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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ΗF-EHS-GZ-08

华锋微线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版号

A

文件页数

共9页

编制日期

2013.12.04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发放编号受控印章

本版修改记录

修改

状态

日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拟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部门和人员。

3.定义

3.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修正)

4.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4.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4.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4.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4.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

4.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

4.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

4.1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5.1.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5.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即: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主任:

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成员:

由各部门经理、主管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5.1.3安全生产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5.1.3.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5.1.3.2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

5.1.3.3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5.1.3.4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5.1.3.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5.1.3.6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5.1.4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5.1.4.1人力资源综合部:

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5.1.4.2财务部:

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5.1.4.3工会:

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5.1.4.4其它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5.1.5各二级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5.1.5.1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1.5.2贯彻执行公司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5.1.5.3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1.5.4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

5.1.5.5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2职业病危害告知

5.2.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2.2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5.2.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安全生产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2.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5.2.5安全生产设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2.6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3职业健康申报

5.3.1职责范围

5.3.1.1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

5.3.1.2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及公司内部申报管理工作。

5.3.2申报内容及要求

5.3.2.1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部进行申报、备案。

5.3.2.2安全生产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3.2.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5.3.2.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5.3.2.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5.3.2.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2.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2.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5.3.2.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5.3.2.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2.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2.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3.2.7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2.8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5.3.2.8.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3.2.8.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2.8.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2.8.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5.4.1职责和权限

5.4.1.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所需经费支出。

5.4.1.2各二级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

5.4.1.3各班组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5.4.2工作内容

5.4.2.1培训计划: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全生产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安全生产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5.4.2.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4.2.3培训内容:

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5.4.2.4培训形式:

5.4.2.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5.4.2.4.1.1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5.4.2.4.1.2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5.4.2.4.1.3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4.2.4.1.4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5.4.2.4.2外部委托培训

5.4.2.4.2.1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4.2.5档案记录: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5.5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5.5.1职责和权限

5.5.1.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5.5.1.3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5.5.1.4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安全生产部备案后执行。

5.5.1.5各生产单位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

5.5.2工作内容

5.5.2.1各单位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5.2..2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5.2.3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5.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5.2..5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5.5.2..6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5.6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

5.6.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计划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由采购部采购、物流部执行。

5.6.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5.6.2.1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

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发给不相同的防护用品。

5.6.2.2各单位按照公司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的规定,于年底前做下一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采购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追加计划。

5.6.2.3各单位领取防护用品必须由指定领料员先开领料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到采购部审批,否则保管人员无权发放。

5.6.2.4各单位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取登记卡片”,由专人负责管理。

5.6.2.5物流部发放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个人卡片登记手续,领料人在卡片上签字盖章,作为查询依据。

5.6.2.6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按照规定时间执行。

5.6.3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如有丢失或非因工损坏而要求补发,必须由单位领导签字证明以折旧价扣款,并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方能补发。

5.6.4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防护用品,按其作业最长的工种发放,员工离开原工种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原工种的防护用品。

5.6.5经人力资源综合部分配到部室的大、中专生,在部门实习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待遇,待实习期满回到部室工作时,享受部室防护用品标准;外单位来我公司培训者,防护用品按我公司规定,由培训单位自备,我公司到外厂代培者,防护用品按培训单位规定,由我公司发给。

5.6.6临时或特殊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设备部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或物流事业部发放。

5.7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5.7.1职责权限

5.7.1.2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5.7.1.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5.7.1.4人力资源综合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5.7.1.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7.1.6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7.2一般规定

5.7.2.1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各二级生产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7.2.2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5.7.2.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5.7.2.4各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7.2.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7.2..6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5.7.2..7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7.3职业病管理

5.7.3.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5.7.3..2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需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5.7.3..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8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8.1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5.8.1.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8.1.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8.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8.1.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8.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3员工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8.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8.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5.8.6其它管理办法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5.9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管理

5.9.1各部门发现疑似职业病例,必须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告,由安全主任安排该员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2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安全主任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

5.9.3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公司相关领导必须安排该员工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9.4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在确诊之日起3日内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由管理部负责。

6.附则

6.1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者,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相关标准进行处罚。

6.2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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