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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财务制度概论

第一章企业财务制度概论

一、经济学家的制度观

制度是怎样产生的?

它们扮演着什么角色?

在每一个经济体系以及经济体系之间,制度又是如何互动的?

它们可以通过主动的设计来进行变迁吗?

很显然,如果对制度的含义不清楚的话,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得到解答的,这一点无须多说。

经济学家普遍愿意给制度下个多少有些模棱两可的定义。

只是到了最近,才有少数经济学家做了一些关于制度的概念化的研究工作。

现代社会学的先驱德克姆(Durkheim)曾经把社会学定义为是关于“制度的科学”,把经济学定义为是关于“市场的科学”。

主流经济学认为这种任务已超出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然而,在理解制度的本质、起源、作用以及结果方面,经济学家可能会做出其特有的贡献。

经济学家首先将经济过程比作一个博弈过程,相应的经济学家就把一种制度当成类似于博弈局中的参与人、博弈规则或是博弈结果(均衡)。

科斯,诺斯,威廉姆森等.制度、契约与组织.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

人们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如政府、大学、公司等。

一些经济学家遵循这种传统,实际上习惯于把一种制度看作为是博弈中的具体参与人。

然而,诺斯(1990)提出了第二种观点:

制度应该被当做是博弈的规则,而不是把制度当做博弈中的参与人。

他认为,博弈规则可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根据定义,在参与人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是不能被参与人所构建(改变)的,而是在博弈之前就被确定下来。

如果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那么马上就会产生一个问题:

谁来决定经济规则?

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做了严格的区分,即参与人作为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是规则的制定者。

斯科特(Schotter,1981)开创了制度分析中的均衡理论方法,他使用的是重复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中复杂的均衡概念,或者是长期随机的演进稳定策略均衡概念。

笔者基本上认同这种博弈均衡制度的观点。

根据一些具体情况,我们或者借助于演进博弈的分析方法,或者借助于重复博弈的分析方法,并且使用相应的不同均衡概念(与完美均衡相对应的是一些演进均衡的概念)。

这两种方法有着很强的假设性,事实上,它们的假设处于两个极端。

一个在分析参与人的动机和选择时,认可个体参与人的理性;另一个正好相反。

这大概反映了博弈论目前的状态,在构建个体有限理性模型中,博弈论还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有限理性是指经济行为人的目的是理性的,但仅仅是在有限的程度如此。

因此,研究者可以认为,这两种分析方法在根本上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不论选择什么样的均衡概念,使用的分析工具全都是纳什均衡概念。

即:

一种制度处于这样一种社会建构的状态,只要其他参与人不偏离这种状态,任何参与人也没有激励这样做。

当考虑一种制度的起源时,持博弈规则论(rule-of-the-game)观点的学者们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不论是由立法者、政治企业家制定还是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等制定,都是有意识设计的结果。

在持博弈均衡论的学者中间,刚开始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并未达成明显的一致。

那些采纳演进博弈论分析方法的专家们,很明显认同把制度起源当成是“自发的秩序”,或者是具有自发组织性质的组织体系。

与此相对照,子博弈完美均衡概念假设个体参与人在认识自己决策与别人决策之间的反馈机制方面具有完全演绎推理能力。

然而,特别是存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单个个体怎样才能共同地选择出一致的战略,并促成一种制度的产生呢?

为什么一个确定的制度在某处演进出来,而另一种在其他地方演进出来?

对此问题的回答,子博弈完美均衡的概念几乎无能为力。

很自然就会想到,即使是那些采纳均衡中超级理性概念(如子博弈的完美性)的人,这样做也仅仅是为了证明:

一个确定的战略(实际行动和预期)组合一旦被建立,便能自我实施并可持续存在。

博弈论对理解制度的这种自我实施性质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

然而,它不可能给出一种完全的制度理论。

想了解为什么选择某一个均衡而不选择其他的均衡,研究者不仅需要充分利用比较的、历史的资料,也要使用相应的归纳推理。

解释制度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该方法把上面两种分析方法的观点综合于一体:

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

由于很难把这种方法简明地描述出来,不妨暂时把它称为“博弈的内生规则(endogenous-rules-of-the-game)”分析方法。

在这种观点中,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

然而,正如博弈规则论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笔者认为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过互动而内生的,因此它们是自我实施的,这与持博弈均衡论的学者们的观点一致。

第一,博弈均衡的制度分析方法从内生的角度分析制度的起源与实施问题,这种方法清晰地揭示了制度的双重性质:

制度既是参与人持续不断的战略互动的产物,同时又稳定地独立于个体参与人的行动选择之外。

第二,在证明特定博弈模型存在多重均衡可能性的情况下,内生博弈规则的分析方法可以揭示制度中“人为设计”的一面,即强调制度不只是生态、技术或文化决定的产物。

如果对应博弈结构的技术设定,若博弈只存在一个均衡解,那么该均衡就不过是被掩盖的(disguised)技术条件,而不是制度。

第三,制度的内生博弈分析方法给出了一个分析经济中各项制度相互依赖关系的理论框架。

当商人们出于国外实际竞争的考虑而设计了一种组织形式,或者政府为引进一项“新”制度而颁布法令,它们的实施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

第四,制度的内生博弈规则分析方法具有可以澄清制度多层面的作用。

一种制度常常被定义为关于参与人行动选择的约束。

但在一个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世界里,一种制度也可以促使有限理性的参与人在做决策时节约信息。

第五,制度的内生博弈规则分析方法,为分析制度变迁的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正像只存在不完全信息的市场集一样,任何以简单形式传递变化的环境和代理人的战略信息制度的能力也是不完全的。

但是,对于那些处理信息和计算最佳选择能力有限的参与人而言,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这些不完全信息对于他们做出合理、满意的决策是足够的。

然而,当存在着一种剧烈的环境、技术与人口的变迁时,或者在参与人博弈出的结果当中,不断变迁的路径内生地产生了一种内部危机时,决策就存在着一定的主观问题。

个体参与人从而就会认为原来理所当然的制度安排是不可行的,因此他们在收集信息、学习和实验等基础之上,开始寻找一种新的行动选择规则集合。

作为一种个体搜寻结果的汇集,参与人的推断和他们对经济(或其子领域)内外状态的知觉会逐渐地收敛集中起来,并且演进出一种新制度。

最后,而且很重要的是,对于相关领域,究竟把构成制度的博弈规则看成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对公共政策的角色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果赞成制度是由政治组织决定的规则构成,而不包括非正式规则,那么制度对经济绩效影响重大,那么这意味着绩效不佳的经济可以而且应该通过设计来完善其规则,并尽可能从别国借鉴更好的实际经验来对之加以改善。

如果做不到,就应惟政治家是问。

二、现代制度的功能

(一)预期功能

现代社会生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内在地决定了通过制度建立和维持稳定预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通过制度建立和维持稳定的社会预期,这是自由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条件。

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意志自由,即不受他人意志任意支配的自由。

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上就要求一种有效的预期机制,将他人的主观意志转变为可以预期的客观对象;而这种机制的形成和建立,正是现代制度的首要功能。

其次,社会互动的增强,生产和消费之间中介环节的不断增加和中间链条的无限拉长,客观上需要一种周全的制度体系来克服这种距离障碍和信任风险,以便建立起必要的社会秩序。

再次,从秩序的含义看,所谓秩序,实质上就是“可靠的预期”,它使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对未来作出可靠的推断”,从而使我们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对不确定未来的起码安全感。

为此,需要有一种有效的预期机制,否则,自由主体之间的互动就难以进行。

满足这一客观需要的任务,落实到了制度上。

由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分层化,而多元化与分层化又决定了自由人可以同时生活在多个不同的生活领域和社会层次上,现代人的互动和交往频度加大、范围扩展、中介增多、时间拉长,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克服或限制,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就不可能产生井然有序的社会。

进一步说,现代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法治”。

在现代社会,一切正式的、重要的制度,在形式上都是法律的,一种制度只有取得了法律形式,或者合乎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才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制度形式。

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是“现代的”,就是说它是“法律的”。

法律制度的本性,决定了它能充分满足现代生活所需的预期机制的要求。

因为,作为“法治之法”,现代法律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和优点:

一是一般性或形式化,这既体现在它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上,又体现在它形式地针对不确定的人与事上,还体现在它的普遍有效性上;二是确定性,即一切法律都“应当是公知的且确定的”;三是平等性,每一项法律都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制度的这三个特征,决定了它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持客观、公正、稳定、安全的预期机制。

(二)激励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重新诠释和解答了最早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外部性”问题,使人们触目惊心地发现解决外部效应问题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所谓外部性或外部效应,就是进行交换或交易的相关主体之间的行为和互动,在结果上构成的对第三者或社会整体的各种有害或有益的影响。

造成有益影响的外部性(即“正外部性”)虽然对社会和他人有好处,但由于它使那些无所付出的人也得到了好处,其结果是努力与不努力一个样(或者差别不大),因而无法对那些努力的人们形成有效的激励,使人们不愿意冒风险和努力;造成有害影响的外部性(即“负外部性”),直接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总体发展和整体进步。

虽然正、负外部性的作用机制各不相同,前者是间接的,后者则是直接的,但是,二者的共同结果都是社会的停滞。

人们发现,古老的中华帝国长期停滞的原因,就是没能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相较之下,西方兴起的原因在于创造出了有效的经济组织,从制度上找到了有效克服外部性问题的办法,使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结果,在19世纪的中西方冲突中,中国败下阵来。

从根源上讲,这是个人自由在对待个人自己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上存在不一致所产生的必然后果。

解决外部性是以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现代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就是形成稳定而有效的激励,建立合理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使每一个人和整个社会都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在人们所能想到的各种办法中,只有现代制度能有效地做到这一点。

与古代社会制度单纯或直接以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目标不同,现代社会制度将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确立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而且它在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式上,也是通过保障和扩展自由的办法来进行的。

因此,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时候,现代制度不是单纯地挤压和收缩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而是通过建立稳定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利益相关者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来消除或限制外部效应,使之不至于影响社会总体收益的扩展,同时还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从这种意义上讲,现代制度所建立的自由秩序,既是一种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秩序,同时又是一种以社会发展为基本取向的秩序。

具体分析起来,现代制度建立了三种重要的激励机制:

一是有效配置自然资源的市场机制;二是有效配置权威性资源的民主机制;三是有效配置合法性资源的文化制度。

现代制度所形成的激励机制是怎样克服外部性问题的呢?

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住三个基本环节。

其一,所谓“现代”,实质上是一个物化的时代,也是一个可量化的时代。

由于权力、利益(权利)、地位都可以物化为资源,可以被看成是物化的资源,因而人们第一次明白了他们所要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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