满足变更条件时,经办支行将该利率变更意见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转达受托机构,获取受托机构是否同意该笔贷款利率变更的书面意见。

3.名称变更。

证券化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主体资格及股东、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的,经办支行将该借款人名称变更意见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转达受托机构,取得受托机构是否同意该笔贷款借款人名称变更的书面意见。

4.费用变更。

合同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登记费用、税费、律师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如现有和将来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银行承担的费用,由经办支行先行垫付,垫付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付款凭证邮寄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金融市场部向受托机构报销有关费用后返还经办支行。

(二)提供财务报表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10日内,向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可对外披露的本行年度报告(包括上一会计年度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国家会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

(三)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

受托机构聘请的独立外部审计师对本行提交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进行必要审阅时,本行应按审计师的合理要求积极配合(即《服务合同》规定的审计师执行商定程序)。

总行金融市场部在收到审计师开展执行商定程序的通知后15日内,向审计师提供其指定审阅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

审计师据此形成《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如该报告显示《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师根据受托机构委托继续审阅的,应继续予以配合。

(四)审计配合

受托机构聘请的独立外部审计师对受托机构信托业务进行审计时,本行应按审计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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