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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杂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一条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严禁酒后作业。

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打闹,不准在作业现场睡觉。

第四条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要坚持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用、养、修”制度,使所有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确保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条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第七条对装运粮食、原木、化工产品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船舶,必须首先咨询货主或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开舱后应自然通风30分钟以上,并进行毒气检测。

船上如有通风设备,应要求船方开启,然后再从事下舱作业。

第八条作业前,要认真听取作业计划及安全注意事项,清楚货物的性质、件重和作业要求,并认真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

第九条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要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戴防火帽,按规定速度行驶,并遵守港区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往返作业现场时要注意车辆,不准抢道、跳车和钻车;不准在铁路线上行走;过铁路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及各类工属具,严禁超负荷作业。

第十四条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

第十五条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

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

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第十六条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第十七条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

第十八条不准推钩、拉钩、抖钩、悠钩作业。

第十九条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

第二十条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固定专人指挥,无指挥工时严禁作业;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车帮上、车皮下、道轨上、道心内、道档后、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或避风、雨、雪。

第二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在铁路沿线5m以内,严禁存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作业需要封道时,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好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

二、杂货装卸指导员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掌握相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组织生产作业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作业前:

1、按生产要求规范布置散粮作业架、杂质网、安全网、接货片、安全垫等工属具,并对装卸工支领的工属具进行确认。

2、按工艺要求合理配备作业人员,合理安排装卸机械。

3、根据所掌握的货物性质、件重、作业要求等情况,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条作业中:

1、加强现场检查,随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2、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工艺标准作业,正确使用工属具。

3、船舶作业要掌握各舱的作业情况及全船作业进度,船舶装、卸载要均衡,禁止发生偏杆、拱头等现象。

4、库场作业要安排作业人员处于安全位置。

库内作业时,要做好对建筑设施的安全监护工作,必要时,应安排专人监护。

合理规定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

5、在吊运机械设备进出舱时,应安排四个人挂好吊具,拴挂好平衡绳。

当起升到0.5米高度时,必须停钩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升作业,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6、一旦发生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五条作业后:

1、组织作业人员清理作业现场。

2、安排作业人员检查、归还工属具。

三、港口理货员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开工前,首先要熟悉作业环境,然后向作业人员、机械司机讲明具体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理货时要做到:

不钻车、不走车帮验车、注意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注意机械运行动态。

第四条对、排车前,要检查确认轨道内外无障碍物。

第五条接到主管部门的对、排车指令后,及时到达现场与对方联系,并作好对、排车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六条库内作业时,做好对建筑设施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七条拆、码垛作业时,防止塌垛伤人。

第八条巡视检查所管辖的货物及周边环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必须熟知指挥信号。

第三条作业前应查看周围环境,检查门机状况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并进行空载试车。

第四条当听到、看到紧急信号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或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认真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密切注意设备是否有异响、异味及油、水洒漏现象。

第六条当作业环境不适合设备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七条作业开始前,应鸣笛警示。

第八条货物吊起后不宜过高,越过障碍物即可。

第九条在作业中要做到眼随钩走、余光了望、稳起、稳落,在吊运大件货物或设备时,必须慢速操作。

第十条吊钩不准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

第十一条不准与舱内流动机械在同舱同时作业。

第十二条待吊货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升、变幅或旋转。

第十三条重钩或钩上挂有工属具时,不准悬空待命。

第十四条吊钩运行线下有人或车时不准作业。

第十五条不准用吊钩牵拉车辆。

第十六条不准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

第十七条电机温度超过规定,应暂停作业,待温度降低到允许范围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必须将控制手柄放回零位。

第十九条当风力大于7级(风速>13.8m/s)时应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可靠的防风措施。

第二十条作业结束后,吊臂应收到最小幅度,不准垂岸对海停放。

吊钩升到顶端,并采取防风措施后切断总电源(18、19、20、21号泊位的门机要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准影响航标信号)。

五、船用起重机司机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必须熟知指挥信号。

第三条作业前应查看周围环境,检查船机状况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并进行空载试车。

第四条当听到、看到紧急信号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或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认真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密切注意设备是否有异响、异味及油、水洒漏现象。

第六条当作业环境不适合设备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七条作业开始前,应鸣笛警示。

第八条货物吊起后不宜过高,越过障碍物即可。

第九条在作业中要做到眼随钩走、余光了望、稳起、稳落,在吊运大件货物或设备时,必须慢速操作。

第十条吊钩不准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

第十一条不准与舱内流动机械在同舱同一地点附近同时作业。

第十二条待吊货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升、变幅或旋转。

第十三条重钩或钩上挂有工属具时,不准悬空待命。

第十四条吊钩运行线下有人或车时不准作业。

第十五条不准用吊钩牵拉车辆。

第十六条不准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

第十七条不准悠钩或拉背杆作业。

第十八条两个舱的改绳不准拴在同一个羊角上。

第十九条需两名司机共同操作船机时,必须严格按指挥信号作业,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船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船方。

第二十一条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必须将控制手柄放回零位。

第二十二条作业结束后,将吊杆恢复原位。

六、装卸指挥工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穿指挥服或戴指挥袖标。

第三条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规范动作进行指挥,要站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四条必须能够清楚地看到货物的起落点,否则,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工接力指挥。

第五条必须密切注视货物的运行情况,不能因起重司机可以看见作业面而放松或中断指挥。

第六条起落钩时应提醒附近人员避让或躲闪。

第七条吊钩运行线下有人、有车、钩没挂牢、货物装码捆绑不标准、重量不明、货物被压住或埋在地下等不能指挥作业。

第八条吊运大件货物或设备时,起吊前要拴挂好平衡绳。

当起升到0.5m高度时,必须停钩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升作业。

第九条严禁两人或多人同时对同一起重机进行指挥。

第十条如指挥工中途需要离岗时,必须有另外的指挥工替代指挥。

七、工属具收发工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要熟知各种吊具及工属具的使用性能。

第三条工属具发放与回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要保证发放的工属具完好无损。

第四条工属具要按规定定置管理,防止因摆放不当坍塌伤人。

第五条工属具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换或报修。

第六条收发工属具时,应避免砸伤手脚。

第七条收发大件工属具时,应人机配合进行。

第八条工属具收发记录要清楚、准确。

八、库场保管工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巡场时要两人一组,相互照应。

第三条苫、掀垛前,要先检查货物有无坍塌的危险。

第四条不准拉苫布绳上下垛位。

第五条不准从垛上直接跳下。

第六条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作好记录。

九、编修工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正确使用钢锥、针、刀等工属具。

第三条使用转盘松纲丝绳下料时,要控制速度,防止转盘倾倒伤人。

第四条在编制、缝补作业中,作业面要选择在安全区域。

第五条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作业面。

十、拆口倒袋作业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船边作业:

1、挂钩人员待车停稳后再上车挂钩。

上车时,手要抓牢,脚要踏实。

2、挂好钩,挂钩人员到达安全位置后,再由指挥工指挥起吊。

3、挂钩人员下车时不准由车上直接跳下。

第三条船上作业:

1、吊运散粮作业架前,要拴挂好平衡绳。

当起升到0.5m高度时,必须停钩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升作业。

负责牵引平衡绳的作业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散粮作业架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散粮作业架的平衡。

2、摆放散粮作业架时,距舱口两侧的距离要均匀,相邻的两个散粮作业架之间、散粮作业架与船体之间都要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不准用拱起的舱盖板直接靠紧散粮作业架。

4、散粮作业架与舱盖之间要拴挂好安全网及杂质网。

5、作业时不准在散粮作业架上码“法台”。

6、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货物的运行方向。

7、要正确使用刀具割袋皮或封口线,以防伤人。

8、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散粮作业架的状况,当发现移位、变形、加固措施不可靠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9、要随时清扫作业面,防止滑到。

10、拣拾舱内杂质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拴挂好安全绳,并安排专人监护。

第四条空袋皮要码好捆牢,避免吊运过程中散落伤人。

第五条平舱作业时,舱口必须设专人指挥,并负责安全监护。

十一、散货作业

第一条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作业前在船边拴挂好接货片,随作业进度及时调整。

接货片上不准站人。

第三条散货装漏斗作业时,漏斗装得不能过满,抓斗开斗时应距漏斗一米左右;散货落地作业时,抓斗开斗时应距落点1m左右。

第四条捅坚作业时:

1、作业人员自保险口下舱后,必须系好安全带,拴挂好安全绳,并安排专人监护。

2、舱口指挥人员、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必须由同一个作业队的人员组成。

3、舱口指挥人员、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之间要随时保持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在机械清舱作业中,司机要密切注意散货的状态,对于可能塌落的散货,要做好采取应急措施的准备,防止人和机械被散货埋没。

第六条不准与舱内流动机械在同舱同时作业。

第七条配合机械清舱时,作业人员不应处于散货可能塌落的范围内。

第八条当船舱侧面需要清舱时,应边干边清。

第九条要随时清扫作业面,防止滑到。

第十条矿石装车作业中,严禁在车辆的上边缘行走;严禁在同一个车厢内同时装车与平车。

第十一条矿石堆垛作业中,应有专人对运输车辆及装卸机械进行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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