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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二)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一)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四)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六)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七)第二十九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对于持有绿卡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比照华侨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

)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4048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三)对于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四)鉴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所颁奖励属于国家计委部级奖励,对于个人获得的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杰出贡献奖”和“优秀人才奖”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59号)(五)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七)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八)对于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项奖励基金是指我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448号)(九)市人事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一次性奖金,该项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123号)(十)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十一)对于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在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获得特聘教授并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或者因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一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即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十二)对于学生获得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的“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十三)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

(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

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23号)(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74号)(十)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4号)(十一)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9469号)(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十三)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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