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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北京)

作者:

佚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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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裴宇琼  律师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登记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M)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

市房登记办发第3号  作者:

北京市政府  日期:

88-03-18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

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会团体房屋等。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除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一年内;私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新建的公有房屋应在竣工后6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新建的私有房屋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

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已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析产和调拨,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设定典权或抵押权的房屋,应自设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权利消灭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不得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全部房屋塌没或拆除不建的,应自塌没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会同所有权人办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件及下列有关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2.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契证,单位购买的私有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购房的证件。

  3.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私人赠与单位的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赠与的证件。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

  8.他项权利房屋,提交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书。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关证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产权来源,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和假名。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更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公民姓名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名章,代为办理。

  私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名章,如不能亲自办理,应出具正式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房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房管机关依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证件,进行产权审查。

凡房屋所有权来源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执照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执所有权证外,其余共有权人各发给共有权执照。

共有权执照与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填写登记申请书,交验有关证件。

  2.测量:

按通知日期到现场勘测,有关系人的,应会同监测。

  3.审查:

依照申请和勘测情况,审查证件,产权属实的,准予登记;产权来源不清,证件不齐的,不予登记。

  4.公告:

证件不全的,必要时由房管机关进行公告,两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登记。

  5.领证:

按规定日期交纳登记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八分,由登记人交纳。

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一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

  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每件收费四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二元。

  应交契税的,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经所有人申请和经房管机关批准,可以缓期登记,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共有人或关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会同登记的。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交验证件的。

  第十五条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所有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

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88年3月18日起实施。

原《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

1、如果其他继承人无异议,带上她父亲的死亡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继承人(姐姐母亲)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

(只交公证费用)

2、把父亲的房子继承公证到小女儿的名下,然后带上公证书去税务做免税证明。

3.带上公证书、免税证明、身份证件去房产大厅过户。

补充回答:

公证的问题应该是全部到一个公证点,具体请咨询各地公证机关。

费用是只要交公证费用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费用

北京是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应该是现在的市场价来算的。

各地不太一样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费用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

10000以上部分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这样费用就大大的节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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