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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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三章保护要求与措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范围】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内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范围为:

北以汉江南岸为界,西、南均以护城河外沿岸为界,东以环城东路为界,东北角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保护原则】襄阳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内容】襄阳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墙城河体系、城市轴线、街巷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襄阳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襄阳北街、绿影壁巷等历史风貌区;

(三)襄阳城墙、襄阳王府绿影壁、襄阳学宫大成殿、襄阳谯楼、襄樊码头沿汉江南岸部分、萧楚女烈士执教处、棉业改进所合作社训练班旧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仲宣楼、昭明台、单氏故居、清真寺(襄城)等历史建筑;

(五)具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产类建筑;

(六)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牌坊、古井;

(七)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襄阳古城保护工作,将襄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做好襄阳古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统筹安排襄阳古城保护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襄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和襄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襄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研究襄阳古城保护重大的原则性的问题,负责襄阳古城保护与发展的统筹、指导。

襄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襄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襄阳古城保护与发展各项工作计划,探索襄阳古城保护与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市规划、建设、文物、旅游、水利、财政、发改、招商、工商、国土、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襄阳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职责】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设立的襄阳古城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古城保护法律法规,拟订襄阳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

负责编制《襄阳古城保护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并协调督促规划实施。

负责襄阳古城墙、护城河等文物古迹的日常监管。

(二)负责襄阳古城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组织实施襄阳古城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

(三)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开展襄阳古城旅游资源合理利用、古建筑群保护等有关保护管理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

负责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和襄阳古城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襄阳古城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编制襄阳古城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按照规划和布局调控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襄阳古城内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综合执法工作,依法集中行使襄阳古城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襄阳古城内科技、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民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民武装、信访稳定、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

第十条【社会参与和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襄阳古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襄阳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襄阳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襄阳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襄阳城墙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襄阳古城保护规划。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襄阳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襄阳古城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旅游、消防、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

襄阳古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开编制】襄阳古城相关保护利用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襄阳古城相关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市规划部门在对襄阳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保护名录制度】襄阳古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市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襄阳古城内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直接列入襄阳古城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三章保护要求与措施

第十八条【总体保护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襄阳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控制空间视廊。

第十九条【建设活动要求】在襄阳古城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襄阳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襄阳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其功能、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襄阳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突破相关控制性指标。

襄阳古城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高层建筑,按照保护目标和相关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持合理的住宅建筑总规模。

第二十条【高度控制要求】襄阳古城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限高规定:

(一)襄阳城墙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9米至12米以下;

(二)东西大街以北的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三)东西大街以南的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在以上高度控管下,应当同时符合各自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审核要求】襄阳古城内开展工程建设、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工程,举办大、中型活动,开展影视拍摄;历史风貌区内设置店铺招牌、广告,必须报襄阳古城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城墙城河体系保护】襄阳古城保持和延续“城河一体”的整体空间格局。

汉江襄阳古城段、护城河沿线保持现有的岸线走向;严格控制天际轮廓线,防止过密和无序开发;贯通、疏浚护城河;严禁向护城河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保护护城河水系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街巷保护】保持以十字街为骨架的“棋盘街”街巷格局。

保持街巷走向、宽窄尺度。

改变历史名称的街巷,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标志,说明名称的历史脉络。

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襄阳古城历史风貌区、街巷等重要区域应当逐步恢复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建筑特色,其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襄阳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控制传统街巷的空间形态与尺度,其建(构)筑物的形式、布局、体量、材料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依法拆除襄阳古城内违法建(构)筑物、设施,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

历史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六条【户外设施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与襄阳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等规划。

第二十七条【保护标志管理】襄阳古城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物、建设部门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人口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襄阳古城人口疏减规划,襄阳古城内常住人口控制在三万以内。

纳入襄阳古城人口疏减规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先行外迁出城,不得在襄阳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襄阳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迁出襄阳古城。

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襄阳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进行全面规划建设,逐步改善襄阳古城内和襄阳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建设、旅游部门,优化襄阳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并对进入襄阳古城范围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

第三十条【消防应急管理】襄阳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等工作,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襄阳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管线管理】襄阳古城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襄阳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第三十二条【绿化管理】市建设、园林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和襄阳古城管理机构加强襄阳古城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襄阳城墙景观及襄阳古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市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襄阳古城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规定】襄阳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损害襄阳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擅自铺设、改造、延伸相关线路和管道;

(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五)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建筑构件;

  (六)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上实施刻画、涂污、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七)散发、乱贴小广告;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土地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襄阳古城开发总量,疏解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增加公共绿化,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提升宜居环境。

襄阳古城内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优化襄阳古城内学校布局,增加用于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绿化等符合襄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用地。

严格控制襄阳古城内零星用地的使用,零星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以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第三十六条【产业业态】市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各类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资源发展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的产业,从事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市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襄阳古城利用的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服务、科研、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特色健康、高端休闲度假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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