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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一般免税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对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精致茶,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②避孕药具和用品;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汽车外货物);

⑨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2)起征点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幅度如下:

①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

③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

各地起征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每月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每月1500-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

(3)军队、军工系统免税规定。

军队系统:

①军队系统下列企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场、茶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②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应税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①军队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军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系统以外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一般工业企业:

①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游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③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进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4)进出口免税品销售公司征免税规定。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些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销售额,暂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免税范围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

(5)粮食企业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字[1999]198号文件明确: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格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粮食

B.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向所需救助灾民供应粮食。

C.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通知所列免税项目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均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福利企业征免税规定。

目前我国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了先征后返政策照顾。

福利企业在规定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对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消费税产品,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照顾范围:

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

“四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四残”人员不能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③有健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具体办法:

①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办法。

其返还办法是:

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民政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其办法是:

企业应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不得享受先征收后返还政策民政福利企业:

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货物,不能享受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优惠

②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不适用先征收后返还办法。

③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办法。

④从事商业批发、商品零售民政福利企业,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办法。

(7)校办企业征免税规定。

目前我国对校办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92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经严格审查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8)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69号文件规定: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先征后返还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办法。

(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8号文件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各类废旧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各类废弃物资。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10)铸锻件产品先征后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字税[2001]141号文件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列举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用于生产机械机器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35%办法,返还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研究开发。

(11)边销茶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传电[2000]6号电文,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边销茶叶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2001]71号文件规定: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边销茶叶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2)铁路系统内部修理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54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13)“三剩物”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三剩物”包括:

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灌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14)出版物先征收后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41号文件规定:

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新华通讯社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参考消息》、《半月谈》、《?

t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大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报纸和刊物。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15)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先征后退规定。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退还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而为一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新华书店。

(16)电影制片销售电影拷贝免税规定。

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入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列举出版物先征后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9号文件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下列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央政法委下属《长安》;

②司法部下属《法制日报》;

③监察部下属《中国监察》;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检察日报》;

⑤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人民法院报》;

⑥中央外宣办《中国日报》;

⑦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属《中央纪检监察报》;

⑧中宣部管理《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火炬》。

(18)污水处理费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97号文件规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9)飞机维修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即征即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02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政策。

(20)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自2001年1月1日继续执行。

(21)饲料企业征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

饲料企业反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一律征税。

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22)出口退(免)税规定。

出口退(免)税企业范围:

凡发生出口货物业务出口企业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所谓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企业,而不是只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手续企业。

具体范围如下:

①具有出口经营权企业。

指经过对外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独立对外经营权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

②委托出口企业。

指委托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办理出口业务,但仍然由自己承担出口货物盈亏企业。

一类是自己没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他们只能将货物委托给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但出口货物盈亏仍然由自己承担,受托单位只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收取相关手续费,不负责出口货物盈亏;另一类则是本身具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他们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方便,将货物委托其他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

③特定企业。

税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等单位发生一些特定业务后,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④必须已收汇。

允许比照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办理出口货物;

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

不予办理退税出口货物:

①原油、柴油、新闻纸;

②援外出口货物;

③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④出口未税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在国内未征收增值税货物,货物出口后一律不退增值税。

(23)出口货物免税。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②避孕药具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

(24)高新技术产业:

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业,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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