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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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x

山东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DB37/656-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实现小清河流域水质目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 波、沈浩松、史会剑、谢 刚、张亚峰、王秀刚、董 超

本标准于2006年12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895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3198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6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897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9803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7130-1997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1-1997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0-198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8-19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72-2001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HJ/T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2997-19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8-19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 municipal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3838-2002和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划分为下列两类控制区,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标准。

4.2.1 重点保护区域:

指山东省小清河干流大堤之内的全部区域以及小清河支流与干流交汇口上溯5km的汇水区域。

4.2.2 一般保护区域:

指除以上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4.2.3 流域内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表1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三个时段。

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的标准,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表4时段的标准。

4.3.2 标准值规定

4.3.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小清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或表4的有关规定。

4.3.2.2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执行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 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不分行业执行CJ3082-1999。

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执行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要求。

按以上要求仍不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4.4.2 排向重点保护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排向一般保护区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4.3.2.1、4.3.2.2、4.3.2.3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中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5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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