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手稿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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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手稿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汁册、延期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2】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应当提前30日申请!

【3】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乃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有效

3、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4、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6、法的形式: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8、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9、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A、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其他组织!

【2】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0、代理人之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11、【委托终止】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中止,后者有一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12、知识产权具有的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实践性!

13、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15、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7、时效期间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时效为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子保护!

18、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9、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有限受偿的权利!

21、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2、《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职权在职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7、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8、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9、依照《建筑法》,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0、违反《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1、对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得出下面的结论:

【1】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

【3】对于符合开工的条件,《建筑法》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都没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条款推断就不需要停工,也不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3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推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

36、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3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可承担3级建设工程项目的下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38、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9、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兑承包单位!

40、禁止违法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处理办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1、禁止承办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3、《建筑法》明确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4、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救援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5、《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建立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后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6、工程监理单位接收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47、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8、《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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