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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论文范文精编十篇

关于纪检监察论文范文精编十篇

纪检监察是社会的检查者,要做到公正无私、廉洁从政。

这里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纪检监察论文范文精编十篇,大家可以进来看看,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浅探“三转”形势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党的**以来,中央加大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力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落实“两为主”和两个“全覆盖”,其中一个“全覆盖”就是落实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省、市及以下单位也面临着要实行全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任务。

今年8月,中央纪委网站“学思渐悟”专栏连续刊发六篇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系列文章,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正视和解决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强有力的规范,确保派驻机构建设取得实效。

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化,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如何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有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从而更好的聚焦中心任务、抓好主责主业,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显得必要而迫切,本文将结合厦门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转”形势下派驻机构履职现状

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

党的十二大规定,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三中全会进一步规定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明确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并决定在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全覆盖”。

从厦门市的情况来看,目前市一级机关正在积极推进“全覆盖”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原有派驻机构50家,经过**年市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目前在市直机关以单独派驻模式设置派驻机构47家,其中派出纪工委8家,派驻纪检组39家,实现了除市府办外市直政府系列派驻(出)机构全覆盖。

**以来,厦门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不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快职能、方式、作风转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升履职实效,派驻监督工作呈现出新特点新气象。

**年,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分工的意见(试行)》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派驻机构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方式和监督保障,突出主业主责。

实际工作中,以狠抓纪检组长分工兼职为切入点,督促派驻机构转职能重主业,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近两年来,各派驻机构在强化纪律约束、强化执纪监督、强化查办案件方面攥紧拳头,形成了比较好的合力,取得良好成效。

**年,我市派驻机构接受信访举报240件,自办案件10件;**年接受信访举报441件,初步核实违纪线索46件,转立案19件,其中自办案件19件;**年前3季度,派驻机构共受理信访举报653件,初步核实线索82件,转立案22件,自办案件65件65人,信访和案件数量、质量都较以往有较大提升。

总体来看,目前我市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逐步聚焦监督主业

自党的**以来,我市派驻机构能够积极落实“三转”要求,不断找准职责定位,逐步清理副业,聚焦主业,专注监督执纪问责。

一是争取驻在单位理解支持,提升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三转”的认识。

二是以《厦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为契机,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明确派驻(出)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

三是认真清理规范纪检组长分工,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

目前,各派驻机构主业主责意识比较清晰,主要精力已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二)监督执纪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改进监督方式。

各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由“监督事”向“监督人”转变;二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为克服派驻机构力量分散,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我市派驻机构探索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各派驻机构采取挂职、借用等方式,提高办案能力,加强办案力量,今年1-3季度,派驻机构自办案件共立案65件65人,结案51件51人、处分49人,参与上级纪委办案56人次、2151天;同时各派驻机构也把纪律审查工作作为聚焦主业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案件提级挂牌督办,交办案件直接查办,重点单位派员加强指导的办案模式;规范案件线索上报、处置流程,对换届以来问题线索全面起底清理,严格按标准处置。

三是注重抓早抓小。

各派驻机构针对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强源头治理,对落实八项规定、整治违建、工程招投标、招商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提出严肃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三)自身建设持续强化

“打铁还需自身硬”,市纪委近年持续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管理,用对委局机关干部同样的尺子,规范派驻干部的言行,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干部一律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统一监督,反映派驻机构干部的问题线索一律“零暂存”,防止出现“灯下黑”。

同时加强对派驻干部的管理,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工作,加强对派驻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管理,规定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外出必须向市纪委申请报告。

加强派驻干部学习培训工作,采取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交叉办案、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干部工作技能和实战能力,截止今年10月,派驻干部共有49人次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各类业务培训,占比达1/3以上,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均有较大提升。

二、目前派驻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总体看,我市近年来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作用发挥均成效明显,但对照“三转”要求,派驻机构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主要问题是派驻力量不足,又加上布局分散,受制于目前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和不足,所以未能有效深入地履行派驻监督执纪问责,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派驻机构履职中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突显,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派驻机构现有力量不足。

我市派驻机构存在点多面广、力量较分散的现实问题,以派驻机构现有人员编制、职数实现“全覆盖”,还存在较大困难。

我市目前派驻机构47家,但由于编制所限,目前派驻干部不足140名,平均1个单位不足3人,除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外,一般只能再配1、2名业务干部,有的甚至没有业务干部,难以有效开展纪律检查工作。

二是有些干部派驻意识不强。

目前派驻机构的主业不突出、派驻意识不强的情况较普遍。

一些派驻机构没有正确处理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就象“学思渐悟”里批评的那样:

忘了自己是上级纪委派出的,拿着纪委的工作证,却不干纪委的活,同驻在部门同志一团和气,不敢真正板起脸来监督执纪问责;有的派驻纪检干部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有的派驻机构几乎没有进行过纪律审查,成了“不抓老鼠的猫”;有的派驻机构很少向派出纪委监察局汇报工作,责任担当缺失,认为“端着人家的饭碗,不太好挑人家的毛病”,忘记党内监督职责。

还有的派驻机构干部抱着“平稳着陆”的心态,把纪检组监察室当成了“养老院”,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担当,把监督责任置之脑后,驻在部门出现了问题,就到纪委帮着打探消息,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

三是派驻干部能力素质急待提高。

一方面,干部年龄偏大,截止**年10月,派驻机构在编干部133人,其中40周岁及以下18人,41-50周岁36人,50周岁以上79人,其中50岁以上的干部占59.4%,40周岁以下仅占13.5%,这样的年龄结构,自然难以胜任繁重的派驻监督执纪任务;另外,不少派驻干部存在本领缺乏的恐慌,许多派驻干部出身驻在部门业务处室或来自部队转业,未受过纪检监察专门业务锻炼,特别是未接触过纪律审查工作,而“三转”之后,派驻机构干部要具有会办案、会审案、会监督等“多面手”本领,而不少干部会存在经验不足和知识储备不够等问题。

四是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力度不够。

由于目前管理机制所限,派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有时无法及时报告上来,派驻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时未得到及时解决,且派驻干部的后勤保障及人事关系还在驻在单位,与委局机关干部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差别,派驻干部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不强,接受派出机关领导自觉性还不足,平时请示、汇报少,主动联系沟通少。

不同派驻机构之间干部互不了解,干部选拔、干部考核评价不准确,没有形成“工作一盘棋,干部一家人”的格局。

三、派驻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派驻机构是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下,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但目前派驻监督工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和成效,个中原因值得深究,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派驻机构如何把握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

目前不少派驻机构认为与驻在部门的关系不好处理,不知道怎么把握好对驻在部门的业务监督和协助参与之间的界限,不善于融入到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中开展监督的问题。

在“三转”前,不少派驻单位存在替驻在部门包办代替的现象;“三转”后又过于“超脱”,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对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不闻不问,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导致对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不熟悉,发现不了问题线索,监督自然也无从谈起;派驻机构如何做到配合不迎合、到位不错位、融入不陷入、协助不替代,摸索和把握驻在部门权力运行潜在的廉政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派驻监督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是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

派驻机构监督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和作风问题的干预力度、对驻在部门重大问题建议否决等一系列监督机制不完善,存在“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情况;由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所限,目前派驻机构干部的组织人事关系还在驻在部门,行政服务保障也受制于驻在部门,有的派驻干部提拔任职还需要到驻在部门进行考察,需要听取驻在部门干部的意见,导致一些派驻干部在行使监督时还有所顾虑,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的现象。

三是一些派驻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由于一些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对“三转”认实还不够到位,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中,有可能满足于老一套,不主动接受新鲜事物,不愿与时俱进,习惯传统手段,遇事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于找准执纪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工作缺乏创新,往往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难以取得应有效果。

有的派驻机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还有的受人情掣肘和羁绊,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执纪问责时顾虑重重、患得患失,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问题逐步升级激化。

四是现行派驻干部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规范。

当前派驻机构编制虽已明确,但仍寄挂在各驻在单位,工资等后勤也由驻在单位负责,因此,派驻机构之间干部交流仍视作调动,需要履行干部转任手续,很大程度限制了派驻机构干部的轮岗交流。

另外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区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没有明确的责任清单,难保各司其职;派驻机构人员配置、运行管理情况不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加强和完善派驻机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探讨

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均已下发,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下面笔者就对加强和完善派驻机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作初浅探讨。

(一)关于派驻监督的模式

现行单独派驻模式的困境,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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