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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

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

(焦武路-东苑路段)合同

2018年月

甲方:

焦作市水利局

住所地:

焦作市焦东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维兴

职务:

局长

乙方:

焦作市怀源生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焦作市示范区南海路南侧、金沙路北侧(焦作谙拓科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靳永春

职务:

董事长

鉴于:

1.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了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招标,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标,成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2.2015年4月19日,甲方与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甲方作为本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机构,已经获得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

4.乙方是焦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焦作市水生态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为投资本项目而专门成立的乙方,具体负责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国家政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项目”或“本项目”系指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1.1.2“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发挥项目的防洪、生态景观功能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安全、监控、通信、经营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3“社会资本方”系指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1.4“勘察设计单位”系指与甲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

1.1.5“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担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

1.1.6“经营权”系指甲方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而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的全部权利、利益。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

1.1.7“合作期限”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经营权的期限。

该期限由本合同第2.2款约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

1.1.8“法律变更”系指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或重新颁布。

但不包括甲方所在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或重新颁布。

1.1.9“开工日”系指本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具备开工条件,由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之后,按监理工程师下达正式开工令之日。

“竣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竣工验收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移交日”系指合作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提前终止时,满足本合同第18.9款约定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

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养护管理的质量。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维护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自然灾害:

如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

社会异常事件:

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与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人员的骚乱、停工、窝工、怠工除外;

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非任何一方能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异常情况。

“政府”系指焦作市人民政府。

除非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

项目合作协议系指《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作协议》。

1.2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

1.3本合同的组成及次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3.1本合同;

1.3.2乙方股东出资协议、乙方章程;

1.3.3项目合作协议;

1.3.4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

1.3.5响应性文件(含供应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有);

1.3.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2条经营

2.1经营权

2.1.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限内有效。

2.1.2乙方享有的经营权包括:

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权利;

运营、养护、维护、管理项目的权利;

与项目相关的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

2.2合作期限

建设期2年,自正式开工日起算。

运营期20年,自开始运营日起算。

2.2.2运营期不因建设期缩短而延长;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或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开工日延期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相应顺延,对于乙方的损失甲方予以合理补偿。

2.3项目所有权

虽然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享有本项目经营权,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一经形成,其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第3条经营权的转让及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1转让及变更的合法性要求

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发生股权变更,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2.1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变更

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变更需要遵守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

3.2.2政府出资代表的股权变更

政府出资代表转让所持有的乙方股权时,乙方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但因政府对政府出资代表所持有的乙方股权采取划转、政府出资代表重组时除外。

3.3权益的质押

3.3.1合作期限内,乙方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且仅限于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融资需要,质押本合同项下的收益权。

质押方案和计划必须经甲方同意。

若甲方对此提出异议,在未达成一致时,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

3.3.2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等方式,对乙方的融资活动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4条乙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4.1经营范围

乙方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乙方应在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借贷及担保等行为。

4.2合作期限

乙方应在移交日起继续存续至少一年,即不少于23年,并体现在乙方的公司章程中。

第5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管理工作,保障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

5.2甲方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前期要件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负责市政府辖区内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压覆矿产、文物、各类保护区、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等手续办理,按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协调保障项目建设施工环境,协助乙方运营工作环境。

5.5甲方协助乙方落实项目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弃)土场等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需的各种批文。

5.7除非有法定事由、相应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合同或本项目相关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乙方的正常经营。

5.8由于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5.9可行性缺口补助与超额收益分享:

5.9.1可行性缺口补助。

政府指定出资主体以建设期资本金注入、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补贴。

5.9.2按照本合同约定享用超额收益分享权。

5.9.3甲方负责将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10甲方及时提供融资所需的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融资。

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保证自觉接受本项目合作协议中有关乙方的相关内容的约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以下责任:

6.1.1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1.2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同时应接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6.1.3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执行农民工工资统一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建设及运营资金。

6.1.5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且不得违反社会资本方投标时的承诺。

6.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本项目建设内容所属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6.1.7监理单位由甲方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6.1.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已经开展了设计、支付征地拆迁费用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根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提供与项目投融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有关的资料。

乙方应为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需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

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乙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按照本合同要求的标准,将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公安、安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乙方应在其权责范围内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负责。

乙方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用于乙方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乙方享有按时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超额收益分成”等权利。

6.2工程及业务承包承诺

乙方承诺就与项目工程及相关的业务承包承担如下义务:

6.2.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6.2.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6.2.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立专户保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定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纠正。

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6.2.4乙方不因与承包人的法律关系存在而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6.2.5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7条项目融资

7.1融资方式与批准

7.1.1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约48781万元。

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政策变化,或因设计变更、工程地质、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项目融资出现困难时社会资本方应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社会资本方在建设期内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按其中标方案、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注入项目资本金。

乙方应督促社会资本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乙方不得自行筹措应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政府指定国有出资主体的出资额,随总投资调减而等比例减少;但不随总投资的增加而增加,总投资增加时,政府指定出资主体的自有资金额度不增加,届时对应调整政府指定国有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

,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和运营管理所需资金。

如果乙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前述资金,社会资本方有义务筹措相应资金提供给乙方,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向第三方借款提供无偿无条件担保、直接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0%。

7.1.3在合作期限内,乙方股权结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限等)报请甲方同意。

若未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以项目进行融资活动。

7.1.4乙方除向社会资本方支付股东分红、甲方认可的项目融资部分的利息(若向社会资本方直接融资的话)以外,不得通过管理费、担保费等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支付其他任何资金;如乙方破产,乙方股东应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负责乙方经济纠纷的解决。

7.2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保证

7.2.1禁止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

严禁乙方出资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7.2.2项目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

甲方应督促社会资本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本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日,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社会资本方履约保函和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8条财务管理

8.1乙方义务

8.1.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

8.1.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

8.1.3乙方应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8.2财务报表

8.2.1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8.2.2甲方出于管理的正常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8.2.3在每一运营年度届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申请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时,应同时报送上一运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运营期开始或结束年度不满一个运营年度的,补助费用应单独计算支付。

8.3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纠正要求,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第9条项目用地

9.1征地拆迁

9.1.1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9.1.2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各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9.2获得土地使用权

9.2.1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将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

9.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9.3责任分配

9.3.1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按时竣工的,甲方应当顺延建设期,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9.3.2发生第,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顺延建设期,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本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第8.7款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9.3.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第10条勘察与设计

10.1勘察设计与施工

甲方完成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施工阶段有重大变化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前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发现有设计缺陷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

10.2乙方承诺

10.2.1乙方在此确认: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经甲方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0.2.2乙方在此承诺:

乙方接受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

对已批概算确需调整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10.2.3乙方在此接受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作为项目下阶段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

10.3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10.3.1在竣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增加的建设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10.3.2在运营日后,甲方在项目设计标准之外要求增加项目设施、提高项目服务水平而增加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的,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公式协商计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第11条项目建设

11.1甲方的责任与协调

11.1.1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调乙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各相关单位、项目沿线居民之间的关系,专门负责建设期间协调沟通问题。

11.1.2协助社会资本方及乙方争取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类政策支持,包括落实有关税收、规费优惠、手续办理方面的方便。

11.1.3协调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及时协调解决。

11.1.4向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11.2乙方的责任

11.2.1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按期实现项目的竣工。

11.2.2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焦作市的要求,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

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1.2.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11.2.4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附有工程量清单,并应填报完整。

11.2.5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11.2.6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报甲方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11.2.7乙方应积极参与国家、河南省、焦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类专项活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11.2.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11.2.9乙方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杜绝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1.3开始施工

11.3.1开始施工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后续变更、结算的依据之一。

11.3.2乙方应积极完善开工准备手续,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后立即开始项目的施工,且在施工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不得以拖延办理施工许可的方式延期开工。

11.4施工计划

11.4.1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1个月按投标时的承诺向甲方报批项目建设计划。

11.4.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改本项目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予同意。

未经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计划做修改。

11.5施工延误

11.5.1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特定的不可抗力的描述;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11.5.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

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11.6上报义务

11.6.1在项目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11.6.2竣工验收过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11.7拒绝工程

在竣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

该通知应同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

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11.8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11.8.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1.8.2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适用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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