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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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10年4月22日 阅读次数:
457
驻地办、各项经部:
根据《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鄂十房技[2010]3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了《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以及《十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监理合同》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鄂十房技[2010]33号)有关精神,结合十房高速公路工程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凡从事湖北省十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临时工程以及相关的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体制。
指挥部负责全线安全的监督指导,具体监督驻地办履行安全职责;驻地办受指挥部委托,具体负责全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全面承担并履行承包项目的安全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交通基本建设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行安全监管。
四、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六、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管理目标是:
1、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7年3月)。
五、《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302号2007年4月21日)。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第1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九、其它国家和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十、业主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一、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件(含各补充文件)。
十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含业主、监理与施工单位的有关会议纪要、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作指令)等。
第三章安全职责
一、指挥部安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定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编制十房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查投标驻地办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条件。
4、负责省、市(州)、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十房高速公路安全监督协调工作。
5、组织召开全线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6、检查、督促、指导驻地办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7、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驻地办下达停工令。
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8、督促驻地办实施安全管理月度检查考核。
9、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负责十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驻地办安全职责
1、驻地办代表省指挥部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驻地办主要负责人对全线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省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管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按合同规定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4、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施工工序、规范和标准。
5、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
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总监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
8、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注册登记。
9、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10、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驻地办要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1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月度检查考核,每月向省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12、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安全职责。
三、监理组、监理专班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省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监理组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及监理方法。
2、标段监理组代表驻地办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标段承担监理责任。
标段监理组主要负责人对所管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专业监理专班负责人协助标段监理组负责所管辖专业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施工工序、规范和标准。
4、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驻地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5、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6、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驻地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12、标段监理组还应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
13、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省指挥部、驻地办的安全管理规定。
2、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省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以及驻地办、监理组的监督管理。
3、负责所承包合同段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的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负责施工作业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
6、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预案演练,完善应急预案。
9、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0、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
隧道施工必须聘请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地质超前预报和隧道监控量测。
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后报驻地办审批,一般安全技术方案由驻地办组织审批。
11、施工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12、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1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检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14、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5、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违章要立即制止。
16、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至当地政府安监部门、驻地办和省指挥部,维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17、严格执行驻地办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18、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五、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把施工安全贯穿设计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设计的安全责任。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编制并提供安全技术方案。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隐患,有责任及时提出安全防护方案。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监理岗位责任
一、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全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厅质监局、省指挥部的有关规定。
3、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副总监和安全监理人员。
4、检查、督促、指导分管安全副总监、技术质量安全处和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5、检查、督促、指导驻地办、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下达停工令。
6、负责当地政府安全管理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总监办分管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对总监负责,具体负责全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厅质监局、省指挥部、驻地办的有关规定。
3、负责审批安全监理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资格条件。
4、检查、督促、指导技术质量安全处和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5、检查、督促、指导驻地办、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监理下达停工令。
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职称的监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6、参加全线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批。
9、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三、总监办技术质量安全处主任安全职责
1、对分管安全副总监负责,主持技术质量安全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全线工程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厅质监局、指挥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3、检查、督促、指导驻地办履行安全职责,并做好记录。
4、负责组织定期召开全线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5、组织驻地办实施安全管理季度考核。
每季度组织监理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监理下达停工令。
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职称的监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6、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完成总监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四、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对技术质量安全处主任负责,具体负责全线工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总监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3、按合同规定监督驻地办设置专门安全专管机构,配足具备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4、负责审核安全监理、管理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资格条件。
5、检查、督促、指导驻地办履行安全职责,并做好记录。
6、参与每季度的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监理下达停工令。
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职称的监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7、协助组织定期召开全线安全工作例会,协助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10、参与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复核。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五、驻地办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厅质监局、省指挥部、总监办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按合同规定配备具备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设置安全专管部门和配备必要设施。
3、制定驻地办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及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和监理方法。
4、组织驻地办实施安全管理月度考核。
每月组织监理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责成监理下达停工令。
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职称的监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5、负责全线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生产档案,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每月25日前向省指挥部技术质量安全处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包括电子版)。
6、检查、督促、指导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7、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六、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对驻地办负责,具体负责工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初审。
3、负责全线安全管理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资格条件初审。
4、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工程现场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
当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
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对不职称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5、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6、负责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生产档案,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7、负责编制安全月报和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8、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初评。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安全管理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切实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额每5000万元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要做到班组每天、工区每周、项经部每旬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同时应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必须立即予以整改。
对因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复工。
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公司法人、项经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省部级安全考核资格证;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施工单位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要层层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操作规范和程序,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安全技术交底时,要有监理在场,并在交底文件上签字。
六、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要专款专用,应当并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2、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考察、宣传费用;
3、安全会议费用;
4、安全检查费用;
5、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路基施工(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桥梁施工(如设置高空安全网、通航措施、深水基础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支架及工作平台安全防护设施等)、隧道施工(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水、降温和防止有害气体措施、爆破安全措施、围岩开挖及支护措施等)及其他工程施工所需的安全措施。
6、为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采取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7、特种设备年审年检、办证、维修费用;
8、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安全生产管理办公费用;
10、编制和评审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费用;
11、采购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预案演练费用;
12、安全科研课题研究费用;
13、现场监控设施、通讯设施费用;
14、安全奖励费用;
1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七、建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制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八、建立危险源告示牌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九、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维护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非定型设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法人组织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维保人员应在相关检查维保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同时,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十、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业主和地方安监部门。
十二、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为操作人员配齐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