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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

  篇一: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

  工程纠纷的案件,比一般的经济案子复杂,就工程款来说,追讨工程款也比一般的货款纠纷案件复杂,因为除了涉及合同里的进度款支付问题、垫资问题,还涉及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效的工程施工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工程签证问题、工程的结算问题等。

本文就比较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从合同的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问题以及合同的性质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关键词】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工程主材及辅材

  【案情简介】20XX年1月,中铁某局深圳某号线某项目部(下称“甲方”)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下称“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万元,承包的内容是某标段范围的室外给排水、雨水及污水与市政管道接驳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包括工程的施工、调试、维修及验收等。

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的进度款约定“是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而是待业主批准后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3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当次计价额度的85%并扣除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应付款,待接驳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90%,其中10%作为质保金,如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就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另外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约定为:

“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

”,而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资质仅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无其他工程施工资质。

  由于乙方施工完成后,且甲方实际将工程投入了使用但迟迟未支付乙方工程款,因此,乙方委托本人对案件进行分析,意欲就甲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那么面对这样的委托,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分析合同条款的利弊,然后评估风险告知客户,最终由客户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本文就上面简要提及的合同部分条款分析如下:

  【合同条款的分析】

  1、关于进度款的约定问题

  该合同从双方地位的对比上,显然是比较失衡的,甚至说条款比较苛刻,一般的施工合同,都会约定预付款的问题,但是从该合同的条款约定,首先预付款是不支付的,也就是说,承包方进场施工,意味着垫资的开始,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其资金压力比较大。

  当然,工程承包中,垫资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当然该解释关于垫资部分的法理套用的是关于民间借款的处理思路。

  2、关于进度款的支付问题

  从条款约定上看,承包方进度款的结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当批次的计价额度完成85%且扣除相应费用后支付;2)、业主也就是工程的发包人(因为甲方实际上是总包地位)批准到甲方帐户才行;3)、工程验收合格;4)、甲方的资金情况为支付前提;5)、是分次或者一次性支付,选择权在甲方;5)、可以延期支付,但是乙方不能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利息,更不用说违约金的问题;6)、在满足前面第1至第4的条件下,进度款或者质保金到底何时支付,是提交结算报告或者认为应该结算的情况下多少天内到账,没约定,意味着乙方可能垫付了整个承包项目90%甚至100%的资金后,还得到时催告甲方结算才行,如果催告了甲方置之不理,乙方也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由上面分析,可知,这个进度款的约定,是比较苛刻的。

  3、关于纠纷处理途径的约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当然需

  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篇幅不详述),另外可以约定经济仲裁,后者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及突破法院的专属管辖,那么法院管辖和经济仲裁的区别在哪,大概有以下几点:

1)、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对仲裁较为宽泛,不仅是所有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民事,因为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而经济仲裁,一般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严格来说更局限在商事范畴;2)、审限不同,法院一审一般最长可以达到一年三个月,而仲裁相对较短,在六个月内;3)、审级不同,法院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经济仲裁一裁终局,但是存在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况;4)、费用不同,一般来说,经济仲裁的费用相当于法院全款收费的两个级别的标准,因为仲裁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是聘请的专业资深人士;因此,相对于提起诉讼来说,经济仲裁的提起成本首先会比较高5)、程序不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基本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经济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以及每个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6)、审理人员组成不同,法院审理是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进行,而经济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或者由仲裁庭指定;7)、审理案件受到的干扰因素不同。

其他细节方面的区分就不详述了。

  回过头看一下该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机制,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工程款纠纷乙方起诉甲方,那么乙方必须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乙方依照工程所在地起诉,则甲方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就是管辖权异议,那么乙方的起诉将会被驳回,因此无论从时间还是从金钱上来说,对乙方来说成本都是比较大的。

  【破除合同不利条款的分析】

  那么面对如此苛刻的合同条款及可能的仲裁成本,是否就无计可施,显然,作为代理律师,还是需要详细查看合同的。

要破除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同时结合项目是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范畴,那么如果合同无效的话,意味着合同里的进度款约定将被破除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便应该依照法定的进行,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破除经济仲裁的条款约定,以下本人提出个人的分析意见:

  一、合同应该属于无效,理由是:

  合同中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就是突破口,其约定为:

“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

”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使得该份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更。

因为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简单来说,劳务分包的范围是仅限于工程中某道工序的劳务内容,仅是包工不包料,即使个别存在包料的,也仅是工程的辅材问题,不可能包括主材,否则就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那么什么是工程施工的主材及辅材呢?

工程施工的主材一般是指应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大宗的、常用的材料,通常说的大三材就是钢筋、混凝土和木材。

另外,如木方子、木模板、砂石料、多孔砖都属于主材。

而工程施工的辅材一般指工程中的辅助用料,例如,绑扎钢筋需要的铁丝、钉子之类。

也就是说,该合同把主材包括在劳务分包的综合单价里,此时就是包工包料的问题,不符合劳务分包的范畴,因此,合同的性质发生改变。

而乙方的经营资质仅有劳务分包资格,可见,此时的承包范围是超过乙方的资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效,何况乙方还是超出资质范围的,依法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便可以破除经济仲裁的条款,理由是:

  合同无效,意味着甲方是违法分包,乙方属于实际施工人,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该合同的业主也就是发包人,实际上是深圳注册的某投资公司,那么,乙方可以将业主列为第一被告、甲方列为第二被告,此时被告的主体虽然包括甲方,但是甲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应该不受支持,因为仅是因为共同诉讼导致甲方被列为被告,乙方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经济仲裁的约定,所以法院依法

  应当受理,当然,这里将发包方作为第一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债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破除经济仲裁条款,还有助于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举多得。

那么,为何合同无效,经济仲裁的条款还是有效呢?

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即“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总结】

  本文分析的该合同及处理思路,主要是比较常见,相对来说比较特殊,所以有值得分享的地方。

当然,这个案子最终双方是私了了,并未对簿公堂,这或许是对方双方较好的结果。

但是真的进入诉讼,未必如同甲方当初拟定的合同那样对其自身有利,而这个事情,对于乙方甚至很多工程承包方来说,需要总结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承接的项目,尤其是合同的条款必须详细的分析,不要为了接项目而做项目,尤其是在垫资的情况下去承接工程的时候,建议委托律师审查,很多工程公司既没有律师甚至没有内部的法律人员,为了省事省成本,结果却付出的更多;2、对于合同中的承保范围、进度款支付的条件,必须慎重对待;3、关于违约条款,尤其是在不对等的情况下,需要律师作出评估分析,如果在自己承受范围内,才考虑最终签订合同,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就出现问题,而工程纠纷,尤其是工程款的问题,还是不少的;4、关于纠纷处理途径的问题,也是需要慎重选择的,避免进入诉讼前提,成本过高。

  本文如果存在分析不当的地方,欢迎各位读者或者同行指出。

  篇二:

劳务分包协议书范本

  班组承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加强核算管理,进一部完善和落实内部承包责任制。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及分包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工作内容:

分项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劳务作业操作全过程,具体见本协议补充条款。

  2、工作期限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

  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结构“杯”(金杯)。

  4、施工资料

  甲方应在工作开工天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修改、会审资料套。

  5、甲方义务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

  工作。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乙方承担

  保护责任;

  

(2)向乙方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宿舍、食堂、办公室、厕所,其交验要求

  与保护责任为:

乙方承担保护及清洁责任。

  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进行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

  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

  工场地。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

  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负责与总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乙方义务

  对本协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

  作,确保有效的施工人员;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总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

  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

  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并完成上述阶段、时

  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

  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

  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

  罚款。

  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

  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

  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

  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安排的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程师

  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将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5%的违

  约金。

  除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

  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7、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

  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

  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北

  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8、工伤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

  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由

  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保险

  甲方负责为租赁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必须为进入本工地的所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其费用自理。

乙方自

  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按相关规定办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0、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

  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

  交付;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

  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劳务报酬

  地下部分:

单价为:

元/立方米(按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

  地上部分:

  乙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论各项费用市场价格如何发生变化,以上单价结算时均不

  调整。

  12、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甲方,由甲方

  确认。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

  甲方,由甲方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甲方不予计量。

  13、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快速

  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变化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量签证事宜。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

  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均

  由乙方全额承担。

  14、施工配合、验收

  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

  合。

  乙方确保所完成工程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

  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

  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5、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详见本协议补充条款。

  16、违约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3000

  元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主体结构封顶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8000元

  的违约金。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算值的10%违

  约金。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0元,乙方尚

  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责任,乙方应予以提醒,甲方应在乙方提醒后7日内履

  行责任或给予解释。

否则,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协议。

  17、争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

  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工作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的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终止协议;

  

(2)调解要求停止协议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协议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协议工作。

  1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乙方将无条件接受甲方

  的经济处罚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19、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

  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

  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

  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

  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双方的人员伤亡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

  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

  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

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

  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l、协议解除

  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

  协议,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

  或缓建,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2、协议终止

  双方履行完协议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23、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协

  议款履行结束后失效。

  24、补充条款

  协议单价包括的范围及内容

  工程中所有混凝土的搅拌、浇筑、落手清、养护、成品半成品保护、蜂窝麻面

  及剔凿后表面的清理、修复等涉及混凝土的所有工作;后浇带、膨胀带及施工缝的留置和处

  理;工程用料、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搬运、领、退、安全防护、周转材料的维修、保养;

  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场区清理,直至主体工程验收的全部工作,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

  所需额外付出的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窝工、停工、工期顺延、降效、

  等所增加的全部费用;上述承包范围内甲方供应的大型机械、配电箱、搅拌机、磨光机、空

  压机、污水(潜水)泵、砼振捣棒、平板震动器等,若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

  管、维修,若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少数体积量不大的构件采用现场搅拌。

包括砼的阶段用量计

  划,每次砼浇筑计划,现场砼的搅拌、运输、浇筑、振捣、泵管拆移及清洗;搭拆临时马道、

  安放留槽、补模板缝隙、浇水湿润模板、检查垫块;砼的抹平、收面、遮盖、保温、养护。

  以及测温、配合做砼试验等全部操作过程(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施工区域内、生活区及现场指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场内)、

  材料码放,包括政府部门、甲方公司各部门及发包人检查时临时性的卫生清扫。

雨季楼内积

  水的清扫。

上述承包范围内甲方供应的大型机械、配电箱等,若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

  使用和保管、维修,若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后勤保障、宿舍的整理、日常卫生清理工作。

乙方宿舍床单统、被罩、枕

  巾统一,作业人员须服装、安全帽、安全带统一。

甲方一并采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结

  算中扣除。

  需配置足够的测量工做好测量工作;每台塔吊配置一至二名信号指挥工(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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