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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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或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公示后2日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按照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认定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第十六条投诉人原则上应当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格式见附件4)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七)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调查完成后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例程序进行质证。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3-6个月,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二)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一)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听证会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一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7):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进行考核管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记录不良信用。

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6个月。

在公告期间,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资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推脱责任、逾期未办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

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异议书

附件2:

异议答复函

附件3:

项目投诉书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5:

投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3.异议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

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附件2:

异议答复函(格式)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诉书(格式)

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授权委托人姓名(如有):

职务: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的证明文件及招标人异议答复书:

 

投诉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递交的对

工程的投诉材料已审查结束,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你单位投诉存在以下问题: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超过投诉时效;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异议已经撤回,异议处理过程终止,异议提出人以已经撤回异议投诉的。

□其他情形: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投诉不予受理。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投诉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联系地址:

被投诉人:

(五)安全预评价方法联系电话:

(三)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联系地址:

每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2个。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

(6)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导则的应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诉讼。

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价值=支付意愿=市场价格×消费量+消费者剩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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