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91005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docx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2007-9-1716:

43:

05]

本局各科室、直属分局:

   针对我局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规划审批工作存在建筑物标高(±0.00)确定不明确、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不明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科学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建筑间距、日照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以下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

   1、基地地面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对外联系道路的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3、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

   5、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6、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的确定

   1、基地内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地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且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共建筑因使用功能的需要,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确定,但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3、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建筑基地通路出口位置的确定

   1、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天桥、地道)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4、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称为地下室。

   2、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称为半地下室。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容积率计算:

   a、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

   b、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入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

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入地面以上的建筑容积率。

   c、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

半地下室计入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并计入地面以上建筑容积率:

   A’=KA:

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d、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或公共停车场所的,不计容积率。

   五、住宅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要求

   1、住宅间距,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1条、22条规定的同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2、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规定。

   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居住用地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

   2、居住用地以外的其它公共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专业规范标准执行。

   3、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的住宅、商业、办公综合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公共开放空间设计方案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

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

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

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八、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计算按照《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九、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在符合上述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 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 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 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

 

第三章 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2、东西向布置时,在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四条 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的控制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南平市规划局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

  

(二)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十八条 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十九条 沿河道两侧所建的建筑物,要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堤脚不得小于6米。

位于江河桥头建筑物,在行洪区之外应增大退缩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二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中心城区外,其建筑线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

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10--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2.中心城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二十四条 其它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底层层高不宜低于5米,临街一侧底层原则上应收进3至5米,作骑楼处理形成空廊。

  

(二)建筑物临路外墙突出部分,包括外柱、门廊、踏步、台阶、花坛、一层阳台、采光井、橱窗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雨棚、挑檐以及二层以上挑出的阳台等,其挑出的宽度不得大于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距离1.0米,挑出高度不宜小于5米。

沿江河和低洼地带受洪水威胁的地段以及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挑出宽度及高度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三)扩建、加建或改建建筑物,除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考虑新旧部分建筑立面的协调。

  (四)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满足交通和消防要求,并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五)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

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须向南平市城乡规划局报批,原则上应为透空式围墙。

第四章 居住用地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规划标准

  

(一)新开发的居住用地,一般可按居住、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旧城区及各镇中心区可按独立住宅组团结构编制规划。

  

(二)居住小区的用地规模为7公顷至25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4千至1.5万人;独立居住组团用地为1.5公顷至6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1千至3.5千人。

  (三)居住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集中绿地)、其它用地。

  具体指标见(表二)。

  (四)居住用地按新建区、旧区划分及按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见(表三)及(表四)。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旧区1000平方米;2.新区2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视情调整。

  (六)在市区建筑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提供开放空间建筑面积的二倍。

  (七)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具体指标见本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

商业性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居住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八)居住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绿化管理站、自行车房、变电站(房)、垃圾集结点、公厕、液化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及社会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具体指标见(表五)。

  (九)居住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规定如下:

(1)居住小区级道路:

9米至15米;

(2)住宅组团级道路;5米至9米;(3)住宅宅前小路:

2.5米至3米。

居住用地道路的组织与设计必须满足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十)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居住用地规划编制内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及说明书,即六图一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包括六图一书外,还应增加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第二十七条 私人住房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旧城区私房原则上不得扩建(含加层,下同)。

在城市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起50米范围内,重点地区及近期建设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

  

(二)私人建房最多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大于11米,私人宅基底上的容积率不超过2.4。

  (三)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居房屋的基础。

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1)主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2米,三层以下的不少于1米;次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1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0.5米。

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或楼梯平台。

(2)新区的私人住房,主朝向间距不得小于9米,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3)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只能原状拆建、维修或与邻屋协商获得同意后拆建。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住房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

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村、丘陵地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

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五章 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七类,即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娱体育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公安消防、政法设施、商业设施及邮电设施。

  第三十条 教育设施

  

(一)托儿所1.收1至3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计。

每5000人左右需设一处,每处2至4班,每班容量25座,建筑面积6至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7至9平方米/座。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300至600平方米,用地面积600至800平方米。

2.托儿所规模不宜超过4个班,一般不宜单独占地。

  

(二)幼儿园 1.收3岁至6岁儿童占总人口的4%,其中60%入园计。

每7000人左右需设一处,每处6至9班,每班容量30座,建筑面积9至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3至15平方米/座。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1700至2400平方米,用地面积2700至3800平方米。

2.幼儿园应有室外游戏场。

游戏场应日照充足,场地干燥。

  (三)小学1.按80座/千人计算,1至1.5万人需设一处,每处规模为24座,每班容量45座。

建筑面积3.5至4平方米/座,用地面积8至10平方米/座,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3200至4300平方米。

用地面积8500至10500平方米。

2.小学选址不应使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

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3.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4、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300辆/小时的道路。

5.学校内必须设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

  (四)中学(含职业中学) 1.按70座/千人计算,每2至3.5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为24至30班,每班容量50座,建筑面积5至6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2至16平方米/座。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7000至8500平方米,用地面积12000至20000平方米。

2.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3.学校内必须设250至3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五)其他教育设施

  中专、工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设置不能以人口或土地的比率形式来确定,而应以教育部门的长远规划来确定,中专及工业学校的规模可参照中学上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

  

(一)医院 1.每100000人的城区设一所400床的医院,建筑面积45至55平方米/床,用地面积65至70平方米/床。

一般每所医院规模为:

建筑面积18000至250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0至30000平方米。

2、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

  

(二)卫生站 1.每4000至6000人设一处,附设100至200人次门诊部,千人指标为:

建筑面积40至42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80至90平方米/千人。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1200至2100平方米,用地面积2400至4500平方米。

2.居住小区内的卫生站每5000人左右设一处,一般每处建设规模为30至50平方米,可与居委会集中布置。

  第三十二条 文娱体育设施

  

(一)文化馆 1.供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各种科技、文化和娱乐活动,每40000至60000人设一处。

千人指标为:

建筑面积35至4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70至80平方米/千人。

一般每处规模:

建筑面积1000至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至4000平方米。

2.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邻近公园绿地。

  

(二)青少年之家 1.每40000至60000人设一处。

千人指标为:

建筑面积20至35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40至65平方米/千人。

一般每处规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

2.宜结合居住小区绿地设置。

3.独立地段居住组团应设一处。

  (三)文化活动室 1.供老人和少年儿童活动,每5000人左右设一处,建筑规模为10至2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处建筑规模50至100平方米。

2.可结合室外运动场地布置,附近有文化馆的可不设。

  (四)电影院 1.每50000人设一处,每千人25至30座,建筑面积4.5至5.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6.0至7.5平方米/座。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2000至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4000至5000平方米。

2.电影院选址宜位于公共设施较集中的地段,且应交通便捷,便于人流疏散,宜与文化馆相邻。

  (五)图书馆 1.全市设一处大型图书馆,按5至10座/万册藏书设阅览室。

2.每城区设一处区级图书馆,按10座/万册藏书设阅览室。

3.宜选择环境安静、场地干燥的位置。

  (六)运动场 1.每50000人设一处,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和排球场。

千人指标为:

建筑面积6至8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200至300平方米/千人。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300至4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0至12000平方米。

  (七)游泳池 1.每50000人设一处,内设50米×25米游泳池1至3个。

千人指标为:

建筑面积6至8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40至60平方米/千人。

一般每处规模为: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至300平方米。

2.可与运动场结合布置,宜设在人口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和工业生活区内。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设施

  

(一)居民委员会 1.每3000人左右设一处,每千人建筑规模为10平方米,一般每处建筑规模为30至50平方米。

2.位置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宜与文化活动站合并布置。

  

(二)房屋管理所 1.新建居住区每50000人设一处,包括办公和设备用房,建筑规模每千人不少于8平方米,一般每处建筑规模不少于400平方米。

2.每个独立的居住小区或独立的居住组团应设一处。

  (三)市政管理部门 新建居住区每50000人设一处,包括环卫管理150平方米和绿化管理点120平方米、水及电气管理点300至400平方米。

每千人建筑规模6平方米,一般每处建筑规模300平方米。

  (四)街道办事处 每行政街设一处,每千人建筑规模10平方米。

一般每处建筑规模300至500平方米。

  (五)工商所 每30000至100000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宜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

  (六)税务所 每个行政街道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宜设于其他公共建筑内。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政法设施

  

(一)公安派出所1.每行政街设一处,每千人建筑规模8至10平方米,一般每处建筑规模300平方米。

2.宜独立占地,应有专用停车场地。

  

(二)消防站按专业规划要求拟定位置。

每千人建筑规模10平方米,一般每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

  (三)巡警队选址应在各区内均匀分布,保障交通顺畅,并与城市干道相临。

  (四)交通中队应在各区内均匀分布,且至少与一条城市干道相临。

  (五)民事法庭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合建。

  第三十五条商业设施

  

(一)综合市场1.每30000至50000人设一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