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帝镇八阵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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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帝镇八阵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奉节县移民局乔木园配套用房装饰工程

发包人(全称)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时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奉节县移民局乔木园配套用房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奉节县乔木园

工程内容:

配套用房装饰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奉节移发(2011)7号 

资金来源:

 移民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所附施工图的所有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本工程地方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工程的设计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佰壹拾万捌仟贰佰伍拾玖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监理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

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以上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

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GF-1999-0201合同范本

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1.24合同

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25协议书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26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

1.2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3.3款由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1.28投标书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人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29投标书附件

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己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30其他承包人

指发包人直接雇佣,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单位。

l.31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1.32竣工验收证书

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监理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2.1.1本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均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的删除、补充和修改。

2.1.2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专人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以E-mail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1.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发承包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协商。

2.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

除此以外的发承包双方之间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经双方同意纳入本合同,否则均不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只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索引,由承包人自行收集或购买并承担相应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款补充约定如下:

(1)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4套施工图,若只能分期提供图纸的情况,发包人在相应的工程部位开始施工前提供相应的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参见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建造师

姓名:

肖能文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条件及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组织现场校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处理周边关系及环保的有关事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发包方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此类责任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4)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前的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成品保护工作及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全部与此相关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全部与此相关的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扰民、民扰、安全、消防、保卫、交通、环保、周边关系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后7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7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进度应在总进度控制之下,按单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控制。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0.4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经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12、暂停施工

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12.2如果在工程师依据第12.1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

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

12.3如果第12.1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56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则承包人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己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做如下选择:

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删除工作;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并根据第44.2款解除合同,此时应执行第44条的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得就原材料、人工价格、机械租赁上涨等原因提出索赔,只可获得工期顺延的批准。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匀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延误工期。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3.1.2如果承包人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但因为第三方(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原因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且这种延误、干扰或阻碍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5.3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但此类检查和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整体工程不合格的责任。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7.4工程师按时到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现场,而承包人在工程师到达现场之前已将隐蔽工程分项施工完毕,工程师无法确认被隐蔽的分项工程质量,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检验结果无论合格与否,承包人均须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涉及)。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0.3在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细化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审查,并须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提交且经工程师审定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将完整、有效的实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方式中的第

(1)种(固定总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是以施工图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为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中标金额。

本合同所称固定总价格合同,应以以下方式理解:

受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总价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固定包死。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发包人在投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列项不全、漏项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在投标阶段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清单项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本身不具备合同约束力。

尽管这些工程量最初可能是由发包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但承包人已经根据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检查和校核并在此基础上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修正。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在投标阶段对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任何差错或疏忽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本合同签订以后,施工临时工程费固定包死。

承包人已经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已做考虑。

除非发包人发布的变更导致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否则任何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包人修改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价格(费率)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单价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无论是费率还是绝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承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招标文件及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

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和措施项目成本;

承包人承担由此工程所需的管理费、利润、风险、税费;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合同期内市场价格、政府收费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为符合或满足发包人在本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要发生的所有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以下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且此类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设计变更、工程增减(受本合同23.3款的约束);

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仅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设计变更项目或工程量增、减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适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协商。

24、工程预付款

本项目不适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第一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到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均应在当月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当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

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5.4承包人进场后,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配合下,按照施工图图纸复核确定工程范围和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认可,按照投标文件约定实行总价包干,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比例分摊,保证实际工程量的计量与拨款进度保持一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将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的方式。

(2)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进度款请款单后的7天内,工程师应向发包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工程师认为该期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同时将一份副本开具给承包人。

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工程师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

(3)发包人应在工程师向发包人发送进度款付款单之日后14天内完成对工程师开具的进度款付款单中所列的款额的审核和批复,并应在完成审核和批复之后及时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4)如果上期或当期有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未按工程师的要求整改,按当月进度款的1%-10%扣罚,且本期进度款暂不予支付,直到整改合格后支付(不含利息)。

(5)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金额的80%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待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再依此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工程保修金。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另本条中补充以下各款:

26.5承包人应编制已完工程量报告,并作为第26.6款所述的月度进度款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

第一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并移交为止。

每一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包括:

(1)已完工程量和本月完成工程量;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和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4)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5)安全状况;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6.6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并按照第26.5款中相同的时间要求,每月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三份的月度进度款拨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月度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第26.5款中已完工程量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26.7业主因非自身原因(国家拨款未到位),可以推迟付款进度,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推迟付款而延误工期或降低质量或向业主索赔。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此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并且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或批准后方可使用。

将通用条款28.3款修改如下: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清退出场,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将通用条款28.5款修改如下: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出台的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价格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14天内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将通用条款29.1款修改如下: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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