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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客渠道基本法

 

重点客户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客户渠道管理和业务拓展,提升销售队

伍专业素质和销售技能,特制定《重点客户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重点客户渠道销售组织。

第二条重客各销售组织保费计划制定原则:

(一)各机构重客渠道各销售组织的保费计划制定,应符合总

公司预算指引中的铁律要求;所有销售组织年度保费计划之和不得

低于本机构重客渠道整体保费计划。

同时,各销售组织的业务计划

增长率不得低于本级机构整体业务的计划增长率。

(二)特殊情况应报机构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条重点客户渠道,是指以公司资源性业务和点名高端

团体客户为目标,通过直接和中介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专业销售渠道。

其目标客户主要包括:

由公司分配客户的总对总业

务,特殊风险和特定产品业务,特定行业统保业务,重点经纪客户,

以及点名高端客户。

其组织特征是:

客户关系公司化,作业模式团

队化,销售队伍专业化。

体现“高、精、尖”特点,即:

高端客户、精

干队伍、顶尖业务。

第四条保费统计口径:

(一)如无特殊说明,本方案中涉及的业绩考核基数为企划共

保调整后的保费收入;薪酬中特定项目的计提基数为净实收保费;

 

2

 

特殊业务中的计提基数为净自留保费及临分手续费。

(二)净实收保费:

指实收保费剔除获取成本后的保费,净实收

保费=实收保费-手续费-日常展业费-项目奖金。

(三)定级定薪按照保费计划确定。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为加强总分联动,整合资源,发掘渠道潜力,重客渠道业务划

分为总部直接拓展业务、总部支持机构业务、机构直接拓展业务等

业务类型,进一步明确总分层面重点客户渠道的目标客户群。

其中:

 

(一)总部直接拓展业务、总部支持业务定义及确定规则

1.直接拓展业务:

由总部点名确定,并在系统中标识;

(1)由总公司直接拓展和维护的业务,机构以配合拓展及日常

维护为主;

(2)以总公司为招标(询价)对象,由总公司重客直接进行投标

(报价)或由总公司重客分配相应机构进行投标(报价)的业务;

(3)以总公司为服务牵头或组织单位的无需机构二次展业的

全国统保业务、特定政策性行业责任险业务、平台型业务等;

(4)由总公司根据需要点名客户由总部重客部门直接进行拓

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委直属央企、公司认为具有战略合作

意义的重大客户等;

(5)风险集中、依靠公司承保能力并公司议价能力较高的特殊

行业和特殊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航天、石油(天然气)开发勘探、

 

3

 

核能开发和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合作性临分等。

2.支持机构业务:

(1)以总公司为服务牵头或组织单位但需机构二次展业的全

国统保业务、特定政策性行业责任险业务、平台型业务等;

(2)由机构正式发起申请,要求总公司重客部门协助机构直接

参与到具体业务的拓展环节中的业务,总公司重客部门直接参与

的拓展环节包括客户拜访、投标(询价)文件制作、业务谈判等,机

构以签报或邮件等书面形式发起总部支持申请。

(二)原则上,重点客户渠道的目标客户包括以下公司资源性

业务和点名高端客户:

1.总对总业务:

由总、分重客业务部门牵头拓展的大型企业集

团总部与平安总部、分公司合作的业务;

2.合作性临分业务:

简称“FAC”,是指其它保险公司或经纪公

司介绍我司并作临分安排的业务;

3.具有战略意义的客户和业务:

与平安集团、产险总部签订战

略合作协议且依托公司资源直接拓展的客户和业务;

4.特殊风险及特定产品业务:

特殊风险包括航空航天、远洋船

舶、石油石化、核能开发和利用、轨道交通、点名国资委直属企业

及下属企业、境外保险项目等。

特定产品是指 D&O、短期信用险、

艺术品保险、保证保险等公司指定产品;

5.特定行业统保业务:

指具有国家政策文件支持,在各地区由

重客部门进行统一招标并直接拓展维护的特定行业保险业务。

 

4

 

6.全国平台业务:

由总公司重客业务部门牵头拓展及维护的

全国性平台业务;

7.点名维护的经纪公司:

外资经纪统一由重客渠道专属管理。

其它内资经纪,由机构视情况交由重客部门点名维护;

8.新增全国 500 强、当地 50 强客户;

9.直接向公司邀标的业务:

以公司为招标邀请对象并直接向

公司发出邀标函的业务;

10.其它需由公司维护和拓展的目标客户或项目:

公司根据业

务情况和发展要求,指定由重客渠道负责拓展及维护的目标客户

或项目。

(三)公司核心目标客户

为强化平安在高端市场的影响力、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各机构

重客队伍通过点名拓展方式,针对核心目标客户进行规划、拓展。

1.总资产 80 亿以上、单一项目投资额 40 亿以上或年营业收

入 200 亿以上客户,由总公司拓展或在总公司统一规划、支持下由

分公司进行拓展。

2.当地总资产 40 亿以上、单一项目投资额 20 亿以上的大型

客户为分公司目标客户,由分公司自行规划并拓展。

第六条点名规则

重点客户渠道的业务范围由重客特定的目标客户构成,以点

名方式划分。

(一)点名频度:

年初一次性点名和临时性点名相结合

 

5

 

(二)点名规则

1.按客户关系:

关键客户关系掌握在重客渠道的业务;

2.按合作方式:

总对总、战略合作业务;

3.按特定行业营销规划:

具有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性

统保业务;

4.按特定险种及产品战略:

为满足一定的客户群保险需求,开

发的特定险种及产品业务;

5.按特殊风险:

依托公司强大的承保、偿付能力和再保平台承

保的高风险业务;

6.按重点经纪渠道:

全国、当地排名靠前的主要经纪公司,或

具有对某一行业保险具有掌控力的经纪公司;

7.按总、分公司拓展层级:

由总公司、分公司以公司名义拓展

及维护的业务。

(三)点名客户的渠道归属

1.属于公司获客的点名客户,必须归属于机构重客渠道点名

拓展、维护:

(1)总部重客业务部门直接拓展的业务及渠道;

(2)总部重客部门支持、机构需二次展业,但以统保形式操作

的业务;

(3)FAC 业务;

(4)外资经纪业务。

2.对于非公司获客的 500 强/50 强点名客户,按剔除其他渠

 

6

 

道认领后形成的名单,由机构重客点名拓展:

(1)名单客户原则上归属重客渠道统一拓展,考核拓展成功率;

 

(2)按照优先制原则,如其它渠道获得客户(业务)的唯一性合

作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邀请函、询价函等),可由其

它渠道拓展;如重客与其它渠道均有实质性业务关系,应共同拓展、

利益共享。

第七条作业模式。

是指重客销售组织通过售前、售中、售后

的有效组织和管理工具,利用公司分配的展业渠道,把产品和服务

销售给目标客户,完成“需求挖掘→产生商机→签订合同→售后服

务”完整环节的销售过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一节组织设立

第八条组织层级

(一)重客销售组织共分 2 级,即:

“业务部”和“业务分部”。

务部为重客销售组织的第一级架构,业务分部为业务部下设的第

二级架构;

(二)各级机构重客销售组织只要满足设立条件,均可按两级

架构设置。

(三)重客销售组织归属本级机构管辖。

但上一级机构的重客

 

7

 

业务部门对下一级机构的重客业务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职能。

重客渠道的管理职能分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组织类型划分

各机构重客渠道将根据销售组织的业务构成,按照下列三种

类型进行划分。

(一)核心型:

机构重客渠道由多个重客销售组织构成,具有

至少两个保费规模过亿的销售组织,同时总保费规模在 3 亿以上。

销售组织的划分方式为:

中资/国内经纪、外资/国际经纪、特殊风

险、重点行业(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等),四大类别。

(二)成长型 :

机构重客渠道由一个或以上重客销售组织构成,

具有至少一个保费规模过 5000 万的销售组织,同时重客渠道保费

计划在 1 亿以上;销售组织的划分方式为:

经纪客户、重点行业,两

大类别。

(三)潜力型:

机构重客渠道只设立一个重客综合销售组织,

保费计划 1 亿以下。

第十条设立标准

(一)本部重客业务部及核心型机构支公司重客业务部:

保费

规模不低于 3000 万,项目经理不少于 2 人;

(二)本部重客业务分部及核心型机构支公司重客业务分部:

保费规模不低于 1500 万,具有 10 个以上点名目标客户或目标业

务。

(三)发展及潜力型机构支公司业务部:

保费规模不低于 2000

 

8

 

万,项目经理不少于 2 人,或仅设立一个项目总监。

(四)发展及潜力型机构支公司业务分部:

保费规模不低于

1000 万,设立经理或主任。

(五)支公司重客渠道人均产能不得低于 400 万。

(六)支公司当地有重客目标客户拓展需求的,可申请成立业

务部及分部,未满足则仅设立维护岗。

(七)支公司重客人员需进行拓展及维护岗划分,维护岗将不

参与项目开拓奖发放。

第十一条组织命名

(一)按单个目标客户(集团客户)或行业目标客户划分的,可

以目标客户命名,即××客户业务部(或分部);

(二)不按单个目标客户进行划分的,统一命名为重点客户部。

有多个同类型重客销售组织的,可以数字来区分,即重客业务×部

(或分部);

(三)命名规范:

机构前缀+重点客户业务部名称(或分部)。

第十二条出单机构代码管理

出单机构代码,是机构各层级重客销售组织的业务数据统计

标记,新增、调整、停用任何层级的重客销售组织出单机构代码,

必须向总公司重要客户部提交签报申请,由总公司重要客户部统

一设置,提交总公司企划部审批。

流程为:

分公司重客渠道管理部

门→分公司企划部→分公司总经理室→总公司重要客户部→总公

司企划部。

 

9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岗位类别

重客渠道岗位类别包括:

总监(VP)、总监助理(VA)、经理

(M)及主任(S),均属于前线编制。

机构可按公司规定聘请销售辅助类人力,为外包非正式编制,

简称为团队内勤(SA),按公司外包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说明

(一)总监(VP):

重客业务部负责人岗位,分为总监、高级总监

及资深总监三类,英文名称 VP,是 Vice President 的英文缩写,内

部名称统一为“总监”。

销售组织按岗位配置标准可设副总监。

总监

和副总监对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称美化。

(二)总监助理(VA):

重客业务部总监(VP)的助理,分为总监

助理、高级总监助理及资深总监助理三类,英文名称 VA,是 Vice-

President Assistant 的英文缩写。

(三)经理(M):

重点客户渠道销售组织的负责人岗位,分为经

理、高级经理和资深经理三类,英文名称 M,是 Manager 的英文缩

写,内部名称统一为“经理”,对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称美化。

(四)主任(S):

重点客户渠道销售组织业务员,分为主任、高

级主任、资深主任三类,英文名称 S,是 Supervisor 的英文缩写,内

部名称统一为“主任”。

主任的配置应满足销售组织人均产能的要

求。

 

10

 

(五)团队内勤(SA):

为业务分部配置,根据保费规模,人均产

能及月均保单量等标准配置。

第十五条岗位职责

(一)总监(VP)

1.总监(VP)

(1)制定重客业务部的整体发展规划及营销策略并组织落实;

(2)对业务部整体 KPI 指标及管理指标负责;

(3)牵头进行本部门关键目标业务的拓展及维护;

(4)合理进行人力发展规划;

(5)本业务部的日常管理及陪同展业。

2.副总监(VP)

(1)协助总监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负责;

(2)按照标准化的销售方法、销售工具,实施业务拓展活动;

(3)对 KPI 指标和管理指标负责。

(二)总监助理(VA)

1.协助渠道总监开展业务分析、经营考核等渠道管理工作;

2.营销策划、激励方案制定、跟踪等业务推动工作;

3.培训督导、会议组织及其他部门内务工作。

(三)经理(M)

1.制定业务分部的发展规划;

2.牵头所属业务分部目标业务的拓展及维护;

3.制定适合目标客户的营销策略,制定商机营销规划;

 

11

 

4.指导和培养员工的发展;

5.其他相关工作。

(四)主任(S)

1.协助渠道经理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或询报价工作;

2.按照标准作业模式,做好客户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3.协助完成所负责行业、客户的市场分析、营销规划等;

4.其他相关工作。

(五)团队内勤(SA)

销售辅助人力,根据公司外包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节组织异动

第十六条组织异动包括新增、重组、撤销和裂变。

异动必须

符合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标准。

(一)组织新增。

是指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设或重设重客

业务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机构无重客业务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成立重客业务部;

成立标准:

总资产 80 亿以上、单一项目投资额 40 亿以上自主开拓的存

量及目标客户不少于 10 个。

考虑直辖市、中心城辐射地域附属机构,以及当地财产险规模、

增速及市场规模等。

首年保费计划不低于 4000 万。

 

12

 

满足以上条件,可进行重客业务部门的设立申请。

申请流程为:

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室审核同意后,报总部重要客户部、中心分管总审批;

2.机构有全新的目标业务、目标客户、重客业务人员,新设重

客业务部,新成立的重客业务部与已有的重客业务部无任何关系。

(二)组织重组。

是指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下属重客业务

部或其他渠道部门的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重客业务部门。

重组标准与新设标准一致。

(三)组织裂变。

是指重客业务部业务规模和销售人力达到可

以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标准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裂变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重客业务部。

裂变标准为:

1.业务规模:

渠道总保费达到 1 亿以上,分设部门存量保费不

低于 3000 万,分设首年保费计划不低于 5000 万;

2.业务范围:

各重客部门在主营险种或目标客户等方面有明

显的业务范围区分;

3.人均产能:

年人均产能不低于本机构重客渠道整体人均产

能。

(四)组织撤销。

是指将未达到业务规模要求、业务范围不清晰

的重客业务部予以撤销重组。

具体为:

1.二级机构只有一个重客业务部,撤销标准为:

总资产 80 亿以上、单一项目投资额 40 亿自主开拓的存量及

目标客户少于 5 个且保费规模未达到 3000 万;

 

13

 

2.二级机构有多个重客业务部,如经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需撤销并与其它重客业务部重组:

(1)年度保费规模未达到 3000 万;

(2)连续两年未达成部门保费计划;

(3)业务范围与其它重客部门重合性较大;

3.对于裂变的重客业务部,如经营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撤并回原部门:

(1)首年保费未达 4000 万;

(2)分设两年后保费未达 5000 万;

(3)业务范围与原部门重合性较大。

第十七条重客业务部撤销、重组每年初进行,对于按照相关

标准需要撤销或重组的,给予 3 个月、半年的两次考察期,3 个月

考察期满仍未达到保留标准,必须立即撤销或重组;3 个月考察期

符合保留标准,但半年考察时未达到保留标准,必须进行撤销或重

组。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岗位职级

第十八条重点客户渠道各类岗位分别对应不同岗位职级,

 

14

职级

总监(VP)

团队经理(M)

业务主任(S)

20

VP12(资深总监)

19

VP11(资深总监)

18

VP10(资深总监)

M12(资深经理)

17

VP9(资深总监)

M11(资深经理)

16

VP8(高级总监)

M10(资深经理)

S16(资深主任)

15

VP7(高级总监)

M9(资深经理)

S15(资深主任)

14

VP6(高级总监)

M8(高级经理)

S14(资深主任)

13

VP5(高级总监)

M7(高级经理)

S13(资深主任)

12

VP4(总监)

M6(高级经理)

S12(资深主任)

11

VP3(总监)

M5(高级经理)

S11(高级主任)

10

VP2(总监)

M4(经理)

S10(高级主任)

9

VP1(总监)

M3(经理)

S9(高级主任)

8

M2(经理)

S8(高级主任)

7

M1(经理)

S7(主任)

6

S6(主任)

5

S5(主任)

4

S4(主任)

3

S3

2

S2

1

S1

 

按照团体业务渠道职级地图,对应如下:

V1-V4 为总监,V5-V8 为

高级总监,V9-V12 为资深总监;M1-M4 为经理,M5-M8 为高级经

理,M9-M12 为资深经理;S 类人员职级由 S4 起,S4-S7 为主任,

S8-S11 为高级主任,S12-S16 为资深主任;VA 岗位职级另行下发

 

 

规定明确。

第二节聘任标准

 

15

二级机构

三、四级机构

VP 人员

•原则上一个重客业务部只设一个 VP;

•业务部保费规模未达到 1 亿,只能配置

1 名总监,不可配置副职;当业务部保费

规模达到 1 亿及以上,可配置 1 名副总

监。

如特殊需求,且业务部保费规模达

2.5 亿以上,可向总部进行申请,再增配

1 名副总监。

最多配置 3 名总监职数,1

正 2 副。

•已成立重客业务部,VP 配置标

准同二级机构配置标准;

•满足设立重客业务部的,最多

配置 1 名总监职数;

M 类人

•原则上现有 M 所带团队需有存量 1500

万以上项目维护,同时当年应有 5 个以

上新增目标客户开拓计划;

•新增的 M 所在团队需有存量业务 1500

万,明确的 5 个以上新增目标客户开拓

计划,且新增首年 M 所带团队保费计划

不低于 2000 万;

•已成立重客业务部或重客业务

分部,M 配置标准同二级机构

配置标准;

•原则上现有 M 所带团队需有

存量 1000 万以上项目维护,同

时当年应有 5 个以上新增目标

客户开拓计划;

新增的 M 所在团队需有存量业

务 1000 万,明确的 5 个以上新

增目标客户开拓计划,且新增首

年 M 所带团队保费计划不低于

1500 万;

S 类人员

•保费每增加 500 万,可申请增设一个 S;

•S 的增设应考虑维护项目的工作量

•人均产能不低于 400 万;

VA 类人

•新增 VA 类人员,需直接向总部申请。

•不进行新增配置。

SA 类人

•采取总部年初存量配置,及后续定点投放方式。

年初存量配置,满足 1000

万团车存量部门,配置一名 SA。

定点投放方式,根据销售组织新增目标客

户团车规模进行定点投放,原则上每 1000 万的新增团车业务,配置一名

 

第十九条岗位配置标准。

机构重客业务部门的人力配置,应

遵照保费规模、工作性质及工作量来进行,具体如下:

 

 

重点客户渠道岗位人力配置标准参照表

16

SA,由机构重客业务部向总部重要客户部进行申请,直接投放 SA 编制到

机构重客业务部。

 

第二十条 岗位聘任标准

(一)总监 VP(含副 VP)

1.大学本科(持国家承认文凭)以上学历;

2.掌握保险产品和再保知识,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一般情

况下需要三年以上保险行业从业经验;

3.熟悉目标市场,有较强的营销规划能力和业务管理经验,

需两年以上销售渠道主管经验;

4.具有较强的统筹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5.通过公司规定的考核及相关考试,获得任职资格。

(二)渠道总监助理 VA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较强的学习、沟通和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

3.具有一定的组织、规划能力;

4.具备良好的公文写作、统计分析能力,并通过相应的专业

考试。

(三)渠道经理 M

1.大学本科(持国家承认文凭)以上学历,涉外业务渠道经理

英文需达到 CET-6 级或相应水平。

有特殊业务背景的,经批准后

可适当放宽;

 

17

 

2.掌握保险产品和再保知识,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一般情

况下需要一年以上从业经验;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沟通协调能力;

4.通过公司规定的考核及相关的任职考试。

(四)渠道主任 S

1.大学本科(持国家承认文凭)以上学历,涉外业务渠道主任

的英语水平需达到 CET-6 级或相应水平;

2.掌握岗位所需的产品知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能,并通过

相应的专业考试;

3.具备良好的文本制作、业务规划能力;

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渠道内勤 SA

1.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沟通协调、以及抗压能力;

3.熟悉各类办公软件操作、学习能力强。

 

第三节定级定薪

第二十一条总监定级定薪

(一)总监定级。

根据其负责的销售组织计划保费规模,按职级

地图对应的职级进行定级,再结合其上年度的 KPI 考核结果进行

定薪;

 

18

 

(二)副总监定级。

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组织总监职级的下一

级,由机构在职级区间内定薪;

(三)总监及副总监定级定薪需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

相关管理办法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理定级定薪

(一)经理首年定级定薪,根据其所辖销售组织的保费规模以

及职级地图进行定级定薪;非首年定级定薪,先根据其所辖销售组

织计划保费规模定级,再根据其上年度 KPI 考核在职级内定薪;

(二)从渠道内晋升或外部引进人才任经理的,原则上初始定

级为 M1;

(三)从公司其他渠道调入的,按照其保费规模以及职级地图

进行定级定薪;

(四)从后线调入的,原则上按原工资在本系列中相对应的职

级进行转套定级;原职级低于 M1 的,定级为 M1。

具体定薪按职

级地图进行。

第二十三条主任定级定薪

(一)主任首次定级定薪,根据其计划负责的保费规模以及职

级地图进行定级定薪;非首次定级定薪,先根据其计划负责的保费

规模定级,按照上年度 KPI 考核结果定薪;

(二)从公司其他渠道调入的,按照其保费规模以及职级地图

 

19

 

进行定级定薪;

(三)从后线调入的,原则上按原工资在本系列中相对应的职

级进行转套定级和定薪。

原职级低于 S4 的,定级为 S4。

具体定薪

按职级地图进行。

第二十四条总监助理定级定薪

总监助理、渠道内勤定级定薪,按照人事部门下发规定明确。

 

第四节晋职、晋级与降级

第二十五条晋职,是指各类人员在本序列中对应职务的晋

升。

(一)总监职务晋升

总监职务晋升是指从总监晋升到高级总监,从高级总监晋升

到资深总监。

总监职务晋升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负责的销售组织的保费规模,达到职位地图中拟晋升职

务的保费规模底线;

2.上年度 KPI 考核得分在优秀及以上;

3.在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经理职务晋升

经理职务晋升是指从经理晋升到高级经理,从高级经理晋升

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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