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操作要点解析文秘工作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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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操作要点解析文秘工作doc

(六)分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分号的基本用法是:

1.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尤其当分句内部有逗号时)之间的停顿;2.表示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主要是选择、转折等关系)之间的停顿;3.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

补充规则规定:

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示例:

本市先后建立起三大农业生产体系:

一是建立甘蔗生产服务体系。

成立糖业服务公司,主要给农民提供机耕等服务;二是建立蚕桑生产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热作服务体系。

……”(误)本市先后建立起三大农业生产体系:

一是建立甘蔗生产服务体系。

成立糖业服务公司,主要给农民提供机耕等服务。

二是建立蚕桑生产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热作服务体系。

……(正)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补充规则,可有效纠正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仍用分号的不规范做法。

 

(七)冒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冒号的基本用法是:

1.用于总说性或提示性词语(如“说”“例如”“证明”等)之后表示提示下文;2.表示总结上文;3.用在需要说明的词语之后表示注释和说明;4.用于书信、讲话稿中称谓语或称呼语之后;5.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套用冒号(须套用时宜另起段落显示层次)。

 

补充规则规定:

1.表面上像但实际上不是提示性话语的,其后用逗号不能用冒号;2.冒号提示范围应与提示性话语一致,避免涵盖范围过窄或过宽;3.无停顿处不能用冒号。

补充规则l示例:

郦道元《水经注》记载:

“……”

(提示性话语);据《苏州府志》载,苏州城内……(非提示性话语)。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表述上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套用冒号的规定;二是增加了补充规则,可有效纠正不规范的做法。

 

(八)引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引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2.标示需要着重论述或强调的内容;3.标示语段中具有特殊含义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如别称、简称、反语等;4.双引号内还需要使用引号时用单引号;5.引文不止一段时,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6.标引带月、日的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短语。

 

补充规则规定:

1.“丛刊”

“文库”

“系列”“书系”等作为系列著作的选题名,宜用引号标引。

当“丛刊”等为选题名的一部分时,放在引号之内,反之则放在引号之外。

2.“题为……”“以……为题”中的“题”,如果是写作、科研、辩论、谈话的主题和非特定作品的标题,应当用引号。

补充规则1示例:

(l)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2)

“中国哲学典籍文库”;

(3)“20世纪心理学通览”丛书。

补充规则2示例:

(1)今天一个以“地球·人口·资源·环境”为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在此间举行。

(2)

“我的老师”这类题目,同学们也许都写过。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表述上作了适当修改,补充了基本用法(5和6);二是增加了补充规则,可有效纠正引号和书名号的混淆错用。

 

(九)括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括号的基本用法是:

1.用圆括号的情形——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标示订正或补加的文字;标示序次语;标示引语的出处;标示汉语拼音注音。

2.标示作者国籍或所属朝代,用方括号或六角括号。

3.报刊标示电讯、报道的开头,用方头括号。

4.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年份,用六角括号。

5.标示被注释的词语,用六角括号或方头括号。

6.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

 

补充规则规定:

1.括号分为句内括号和句外括号。

句内括号用于注释句子里的某些词语,即本身就是句子的一部分,应紧跟在被注释的词语之后。

句外括号则用于注释句子、句群或段落,即本身结构独立,不属于前面的句子、句群或段落,应位于所注释语段的句末点号之后。

2.句外括号内的语段较长、内容复杂,行文末尾应用句号。

句内括号处于句子停顿处,括号外应用点号。

补充规则1示例: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

(数学符号、货币符号、校勘符号等特殊领域的专门符号不属于标点符号。

)补充规则2示例:

古汉语(特别是上古汉语),对于我来说,有着常人无法想象的吸引力。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明确了不同形式括号的基本用法,增加了示例;二是明确了句内括号和句外括号及其用法。

 

(十)破折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破折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也可用括号);2.标示总结上文或提示下文(也可用冒号);3.标示插入语(也可用逗号);4.标示话题的转换;5.标示声音的延长;6.标示话语的中断或间隔;7.标示引出对话;8.标示事项列举分承;9.用于副标题之前;10.用于引文、注文后,标示作者、出处或注释者。

 

补充规则规定:

1.破折号与括号表示注释或补充说明时的区别:

破折号用于表示比较重要的解释说明,这种补充是正文的一部分,可与前后文连续;而括号表示比较一般的解释说明,只是注释而非正文,可不与前后文连续。

2.破折号前通常不用点号,但表示对前几句话的总结或话题转折时可以使用。

破折号后通常不用点号,但表示语音停顿或延长时,其后可用问号或叹号。

补充规则1示例:

(1)在今年——农历虎年,必须取得比去年更大的成绩。

(2)哈雷在牛顿思想的启发下,终于认出了他所关注的彗星(该星后人称为哈雷彗星)。

补充规则2示例:

我不是自然主义者,我主张……光描写现存的事物还不够……必须……应该把……——这就是文学的任务。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三:

一是补充了基本用法(2、3、6、7、9、10);二是去掉了拟声词后用破折号的规定,改用叹号;三是补充规则中增加了破折号与括号类似用法的区别以及破折号前后点号的使用规范。

 

(十一)省略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省略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引文的省略;2.标示列举或重复词语的省略;3.标示语意未尽;4.标示说话时断断续续;5.标示对话中的沉默不语;6.标示特定的成分虚缺;7.标示诗行、段落的省略时连用两个省略号(十二连点)。

补充规则规定:

1.省略号不能多于12个点,应与多点连续的连珠号相区别。

2.省略号和“等”“等等”“什么的”等词语不能同时使用。

如果句子需要读出“等”或“等等”“什么的”等词语时,不用省略号。

3.省略号前后通常不用点号,但有时可以用。

省略号前不用点号就无法标示停顿或表明结构关系时可以用。

省略号后还有别的话、省略的文字和后面的话不连续且有停顿时,以及表示特定格式的成分虚缺时,在省略号后可用点号。

补充规则2示例:

(1)含有铁质的食物有猪肝、大豆、油菜、菠菜……等。

(误)

(2)含有铁质的食物有猪肝、大豆、油菜、菠菜等。

(正)补充规则3示例:

(1)他进来了,……一身军装,一张朴实的脸,站在我们面前显得很高大,很年轻。

(2)大火被渐渐扑灭,但一片片油污又旋即出现在遇难船旁……清污船迅速赶来,并施放围栏以控制油污。

(3)如果……,那么……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补充了基本用法,增加了标示重复词语的省略、对话中的沉默不语、特定的成分虚缺以及语意未尽等用省略号的规定;二是补充规则明确了省略号应当与连珠号相区别、与“等”类词不能同时使用以及其前后点号的使用规范。

 

(十二)着重号的基本用法

 

着重号的形式是“。

(小圆点),标注在相应文字的下方。

新国标规定着重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语段中重要的文字;2.标示语段中需要指明的文字。

 

补充规则规定:

不应使用文字下加直线或波浪线等形式表示着重。

文字下加直线为专名号形式;文字下加浪纹线是特殊书名号。

补充规则示例:

(1)下面对本文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误)

(2)下面对本文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正)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将“特别注意的字词句”改为了“语段中重要的或需要指明的文字”,既全面又确切;二是纠正了着重号误用的情形。

 

(十三)连接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连接号的基本用法是:

1.用短横线的情形:

化合物的名称或表格、插图的编号:

连接号码以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等;在复合名词中起连接作用;某些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汉语拼音、外来语内部的分合。

2.用一字线和浪纹线的情形:

标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的起止;标示数值范围的起止。

 

补充规则规定:

浪纹线连接号用于标示数值范围时,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前一数值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

补充规则示例:

5公斤。

100公斤(正),5~100公斤(正)。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是:

取消了连接号中原有的二字线(即长横连接号),将连接号形式规范为短横线、一字线和浪纹线,并对三者的功能作了归并与划分。

 

(十四)间隔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间隔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外国人名或少数民族人名内部的分界。

2.标示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

3.标示词牌、曲牌、诗体名等和题名之间的分界。

4.用在构成标题或栏目名称的并列词语之间。

5.以月、日为标志的事件或节日,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只在一、十一和十二月后用间隔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月、日之间均用间隔号。

 

补充规则规定:

当并列短语构成的标题中已用间隔号隔开时,不应再用“和”类连词。

补充规则示例:

《水星·火星和金星》

(误),《水星·火星·金星》

(正)。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补充了基本用法(3~5),二是增加了补充规则和示例。

 

(十五)书名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书名号的基本用法是:

1.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2.标示电影、电视、音乐、诗歌、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等表现的作品的名称;3.标示全中文或中文在名称中占主导地位的软件名;4.标示作品名的简称;5.双书名号内还需要使用书名号时用单书名号。

 

补充规则规定:

1.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2.有的名称应根据指称意义的不同确定是否用书名号;3.书名后面表示该作品所属类别的普通名词不标在书名号内;4.括注如果是书名、篇名等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内,反之放在外。

补充规则2示例:

(1)2008年重阳联欢晚会受到观众称赞和好评。

(2)本台将重播《2,008年重阳联欢晚会》。

(3)

“雪域明珠——中国西藏文化展”今天隆重开幕。

(4)

《大地飞歌艺术展》是一部大型现代艺术作品。

补充规则3示例:

《我们》杂志。

补充规则4示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2)《人民日报》

(海外版)。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有二:

一是明确了书名号的使用范围,补充了基本用法(2—4,另在1中增加了卷名和文件名);二是增加了补充规则和示例,可有效纠正不规范的做法。

 

(十六)专名号的基本用法

 

专名号的形式是一条直线,标注在相应文字的下方。

新国标规定专名号的基本用法是:

标示古籍、古籍引文或某些文史类著作中出现的专有名词,包括人名、地名、国名、民族名、朝代名、年号、宗教名、官署名、组织名等。

(现代汉语文本中的上述专有名词,以及古籍和现代文本中的单位名、官职名、事件名、会议名、书名等不应使用专名号。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是明确规定了不宜使用专名号的情形。

 

(十七)分隔号的基本用法

 

新国标规定,分隔号的基本用法是:

1.诗歌接排时分隔诗行;2.标示诗文中的音节节拍:

3.分隔供选择或可转换的两项,表示“或”;4.分隔组成一对的两项,表示“和”;5.分隔层级或类别。

 

补充规则规定分隔号又称正斜线号,须与反斜线号“\”相区别。

 

与原规定相比,新国标主要变化是:

增加了分隔号及其用法说明。

 

《信访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条例对政府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现在工作机制和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从法规和制度的层面保证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问题,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信访条例》因为直接规范的不是法院的涉诉信访,与法院的联系不很大,但是仔细研读新出台的条例,我们还是很快发现,其中部分条款也直接约束法院的涉诉上访人员和我们的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有必要加强学习,明确《信访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新的变化,以及对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及其他工作带来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信访工作,并为因《信访条例》出台可能对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作好准备。

 

一、出台《信访条例》的背景和环境《信访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要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从而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市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关口”。

这个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

在此期间,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分配格局重新调整,新老矛盾相互交织,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

跨越这一阶段,美国用了100年,日本用了70年,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目标,我国将只用20年时间。

这意味着我国在这一阶段将发生巨大变化。

在这一阶段,化解各类矛盾、解决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这些给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从自身实际看,当前我市面临的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信访总量呈高位运行态势。

二是越级上访大幅上升,赴京上访成倍增加。

三是重复信访比例大。

四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以利益性诉求为主。

反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移民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等六个方面的信访问题突出。

同时,反映劳动社保、农村农业、党纪政纪等方面的问题所占比例较大。

五是一些问题处理难度大。

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引起的上访量比较多,且处理难度大。

再就是对少数长期无理上访老户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些,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面对新的信访形势,无论国家法规的制定完善,还是我们的实际工作,都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

从制度层面来分析,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着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对信访人员反映问题推诿塞责或者截访堵访,使矛盾激化,群众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持续上升;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信访工作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实,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监督不够;四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等。

 

面临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国务院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就是为了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通过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秩序,切实把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引导到法制化、载誉化的轨道上来。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主要精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持社会稳定。

 

(一)《信访条例》体现的“四个思路”。

具休体现了如下思路。

 

1、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参与权、救济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贯穿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止和避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2、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新的格局。

新《信访条例》按照“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运转灵活、透明高效、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机制,着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3、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坚决依法打击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推动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4、强化工作责任,接受群众监督。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和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着力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坚决纠正对信访事项层层照转、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的现象,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应遵守的“五项原则”

 

1、“公开、便民”的原则。

条例第9条明确,要向人民群众公开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群众提出建议、意见、诉求,查询处理情况和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实行双向沟通,按规定予以告知和答复。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强调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强化各级政府工作职能部门的责任,处理好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信访问题。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4条强调信访工作既是依法、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又是对群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疏导情绪的过程,达到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做好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的目的。

 

4、“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5条强调信访工作的整体性和主动性,既积极主动解决信访问题,又调查研究,纠正偏差,还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切实将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前,将矛盾化解在萌牙状态。

 

5、“双向规范和责任”原则。

在信访活动的双向互动过程中,既强调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更强调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信访活动的双方如果没有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将承担责任。

条例从第40条到46条用了很大的篇幅,对各级政府、各级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如不按条例规定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不维护信访人合法权利,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工作机制包含的“四个层面”

 

信访工作机制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管理一系列制度规定有机组合,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从《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来看,包括如下四个层面的内容。

 

1、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这“六句话、24个字”,就是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科学决策,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及时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人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2、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问题的综合机制。

主要是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督办督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处理信访问题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五种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化解矛盾,减少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冲突。

 

3、建立信访工作机构系统协调有序、相互衔接、操作性强、有权威性的运转机制。

通过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制度、报送转送交办制度、督办查办制度、听证终结制度、监督保障制度等,着力实现工作方式和工作着力点的“五个转变”:

即由封闭半封闭向公开透明转变;由被动受理向主动预测防范、及时化解矛盾转变;由依靠领导授权处理向依照法规、履行法定职能转变;由一般程序性的转办向实质性的督办督查、促进问题解决转变;由简单反映情况向综合分析提供决策建议转变。

 

4、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便于监督、便于追究的责任机制。

按照条例规定,强化和落实“四项责任”:

一是强化和落实各级常委、政府统一领导、全面协调信访工作的责任;二是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及时就地处理问题、做好疏导稳定工作的责任;三是强化和落实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督查督办、综合协调的责任(条例第6条规定的6项职责);四是强化和落实信访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依法实施信访行为的责任。

 

以上四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信访工作大格局是前提、是根本、是总体要求;社会综合机制是导向、是基础;系统的运转机制是主体、是关键;责任机制是手段、是保证。

上述方法和机制对法院的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是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的。

 

三、《信访条例》对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的规范《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

这就是说,对涉诉上访人来说,也应当遵守《信访条例》的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来说也时有法律效力的。

第16条规定了分级受理原则: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17条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人民法院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18条规定了当事人信访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于超过5人的怎么办没有明确,这对目前大量的集体访来说约束不大。

第19条明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条例》中为维护信访秩序,在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有“六种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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