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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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元月

目录

前言………………………………………………………………1

1总则………………………………………………………………2

2术语………………………………………………………………2

3评估工作任务………………………………………………………4

4评估工作主要内容…………………………………………………5

5评估工作级别划分…………………………………………5

6评估工作程序……………………………………………………10

7各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11

8评估工作技术要求…………………………………………………12

附录A(标准附录)人居因素分级表…………………………………11

附录B(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12

附录C(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14

附录D(标准附录)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表………………………14

附录E(标准附录)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16

附录F(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表…………………16

附录G(标准附录)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标准………………17

附录H(标准附录)报告书及图件要求………………………17

附录I(提示附录)报告编写提纲………………………………21

附录J(提示附录)矿业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分类表……………23

 

前言

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评估工作任务、评估工作主要内容、评估工作级别划分、评估工作程序、各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工作技术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B、C、D、E、F、G、H为标准附录,I、J为提示附录。

本技术要求编写组织单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

杨顺泉、龙服忠、罗仕康、邱业惠、李贵仁、李佐海、徐水辉、陈平、冯东霞。

本技术要求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1.总则

1.1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新建矿山、延续登记或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按本技术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可参照使用。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1.5根据本技术要求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可以替代矿山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不能替代矿山常规的勘查和评价工作,也不能替代矿山生产安全评估工作。

2.术语

2.1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区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矿区的地质体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

如水、土、岩石环境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指以搜集资料、现场调查、综合分析等方法,对矿山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地质环境对矿山建设及生产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评估工作;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全部内容。

2.4地质灾害:

指由于自然因素产生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5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可能的危害程度。

2.6地下水资源枯竭:

指过量抽排地下水,地下水位超常降低,使含水层中储存量及补给量被消耗,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恢复的现象,包括井泉干涸、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地表水漏失及不蓄水等问题(现象)。

2.7含水层疏干:

指由于人类抽排地下水,使含水层中一定空间范围内地下水贮存资源和补给资源被消耗,含水层变干涸的现象。

2.8井泉干涸:

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使原有的泉水断流枯竭、井水干涸的现象。

2.9地下水位超常降低:

指由于人类抽排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产生远异于自然动态变化幅度的降低。

2.10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

指由于人类大量抽排地下水,使一个较大面积的地区或含水层的地下水总补给量与总消耗量及贮存量的均衡受到破坏的过程和现象。

抽排量不超过补给量和可动用的贮存量为均衡,消耗量大于补给量为负均衡。

2.11地表水漏失:

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地表塌陷、开裂使河、湖、塘、库等水体及田、土中地表水沿这些塌裂产生明显的下渗或下泄,造成地表水资源损耗的现象。

2.12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污染:

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溶解和悬浮的成分超过国家允许最大浓度含量标准的现象。

2.13矿山型水土流失:

指由于矿业活动使土壤及其母质岩石的结构发生破碎和松散,被水流大量搬动散失的过程和现象。

2.14矿山型土地荒漠化:

指由于矿业活动使地表翻动,以及产生地面塌陷、开裂、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及土石污染等使土地荒芜,绿色原野变成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退化现象。

2.15滑坡:

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受一定的因素诱发,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下滑的现象。

2.16崩塌:

指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支撑不住,产生折断压碎或局部滑移,失去稳定,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的现象。

2.17泥石(废石、矸石)流:

指由于暴雨或其它水源破坏斜坡表层及堆积物的稳定而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泥沙石块(含矿山废石矸石)及植物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2.18岩溶地面塌陷:

指岩溶地区(主要是覆盖型地区)隐伏在地下的岩溶洞穴上方的土(岩)体,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影响下产生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或裂缝的作用和现象。

2.19采空区地面塌陷(塌陷—开裂):

指地下矿层(体)被采空后,顶板覆岩产生变形破坏波及地表,使地表产生沉陷、地裂缝、塌陷坑及槽状塌陷等非连续变形破坏现象的总称。

2.20地裂缝:

指由于内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地面缝状开裂。

形态上有张口状裂缝、压密裂缝及台阶状裂缝等。

矿山型地裂缝多为采空区地面塌陷及岩溶地面塌陷中地表变形形态之一,一般应归入该类塌陷中。

2.21矿坑突水突泥:

指矿山地下井巷及采矿工作面(场)在掘采过程中发生突然大量涌水或涌泥的现象。

2.22导水裂缝带:

采空区顶板垮落带之上一定高度内的岩体发生断裂,并具有导水性,若发生到上覆含水层,其地下水将流向矿坑,这一断裂导水带称为导水裂缝带。

2.23地表移动边界角(δO、βO、γO、λO):

指在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利用地表移动盆地的主断面下沉曲线,以下沉值10mm的点作为边界点,其边界点至采空区边界的连线与水平线在矿柱一侧的夹角。

边界角分为走向边界角(δO),下山边界角(βO),上山边界角(γO)和急倾斜矿层底板边界角(λO)。

2.24地表移动的移动角(δ、β、γ、λ):

指在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地表移动盆地主断面上求出的移动盆地外边界倾斜值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值ε=2mm/m的点,取其中最外边一个点至采空区边界的连线与水平线在煤柱一侧的夹角。

是一个反映地表移动和变形特征及程度的重要角值参数。

2.25地表移动裂缝角(δ//、β//、γ//、λ//):

指在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在地表移动盆地的主断面上,盆地最边缘裂缝至采空区边界的连线与水平线在煤柱一侧的夹角。

δ//为走向裂缝角,β//为下山裂缝角,γ//为上山裂缝角,λ//为急倾斜煤底板裂缝角。

2.26挡土(渣、砂、废石)墙:

简称挡墙。

本要求指为拦挡已堆积之渣、砂、废石和上游冲刷运移来的固体物质而设置的拦挡建筑物。

2.27沉淀池:

指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净化污水的贮水、过水水池。

2.28地表排引水沟:

本要求指将上方流来或将保护体上的地表水或污水引排流走而修建的水沟。

2.29保护矿柱:

指为了保护建(构)筑物、水体、公路、铁路及主要井巷而在其下方按一定规则和方法设计和保留不采的矿体(层)或岩层区段。

2.30围护带:

指设计保护矿柱划定地面受护物范围时,为安全起见,沿受护物四周所增加的带形保护面积区。

2.31限采区:

指为保护地表一般建(构)筑物和小型水体而对其下方的矿层采用相关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限制采空区面积,使地表不致出现充分采动变形破坏的开采区段。

2.32地表变形监测:

指为掌握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地表变形破坏的动态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

2.33景观影响:

指矿业活动导致的地表自然景观改变并对人们造成视觉污染的影响。

3.评估工作任务

3.1通过搜集资料(包括矿山建设方案或设计)和实地调查,,查明矿山环境地质基本情况。

3.2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现状,预测矿业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可能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并对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3.3查明矿山建设遭受和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情况。

3.4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建设制约因素作出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结论。

3.5对矿业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和矿山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提出预防和治理方案。

4.评估工作主要内容

4.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查明以往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以及今后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

(2)查明矿山建设受到地质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

(3)评估矿山建设的适宜性;

(4)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4.2新建矿山以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为主;延续登记或改扩建矿山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并重。

5.评估工作级别划分

5.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级别综合考虑评估区人居因素、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矿山建设规模等进行划分;

5.2评估区人居因素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耕地面积等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A;

5.2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别按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归类并根据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矿区地形地貌、矿山开采情况等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种级别,复杂程度划分标准见附录B。

6.评估工作程序

6.1评估工作包括野外实地调查和室内综合研究与报告编制两大部分;

6.2接受评估工作任务后要对矿山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矿山区自然地理和环境地质情况、矿山开采情况,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

6.3评估级别和评估范围初步确定后,要有针对性的对评估区进行细致的野外调查(包括访问当地老百姓),全面查明评估区存在的各种地质环境问题和其产生的原因并进行照片拍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实地论证等;

6.4在掌握大量野外实际资料后再进行室内综合研究和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

评估工作程序详见框图。

 

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接受评估委托

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踏勘

矿山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

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实地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定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评估(含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适宜类矿山同时提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编写、提交评估报告书

7.各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7.1一级评估:

对评估区内的地质环境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明环境地质现状及问题;对矿山建设及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深入细致研究,分析预测可能出现、加剧和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含地质灾害),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定量—半定量评估并据此作出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具体要求是:

7.1.1查明评估区内的地质环境情况,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对与矿区环境地质问题相关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阐述。

7.1.2查明和预测矿业活动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影响、破坏土地和植被资源,影响、破坏水均衡及地下水系统,污染水土环境,引发、加剧和遭受地质灾害等;查明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影响因素、发育程度;根据矿山建设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与危害程度,定量—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并据此作出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7.1.3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内容。

7.2二级评估:

对评估区地质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对存在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半定量—定性评估及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并针对重点地质环境问题编制防治和恢复治理方案。

具体要求是:

7.2.1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对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作出评述。

7.2.2查明和预测矿业活动引发和可能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查明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影响因素、发育程度;根据矿山建设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与危害程度,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并半定量—定性地作出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7.2.3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7.3三级评估:

对评估区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调查,并对其影响进行定性评估,作出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具体要求:

7.3.1基本查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特征。

7.3.2查明矿业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对其影响程度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7.3.3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8.评估工作技术要求

8.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应包括矿山用地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矿业活动的不良地质因素存在范围;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以矿业活动实际影响范围作为评估范围。

8.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查明矿区地质环境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现状和开发利用方案,对存在和潜在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包括地质灾害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8.2.1现状评估:

应在充分查明本次评估前评估区内存在的各类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地下水资源枯竭、地表水漏失、土地资源破坏、土石环境污染以及地质灾害等的种类、规模、发育程度、危害对象和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对其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现状评估的具体要求:

(1)查明评估区存在的环境地质问题的种类、规模、发育程度、表现特征和成因;查明与相邻矿山矿业活动的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

(2)评估各种环境地质问题对生态环境(包括水环境、土石环境、景观和植被等)、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地质遗迹资源等)、重要建设工程及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水库、桥梁、高压线路、通讯设施、房屋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与影响程度;

(3)阐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状况;

(4)作出现状评估影响程度分区;

(5)评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的地质环境质量状况、地质环境抗干扰的能力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难度。

8.2.2预测评估:

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山类型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范围、深度、规模和采、选、冶方法、废弃物(包括废石、矿渣、尾砂、废水)处置等,结合评估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新一轮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加剧的环境地质问题和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对其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影响程度和恢复治理难度进行分析论证和作出评估。

预测评估的具体要求:

(1)预测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和加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种类、规模和原因;

(2)预测各种环境地质问题的影响对象与危害程度(包括对生态环境、资源、重要建设工程及设施的危害与影响);

(3)预测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4)预测在本轮矿业活动结束时评估区的总体地质环境质量状况;

(5)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种环境地质问题作出恢复治理难度分析。

8.2.3综合评估:

根据现状评估、预测评估进行分区评估,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总体影响程度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进行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影响程度依据对生态环境、资源和重要建设工程及设施的破坏与影响程度、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危害对象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度等划分为影响严重、影响较重和影响较轻三个等级。

综合评估应阐述的问题:

(1)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2)评估矿业活动对土地、水(地下水和地表水)、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植被等资源的影响与破坏;

(3)评估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4)评估采选冶过程中矿山排泄物(废水、尾矿、废石、煤矸石等)对水土环境的污染;

(5)评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环境治理等工作程度及恢复治理难度;

8.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重点内容:

8.3.1矿业活动引发的水资源、水环境变化包括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水均衡破坏、水质污染等;

8.3.2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面塌陷、土地荒漠化、土石污染等;

8.3.3矿业活动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含尾砂废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况;

8.3.4矿业活动对重要工程设施、房屋、厂矿和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8.3.5矿山建设工程和设施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及其程度;

8.4评估方法

8.4.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进行野外实地调查,充分收集已有资料,可以不投入钻探等重型实物工作量,当资料不足时,可安排少量轻型实物工作量。

8.4.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一般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相关分析法和类比法等方法。

单要素评估方法参照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8.5评估指标的确定

8.5.1在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环境地质特征、开采方式、开采强度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按不同环境地质问题确定其评估指标。

8.5.2人居因素分级按附录A

8.5.3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按附录B

8.5.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按附录C

8.5.5矿山建设规模分类按附录D。

8.5.6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指标按附录E。

8.5.7矿业活动对水、土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分级指标按附录F。

8.5.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度指标按附录F。

8.5.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综合评估指标按附录F。

8.5.10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指标按附录G。

8.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

8.6.1对评估区内所有由矿业活动引起和可能引起的地质环境恶化或破坏事件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

8.6.2对已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

8.6.3保护方案作为评估报告附件,包括文字和保护方案图两部分。

文、图应吻合。

8.6.4保护方案应在阐明现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与危害的基础上现场实地作出,方案应具体且具有可行性。

8.6.5保护方案图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估图为底图。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附录

附录A

(标准附录)

人居因素分级表

重要区

较重要区

一般区

1、评估区内分布有集镇或大于500人以上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2、分布有国道以上公路、铁路、大型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重要建筑设施;

3、矿区紧邻(300m以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或重要旅游景区(点);

4、评估区有重要水源地;

5、耕地面积占矿区面积50%以上。

1、评估区内分布有200~500人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2、分布有省级公路、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

3、紧邻(300m以内)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或较重要旅游景区(点);

4、评估区有较重要水源地;

5、耕地面积占矿区面积30%以上,50%以下。

1、评估区内居民居住较分散;

2、无重要交通要道或建筑设施;

3、远离各级自然保护区及旅游景区(点);

4、评估区仅有一般水源地;

5、耕地面积占矿区面积30%以下。

注:

重要区、较重要区凡有一条符合者即为该类型。

 

附录B

(标准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B.1地下采矿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为岩溶充水矿床;矿坑最大涌水量≥800m3/h,矿坑进水边界复杂,充水来源多,充水岩层岩溶发育强烈,老窿(窑)水威胁大;地表水体多,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密切,对矿坑充水影响大。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为弱岩溶裂隙充水或含水丰富的裂隙充水矿床,矿坑最大涌水量200~800m3/h,矿坑进水边界条件中等,充水岩层岩溶较发育,老窿(窑)水威胁中等;地表水体较多,地表水与地下水有一定联系,对矿坑充水有影响。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为弱裂隙充水矿床,矿坑最大涌水量<200m3/h,矿坑进水边界条件简单,充水岩层岩溶不发育,老窿(窑)水威胁小;地表水体较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对矿坑充水影响小。

2、废(矸)石、矿渣或矿坑水有害组分多,含量高,易分解;堆渣条件不好,矿渣堆不稳定,极易污染水、土环境。

2、废(矸)石、矿渣或矿坑水有害组分较多,含量中等;堆渣条件中等,矿渣堆较不稳定,较易污染水、土环境。

2、废(矸)石、矿渣或矿坑水有害组分少,含量低,堆渣条件好,矿渣堆稳定,不易污染水、土环境。

3、矿区地质构造复杂,断裂构造发育强烈,断裂带切割矿层(体)严重,导水性强。

3、矿区地质构造较复杂,断裂构造较发育,断裂带对矿坑充水和采矿有影响。

3、矿区地质构造简单,断裂构造不发育,断裂带对矿坑充水和采矿基本无影响。

4、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可溶岩类发育,地表残坡积层≥10m;矿层(体)顶、底板工程地质条件差。

4、矿区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可溶岩类较少,地表残坡积层5-10m;矿层(体)顶底板工程地质条件中等。

4、矿区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好,可溶岩类不发育,地表残坡积层<5m;矿层(体)顶底板条件好。

5、矿井开采方式、方法不合理,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大,多次重复开采,开采深度小于50m。

无充填开采。

5、矿井开采方式、方法较合理,重复开采较少,开采深度50~120m,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小,半充填开采。

5、矿井开采方式、方法合理,无重复开采,开采深度大于120m,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小。

充填法开采。

6、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发育强烈,危害大。

6、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等,发育及危害中等。

6、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少,危害小。

7、地形复杂,地貌单元类型多,一般相对高差>300m,地形坡度一般大于35°,地面倾向与岩层倾向基本一致。

地形较复杂,地貌单元类型较少,一般相对高差100~300m,地形坡度一般20-35°,地面倾向与岩层倾向多为斜交。

7、地形简单,地貌单元类型少,一般相对高差<100m,地形坡度一般<20°,地面倾向与岩层倾向多为反向。

1、2、5、6三条只要有一条为复杂,地质环境条件应定为复杂类型,其他2条以上为复杂应定为复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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