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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

 

焦化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6.05.10

【实施日期】1986.05.10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6年5月10日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并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焦化厂的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3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4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1.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

2厂区布置

2.1厂址选择

2.1.1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1.2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2.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落区,并位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

2.1.4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

2.2平面布置

2.2.1焦炉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2.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线不小于40m。

2.2.3粗苯精制和焦油加工宜按区域设厂际集中加工厂。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焦油车间应设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边缘地带。

沥青生产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

2.2.4精苯、焦油车间的油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易燃可燃油库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库的类型和容量

至最近贮罐壁的最小间距m

库的类型和容量

建(构)筑物名称

易燃油类总容量m3

可燃油类总容量m3

<200

201-

1000

1001-

5000

<1000

1001-

5000

5001-

25000

精笨

车间以外的建(构)筑物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50

30

40

50

铁路

国家铁路中心线

正线

其他线

50

40

50

40

60

50

40

30

40

30

50

40

焦化厂外铁路(非国家铁路)中心线

钢铁厂铁水线、热渣线、热烧结矿线

焦化厂内铁路中心线(包括本车间铁路线)

35

50

25

35

50

25

35

50

25

30

30

20

30

30

20

30

30

20

道路

厂外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20

20

20

15

15

15

厂内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15

10

15

10

15

10

10

5

10

5

10

5

为本车间服务的

泵房

铁路装卸设备

12

15

12

15

15

20

8

9

10

12

10

12

易燃或可燃液体装车(汽车槽车)处

总降压室外变、配电装置

12

30

12

40

15

50

8

30

10

40

10

50

架空电力线

电杆高的1.5倍

注:

(1)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指各种有明火的加热炉、产生火花的检修厂房。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m3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折算。

3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

3.1厂房建筑

3.1.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回收

精苯

焦油

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焦炉复热式地下室,烟道走廊,直接式仪表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气区域。

粗苯生产装置区,贮罐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围墙内区域,装卸站,油库区,化验室。

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

破碎、粉碎机室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直接式仪表室。

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站。

蒸管式炉,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库房。

煤场,储槽,皮带运输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

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化验室。

焦油油库,馏份冷却区及泵房,馏份洗涤室,蒽离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

3.1.2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

3.1.3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防火门。

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

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

禁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

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

油库的泵房靠贮罐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

3.1.7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

工艺设备、泵或泵房

加热炉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明火地点

热油泵10

其他设备15

10

配电室(电磁站)

10

8

10

8

仪表室

10

8

15

12

3.2厂内铁路

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

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

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

a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

b与道路交叉处。

3.2.4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

3.3厂内道路

3.3.1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

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周应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通道,消防车道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

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

3.3.4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桥或地道。

4消防设施

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道路边上。

4.2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

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

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

a.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

b.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

c.粗苯、精苯的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

d.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

e.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

f.其他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

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

4.6精苯初馏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

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取用方便。

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丙类生产建筑物

甲、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6-7

5-6

20

12

12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

10-15m长备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注:

(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

(5)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

5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的设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5.1.2轨道上行走设备的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档。

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

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

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

5.2防护设施

5.2.1有坠落危险的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

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的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否则,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牌。

5.2.4生产厂房内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走道或设备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

5.2.6凡适宜设安全装置不全不能启动装置的设备的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5.2.7凡需要引起人们注意危险环境和物体的地方,均应设醍目的安全标志。

设安全标志的地方,宜同时设声、光警告信号。

6电气安全

6.1防火防爆

6.1.1焦化厂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遵守表5的规定。

6.1.2无法取得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时,代用设备应安装在与危险场所相隔离的小房间内。

6.1.3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

6.1.4架空电线不得在甲、乙类生产区域上空穿过。

6.1.5电缆沟在进出甲、乙类火灾危险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必须妥善隔绝,同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内的措施。

6.1.6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的导线和电缆。

对所有导线、电缆,至少5年内做一次绝缘试验。

精苯大修时,导线及电缆必须全部更新。

6.1.7禁止在初馏份库房内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表5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内

室外

煤场

破块机、粉碎机、运输皮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

H-2

H-3

H-2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焦炉地下室

Q-3

Q-2

Q-3

Q-2

Q-3

Q-3

Q-2

烟道走廓

下喷式

侧喷式

直接式计器室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内

室外

 

初冷器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和储槽

鼓风机

电捕焦油器

硫铵饱和器

吡啶回收装置及储槽

 

Q-2

Q-2

Q-2

 

Q-2

 

Q-2

Q-2

 

G-2

H-1

Q-3

H-1

Q-3

Q-3

Q-3

Q-3

Q-2

Q-3

Q-3

Q-3

Q-2

H-1

Q-3

Q-3

Q-3

H-1

Q-3

G-1

Q-3

溶剂脱酚

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

溶剂储槽

泵房

洗萘、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塔

蒸氨装置

氨水泵房

浓氨水槽

终冷洗萘油储槽

粗苯工段

蒸馏装置

洗涤泵房

产品泵房

油水分离器及储槽

洗油储槽

脱硫工段

脱硫塔

脱硫剂再生装置

硫磺仓库

煤气放散装置

化验室

蒸馏装置及泵房、中间储罐

洗涤装置及泵房

酸焦油蒸吹设备

Q-2

Q-2

Q-3

Q-3

油库

泵房

装车台、洗车台

储罐

装桶间

Q-2

Q-1

Q-1

Q-1

Q-3

Q-2

蒸馏

蒸馏塔、中间槽

馏份冷却器,泵房

H-1

Q-2

H-1

H-1

H-2

H-1

H-1

 

H-1

H-1

H-3

工业萘

蒸馏塔及冷却、冷凝装置

结晶室、产品槽、库房

洗涤结晶

馏份洗涤室、结晶室

离心机室及中间槽

蒽仓库

焦油油库

沥青

沥青高置槽

沥青冷却运输机、装车站

6.2防触电

6.2.1各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的地板应铺绝缘板,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杆等。

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如低于3.5m,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接地良好。

6.2.3车辆上的电磁站中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当人行道上部布置有裸导体且离地高度不高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小于1.9m。

6.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6.2.5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接地,轨道接头应有跨条连接。

6.2.6行灯必须是24伏低压灯;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方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6.3防雷电

6.3.1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措施。

6.3.2精苯车间应设独立的避雷装置。

7排水

7.1除雨水外,其它污水不应设明沟外排。

7.2酚、氰污水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禁止采用稀释方法排放。

7.3雨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酚水下水道。

7.4生产单元内从排水缶到集水井的酚水下水道可用明沟,出生产单元的酚水下水道应尽量采用地上管线。

7.5含油废水的下水道应在下列地点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103Pa(2.55×102mmH2()):

a.产生含油废水的生产单元、建筑物、贮罐组及管沟的下水道出口处;

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的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处;

c.隔油池的进出口处。

7.6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的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

7.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的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

7.8隔油池的保护高不应小于0.4m。

且应有防止污油溢出的措施和蒸汽灭火措施。

8工业卫生

8.1防尘防毒

8.1.1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8.1.2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8.1.3下列场所应安装除尘设备:

a.煤、焦炭的装卸车处;

b.煤、焦炭运输皮带、焦仓、溜槽、转运站及筛分设备处;

c.煤的破碎、粉碎处;

d.焦炉装煤、出焦及熄焦处。

8.1.4大沟放焦应机械化,并设操作室。

8.1.5焦仓漏嘴的开闭应远距离操作,并设操作室。

8.1.6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先开后停。

8.1.7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表6的规定。

8.1.8生活用的水、汽管道不准与生产用的水、汽管道直接连通。

8.2防署、降温

8.2.1下列地点应设空调设备:

a.焦炉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高温环境下的热修工人休息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司机室;

c.换向机工、鼓风机工、鼓风冷凝泵工、大沟放焦工、焦楼工、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d.高温环境下的调火工作室;

e.其他高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场所。

表6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汽或气体

最高容许浓度(mg/m3)

一氧化碳

硫化氢

二硫化碳

氰化氢

吡啶

30

10

30

40

10

5

0.3

4

8.2.2焦化厂必须供应高温岗位工人清凉饮料。

8.3通风、采暖

8.3.1多尘或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8.3.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同,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相互隔离着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通风系统不得连接在一起。

8.3.3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有非燃烧材料制成,通风系统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8.3.4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8.3.5事故风机应有二路电源,手动事故排风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3.6下列场所应安装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回收车间鼓风机房;

b.苯蒸馏泵房、蒸馏主厂房、精苯洗涤工段、室内库房;

c.吡啶装置设备室、生产厂房、库房、泵房。

8.3.7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的温度不应低于10℃。

8.3.8备煤、炼焦、回收和精制车间不宜采用翼型散热器取暖。

8.3.9生产闪点28℃以下的易燃易爆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8.3.10焦化厂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

车间

场所

采暖温度(℃)

通风、除尘

最小换气次数

措施

 

解冻库:

鼓风机室

操作室

翻车机室:

上层

     操作室

     中间层

     底层

受煤坑

破碎机室

配煤室:

上层

    下层

粉碎机室:

粉碎机室

     电机室

     焊锤间

煤塔顶层

煤制样室

皮带运输机:

地上通廊

地上转运站

地下通廊

各工段工人休息室

10

16

16

18

10

10

5

12

10

16

5

5

16

5

12

8

16

5

3

5

5

5

按计算

 

5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设除尘系统

每个槽可设自然排风帽

自然通风

设除尘装置

视需要设电动机的机械通风

机械排烟和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排气

视需要设除尘系统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

 

筛焦楼

贮焦槽

焦台下混合焦皮带运输机

皮带运输机:

通廊

转运站

焦炭制样室

工人休息室

焦炉地下室

换向机室

8

8

8

10

16

16

 

3

3

室内设自然排风帽

操作室设空调

筛分设备设机械除尘

皮带密闭,机械除尘

同上

自然排风

开气窗或排气筒,自然排风

皮带密闭,机械除尘

高温环境设空调

机械通风

操作室设空调

冷凝泵房

鼓风机室:

上层

下层

硫铵结晶槽及离心机室

硫铵干燥室

硫铵仓库

吡啶计量槽及分离器室

试剂库及其泵房

氨水泵房

粗苯泵房

溶剂脱酚泵房

精苯洗涤泵房

洗涤分离室

蒸馏泵房

油水分离器和计量槽室

油库泵房

10或16

10或16

5

16

10

5

10

10

10

5

5~7

5

15

5

2~3

3

3

5

 

司机室设空调

10或16

10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0

5

5

12

10

15

10

20

机械排风或送风

同上

机械排风

同上

机械排风或送风

焦浊蒸馏泵房

馏份冷却器室

馏份结晶洗涤泵房

蒽结晶机室

蒽离心机

焦油油库泵房

工业萘结晶机室

萘、蒽仓库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6

16

10

16

5

10

15

6

10

10

按排风量计算

.3

 

气体室

分析室

实验装备室

洗涤室

称重室、滴定室、挂衣室

其他

16

16

16

16

16

15

10

10

8

3

6

设机械排风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

室内采暖温度10或16℃应视工艺操作条件而定,有集中操作室者取10℃,否则取16℃。

8.4防噪音

8.4.1对产生工业噪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采取隔震、消音和吸声等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嗓音。

8.4.2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嗓音不得超过85dB(A)。

8.4.3罗茨鼓风机应设在隔音室中。

8.4.4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应装消音器。

8.5放谢线

8.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佩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5雷姆)。

8.5.2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8.5.3射线源处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

9照明

9.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照明。

9.2各车道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车辆司机眩目。

9.3各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8的规定。

表8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露天贮煤场

3

3

3

5

5

10

20

20

焦炉炉顶及两侧

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

沥青池、解冻库,露天吹洗室,装卸台,卸料栈桥

楼梯间和走廊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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